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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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年〉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 号精神保障宁东基地管委会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依据自治区政府组建法律咨询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制度结合宁东基地实际工作需要现就组建法律顾问团提出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为重点,以助推宁东基地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团在专业执法、行政执法、公正司法等依法行政方面的优势和主动性,将法律顾问贯穿于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组建由法学专家、专业律师和法制服务人员组成的专门的法律顾问队伍,统筹负责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服务工作,为宁东基地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提供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多方位、全覆盖的法律顾问服务。在不同的重点专业方向发挥政府法律智库的作用,保障宁东基地管委会各部门(单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加快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为着力打造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法律顾问团采用聘任制,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实行主任负责制,法律顾问团专家和律师实行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的工作方式,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实行驻点坐班制工作方式。

(二)依法尽责原则。法律顾问应忠于事实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为宁东基地管委会各部门(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依据事实和法律,从合法性论证、风险分析、文书修改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和合理建议,对与政策和现行法律不符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信访维稳、行政执法等社会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外脑”作用,通过法治方式为群众诉求敞开“正门”。

三有偿服务原则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实行招聘制并按相关规定给付报酬其他法律顾问成员采取按工作量收费方式支付薪酬具体支付标准依据《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报酬支付办法》执行四、组成及聘用

法律顾问团专家拟聘用 6 名,其中:法学专家 2 名,执业律师 4 名。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拟聘用 3 人。其中:合法性审查人员 1 名,行政权力监督宣传人员 2 名。法律顾问团下设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宁东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法治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由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组成。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具体承担。

(一)法律顾问团专家

1.选聘方式

法律顾问团专家由宁东基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通过广泛咨询甄别和筛选结合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根据工作需要从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律师中择优聘任律师顾问专家的具体工作方式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由《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规则》规定2.选聘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法学专家应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熟悉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司法行政工作经验或者参与过司法行政研究、论证活动。

(3)律师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在律师行业有较大影响,熟悉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参与过司法行政研究、论证活动,所在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应在 5年以上,有 10 名以上执业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

法学专家、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拟聘人员(法学专家 2 名,执业律师 4 名)

通过广泛咨询、甄别和筛选,从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律师中择优聘任,拟聘用人员名单:

主 任:拟聘请自治区司法厅领导或相关处室处长担任

副主任:朱爱农 宁夏大学法学院教授

成 员:雷 挺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主任

郝运清 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曦 浩晟律师事务所主任

宋自云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

为保障法律顾问团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宁东基地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合法性审查岗、行政权力监督宣传岗 2 个岗位。

1.合法性审查岗(1 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需要通过内部选用公开遴选等方式择优选用选用人员须为管委会在编在岗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2.行政权力监督宣传岗(2 名)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招聘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年以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也可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合法性审查岗行政权力监督宣传岗的具体工作方式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由《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规则》规定五、实施步骤

一 年 月提交《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实施方案》完成法律顾问团人员选聘工作由宁东基地党工委管委会审议(二)2022 年 3 月,由管委会办公室拟定法律顾问聘用决定,法律顾问团人员名单经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管委会办公室以宁东基地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向法律顾问团专家发出参会邀请函,发放聘用证书,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联系媒体配合开展宣传活动;

(三)2022 年 3-4 月,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召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立暨第一次会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是提高政府以法治思维解决涉法事务能力的有效途径。管委会办公室承担法律顾问团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团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人力资源局配合完成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各执法部门及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建工作。

(二)规范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管理的相应配套工作机制,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团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及时协调解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法律顾问团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广泛宣传。要注重总结扩大法律顾问团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探索和研究提升法律顾问团工作实效的途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切实提高法律顾问团实施的公众知晓率、社会公信度和广泛影响力。

四经费保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 号精神 将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 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其中法律顾问专家工作经费 万元法律顾问工作人员经费 万元法律顾问团办公经费 万元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由管委会办公室管理按合同及工作实际据实开支财政金融局要落实好相关经费的保障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团发挥职能提供保障附件:1.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报酬支付办法

2.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规则

3.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考核办法

4.宁东基地管委会组建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预算表

附件1:

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

报酬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宁东基地管委会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宁府法〔〕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专家报酬支付,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合理的原则。顾问报酬依据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政策制定、社会风险评估等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的工作量按件支付。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专家报酬标准由宁东基地管委会办公室作为支付单位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单位。

第四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报酬核算标准依据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宁府法〔〕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第五条 对受邀参与宁东基地管委会行政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的每件次按难易程度、耗费时间及顾问团专家职务(职级)等定,按600-1000元标准支付报酬,最高不得超过2400-4000元。

第六条 对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并出具意见、建议的每件次按难易程度、耗费时间及顾问团专家职务(职级)等定,按600-1000元支付报酬,最高不得超过2400-4000元。

第七条 对受邀参与宁东基地管委会重要制度建设项目的论证会、听证会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每件次按难易程度、耗费时间及顾问团专家职务(职级)等定,每人每小时按600-1000元支付报酬,全天不得超过2400-4000元。

第八条 对受邀参与宁东基地管委会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并提供意见、建议的每件次按难易程度、耗费时间及顾问团专家职务(职级)等定,每人每小时按600-1000元支付报酬,全天不得超过2400-4000元。

第九条 对在宁东基地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中提供法律意见、建议的顾问团专家根据职务(职级),每人每小时按600-1000元支付报酬,全天不得超过2400-4000元。

第十条 对办理宁东基地管委会及领导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的顾问团专家,根据职务(职级)每人每件按600-1000元支付报酬,最高不得超过2400-4000元。

第十一条 对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方面提供意见、建议的顾问团专家,根据职务(职级)每人每件按600-1000元支付报酬,最高不得超过2400-4000元。

第十二条 对参与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审查,并提供意见建议的顾问团专家,根据职务(职级)每人每件按600-1000元支付报酬,最高不得超过2400-4000元。

第十三条 对受邀进行专题讲座、授课的顾问团专家根据职务(职级),每人每小时按500-1000元支付报酬,全天不得超过2000-4000元。

第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需赴宁东基地外办理事务的顾问,其差旅费按照自治区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顾问在接受工作任务后,不能按期完成或者中断咨询服务的,不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办公室必须全面、真实记录支付顾问报酬的事由、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顾问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报酬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七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合法性审查岗、行政权力监督宣传岗工作人员按照宁东基地管委会编制外工作人员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东基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2:

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宁东基地管委会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明确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由主任、副主任、成员及工作人员组成,宁东基地管委会为顾问团成员颁发聘书,聘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条 为保证工作需要,工作日安排一名法学专家与一名律师在线值班,值班期间如有现场办公需要,值班人员须保证按需到岗,如有特殊情况,值班人员自行协调法律顾问团其他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下设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宁东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法治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由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团的日常工作,开展法治宁东、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法律顾问团成员宗旨与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开展工作中应当遵循勤勉、敬业、依法尽责的原则。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是为宁东基地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及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统筹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服务单位,为宁东基地管委会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专家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列席重大决策会议,对要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书,切实为政府依法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和法治把关人;   (二)对宁东基地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切实筑牢决策的“法治防火墙”;

(三)对宁东辖区发生的重大信访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应对方案,供接访领导参考采纳;   (四)参与群众性突发事件的调查、法律和政策分析、处理工作;

(五)对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房屋征收、环境保护等重大工作事项和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涉法信访事项处理等涉及公众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应当就相关法律问题征求法律顾问团意见或者组织法律顾问团参与研究,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专业化、科学化;

(六)以行政机关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应当经法律顾问团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重大、复杂的合同协议,应当在起草阶段组织法律顾问团参与研究;重大项目的谈判,谈判小组至少应当有2名法律顾问团成员全程参与;

(七)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确认、行政裁决、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前,应当征求法律顾问团意见;

(八)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置涉法涉诉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九)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

(十)承担对外法务交流和领导干部学法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相关授课任务;

(十一)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十二)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设置合法性审查岗、行政权力监督宣传岗2个岗位。

(一)合法性审查岗

主要职责:

制定《宁东基地党工委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宁东基地管委会主任工作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基础性制度性文件对会议议题以清单方式明确审查范围畅通审查流程细化审查标准将法治化标准化工作方式落到实处实现涉法议题审查全覆盖切实筑牢法治审查防火墙2.全过程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清理工作;

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开展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工作4.结合宁东基地工作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5.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查工作;

6.协调开展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7.负责考核检查、督促指导法治宁东、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与自治区相关厅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8.筹备组织有关会议,提出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重点督查事项、起草会议材料、负责会议纪要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9.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权力监督宣传岗

岗位一主要职责:

1.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监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综合行政执法落实工作;

3.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

4.协调开展行政监督、审计监督,落实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5.协调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办法试行》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7.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8.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组织顾问团开会和考察、日常工作事务(如会议通知、接待等)等具体工作,提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相关成员,相关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准时参加会议;

9.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团工作会议,收集成员对法律顾问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意见、建议;

10.及时装订、归档法律顾问团成员出具的法律意见文书,并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

11.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二主要职责:

1.协助法律顾问团专家组织、协调、指导法治宁东、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完成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任务;

2.贯彻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针、政策和决定,指导、协调依法治理工作;

3.开展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能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4. 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权力监督宣传岗中岗位一、岗位二互为A、B岗。

第三章 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团的工作程序

(一)一般每年召开1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大会;

(二)法律顾问团应邀参加宁东基地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单位)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三)宁东基地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法律顾问团成员来宁东考察、调研、征询意见等;

(四)日常由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联络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团专家的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团专家主要采用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工作方式。

(一)向宁东基地管委会或分管委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5份,提交宁东基地管委会办公室2份,相关委领导1份,法律顾问团主任1份,法律顾问本人1份。书面意见应一事一结,并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立案存档;

(二)向分管委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定期交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保存;

(三)列席宁东基地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及发表意见。

宁东基地党工委会议,涉及法律顾问团工作职责内的由法律顾问团主任列席,涉及专业问题,可增派1名专业法律顾问参加;

主任办公会议,涉及法律顾问团工作职责内的由法律顾问团主任指派1名法律顾问参加,特殊情况可由法律顾问团主任或由其增派其他法律顾问参加;

发表意见应事先准备发言稿或发言提纲,必要时应先由法律顾问团主任审阅;参加会议的发言,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要有完整的记录。

(四)法律顾问团专家提交的内容复杂的法律意见书或者调研报告,应当开展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其中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实行驻点坐班制工作方式。

凡需要法律顾问团参与解决的事务,由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向法律顾问团主任交办,提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相关成员,法律顾问团主任根据顾问团成员的分工和实际需要安排法律顾问办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咨询、论证、研讨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法律顾问团办公室邀请,列席或者参加宁东基地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提供或者通过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调阅相关资料;

(四)接受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安排,办理宁东基地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咨询服务事项,可要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组织专门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情况说明;

(五)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取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六)对宁东基地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宁东基地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委托开展工作法律顾问按工作量取酬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岗行政权力监督宣传岗人员按年薪取酬具体酬金由《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报酬支付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以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名义从事本规则以外的其它活动;

(二)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身份对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字样;

(四)不得将在咨询服务工作中获悉的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用于教学授课、撰写论文或者案例分析;

(五)对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与自身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务行为的管理、指导与监督。   宁东基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征求对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及意见,及时沟通,以便调整。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宁东基地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宁东基地党工委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故主动请求辞职或者不能正常履职的;

(二)从事有损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形象活动的;

(三)因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已被停止职务或者进入司法审判、党纪、政纪监督程序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五条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批评与监督。监督电话:0951-5918337。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宁东基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考核办法

根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实施方案》 《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规则》相关要求为客观公正地对宁东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年度工作进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时间

拟定于每年12月进行,在宁东基地管委会考核机关单位工作前完成。

二、组织领导

年度考核工作由宁东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和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三、考核分值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内容包括:

(一)业务考核(80分):对法律顾问团成员履职尽责、服务质量、规范执业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

(二)民主评议(20分):民主测评20分(委领导评价10分、管委会各法律服务单位评价10分)。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表现的,经考核小组认定后可加分。

四、考核办法及程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一)述职测评

(1)法律顾问团成员作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2)委领导评价:管委会分管领导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评价,占6%;主管部门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评价,占4%;

(3)民主测评:管委会各法律服务单位对法律顾问团成员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二)查阅资料

查看业务工作的支撑性资料

五、考核计分方法

考核得分=业务考核+民主测评+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加分。

六、考核结果

(一)考核成绩:考核分为两个等次:85分以下为不合格,85分以上为合格(含85分)。

(二)考核结果:日常工作考核根据管委会办公室汇总的法律顾问团成员日常工作情况予以评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报请管委会研究后,对法律顾问团成员予以续聘或解聘。

(三)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三次及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及以上的;

3.违反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利用法律顾问名义获取私利的;

4.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宁东管委会及其部门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5.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6.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团成员的。

七、考核纪律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被考核者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附件:1.宁东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细则

2.宁东管委会法律顾问民主测评表 宁东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考核细则

序号考核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考核分扣分得分1业务

考核履职尽责30法律顾问团成员未按照《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宁东基地管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规则》规定开展日常法务咨询工作本项不得分2、不遵守宁东管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一次扣3分。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管委会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5分;2服务质量501.法律顾问团成员未按照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要求就重大咨询事项出具书面意见书的,一次扣3分;

2.法律顾问团成员是否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管委会交办的各类案件或意见咨询产生不利结果的;

3.法律顾问团成员要求参与重大疑难涉诉案件、信访案件、仲裁案件、社会公共事件、突发事件及遗留问题处置等的应对研究和处理,未参加一次扣3分;

4.法律顾问团成员是否参与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等问题的研究、论证,为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并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未参与一次扣5分,提供决策依据错误致使工作受影响一次扣3分;

5.法律顾问团成员能否根据宁东管委会及各部门(单位)需求,审核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及各部门(单位)合同(协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知识产权保护、信访和维稳等方面的法律文书。未审核一次扣5分,审核不仔细致使工作受影响一次扣3分;3规范执业201.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中是否保存相关工作记录,未建立扣5分,资料不全一项扣5分。4一票否决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工作中是否存在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5加分项目10法律顾问团成员在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有以下表现的,可以酌情加1-3分: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获得管委会、管委会各部门(单位)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2.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评价高的;

3.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最终处理重大疑难涉诉案件、信访案件、仲裁案件、社会公共事件、突发事件及遗留问题的;

4.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自治区区会议、刊物上推广的。

法律顾问团成员民主测评表

序号内容测评值实际得分1参与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等问题的研究、论证,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及各部门(单位)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并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对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审重,并模出修改意见。202参与处理涉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根据宁东管委会及机关各部门(单位)需求,审核和办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及各部门(单位)在经济案件、合同(协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知识产权保护、信访和维稳等方面的法律文书和法律纠纷。203参与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有关合同(协议)、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对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对列入计划管理的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挂牌拍卖提供法律意见。204协助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及各部门(单位)开展法治宁东、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等各项工作。205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20合计100注:请针对测评内容逐一打分,并计出总分;满分100分,占考核总分10%。

宁东基地管委会组建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预算表类别报酬种类标准说明支付标准金额备注法律顾问团专家工作经费会议类参加重点疑难工作研究会议、重要制度建设项目的论证会座谈会、讨论会等,列席党工委会、主任办公会等按难易程度、耗费时间及顾问团专家职务(职级)定,支付报酬标准600-1000元/次10万元书面意见类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等工作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建议书、代拟文稿等按难易程度、耗费时间及顾问团专家职务(职级)定,支付报酬标准600-1000元/次15万元社会治理类在政策制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信访维稳、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方面提供意见、建议参照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宁府法〔〕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5万元一案一议法律顾问团专家工作经费讲座授课类法治宣传讲课费参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3万元其他类办理宁东基地管委会及领导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按难易程度、耗费时间及顾问团专家职务(职级)定,支付报酬标准600-1000元/次5万元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经费人员年工资及通勤、伙食补贴按照宁东基地管委会编制外人员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35万元法律顾问团办公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用餐费、购置法律资料费、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培训、宣传等费用20万元合计:930000元(玖拾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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