银西农水发〔2022〕44号
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夏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北堡镇、兴泾镇人民政府,贺兰山西路、怀远路、宁化路街道办事处:
现将《西夏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不公开)西夏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西夏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夏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沼气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和维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农村沼气设施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业主落实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第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组织指导机构
(一)西夏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沼气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组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和咨询,事故发生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主导和指挥下,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成立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村沼气生产安全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局办公室、畜牧兽医岗、农村能源工作办公室等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岗,办公室主任由畜牧兽医岗负责人兼任。
(三)西夏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协助西夏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做好重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及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协助农业农村厅对特别重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指导两镇、三街对较大和一般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
(四)西夏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各项部署;
2.负责编制管理应急预案;
3.建立县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协调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接收、处理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等;
5.指导两镇、三街做好农村沼气安全知识宣传培训。
第七条 现场指挥机构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的组织以属地为主。发生事故后,事发地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设立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是农村沼气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号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应急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要配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准备工作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服从救援指挥机构调动指挥积极配合救援调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九条 专家库
西夏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专家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十条 风险防控
(一)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沼气泄露、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监测防控工作。在项目施工、维护和运行管理过程中遵从相关法律、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应聘用专业人员从事农村沼气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维修服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完善消防设施、项目围栏、进出料口盖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喷印安全操作标语和“严禁烟火”等警示标识;严禁非专业人员进入沼气池、发酵罐和储气柜;严禁在未作业时敞开进出料口;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安全责任到人,加强安全培训,定期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镇街道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农村沼气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完成农村沼气设施农村户用沼气和农村沼气工程县级验收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对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村沼气设施要按照《农村沼气安全处置技术规》-等标准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宁夏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办法》等文件指导农村沼气设施业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拆除填埋或改造彻底解决安全隐患 (三)镇、街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预测,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持边排查、边整改,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第十一条 风险预警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西夏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西夏区农业农村部门关注可能引发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当研判可能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确定应对方案,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
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立即拨打119消防电话,有人员伤亡的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同时向事发地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应急部门报告。如事故影响范围较大,事故单位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一)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事故,事发地西夏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二)发生较大事故,事发地西夏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逐级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发生一般事故造,事发地西夏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告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两镇、三街要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四)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支援建议;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先期处置
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明。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西夏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两镇、三街组织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抢救遇险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报请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政发〔〕号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或通报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情。
第十七条 应急结束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确认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当终止响应,恢复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善后处置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性质处置措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报告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救援队伍保障
应当经常性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依托有条件的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 财力物资保障
两镇、三街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配备必要的灭火、通风、沼气监测、防毒面具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完善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第二十二条 信息通信保障
两镇、三街加强对本地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管理和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公布值班电话,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第二十四条 宣传教育保障
应当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传播、明白纸、宣传画、农村广播、新闻报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时刻提醒安全风险,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操作人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预案管理和更新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当不断调整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应急奖励与处罚
对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2年5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