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文旅规发〔2023〕8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管理服务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发挥标准化试点对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共同组织,统一管理、指导推进。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共同参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是指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批准实施,开展以构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体系、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标准化实施与评价为主要内容,以选择一批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摸索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为主要手段,以实现文化和旅游业管理科学、服务规范、公众满意为目标,促进全区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探索性实践活动。
第五条 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自愿申报、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处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标准化试点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的受理、推荐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或完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制度办法,引导和促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 试点条件、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可以是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较好或具备潜力的市、县(区)(统称试点地区),或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试点单位)。
第九条 原则上每批次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总数不超过2家,试点单位总数不超过6家。已获批为国家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地区或单位的,不再参与自治区级试点的申报。
第十条 申报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将文化和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
(二)积极申请并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经费及其他支持。
(三)文化和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文化和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四)地区内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整体上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并积极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五)在本地区积极宣贯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探索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三)企业的规模和效益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具有一定的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五)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六)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或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单位,申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具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 试点申请由试点地区单位自愿提出经自查合格的填写《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申请书》附件或《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申请书》附件并上报第十三条 试点县市区的申请由市级文化旅游局负责受理市级文化旅游局在接到申请后会同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市级文化旅游局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县市区填写《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推荐名单表》附件并将此表及各单位申请资料统一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试点单位的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级文化旅游局负责受理市县区级文化旅游局应在接到申请后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经上级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推荐名单表》附件将此表及各单位申请资料统一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试点市由市级文化旅游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相关处室和专家,对提出试点申请的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审定。审定通过后,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下达试点建设任务。
第三章 试点实施
第十五条 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主要目标:
(一)加强现有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和提高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和游客满意度。
(二)在试点地区建立符合当地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提高文化和旅游业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文化和旅游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文化和旅游示范企业或名牌企业,引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文化和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引导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单位)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地区(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地区或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二)收集和制定标准。收集并实施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围绕工作实际和公众需求,制定试点地区、单位内部标准。
(三)组织文化和旅游标准实施。试点地区(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全面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用标准化手段积极促进文化和旅游服务和市场秩序规范化。
(四)开展标准宣传培训。试点地区(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层、管理层和标准化工作层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五)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地区(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积极参加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标准实施评价。
(六)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地区(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完善。
(七)创建行业品牌。试点地区(单位)应研究分析试点建设成果,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典型,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争创文化和旅游行业品牌,示范引领本行业发展。
(八)加强档案管理。对试点全过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善试点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单位)应成立开展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有组织、有计划的做好试点工作。组织机构任务:
(一)制定试点工作具体目标,编制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计划任务落实。
(三)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
(四)组织试点项目阶段性验收及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试点地区(单位)应围绕试点任务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明确阶段目标、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九条 试点地区(单位)在试点创建期间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事故,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终止其试点任务。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标准化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督导试点进度和质量,推动各项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 试点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试点创建一般为年试点在期满前个月应当进行评估试点地区单位对照试点目标和任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提出评估申请填报《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评估申请书》附件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评估申请及受理、审核具体程序,参照试点申请及受理、审核程序。
试点地区(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试点的评估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开展。组织成立评估组实施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文化旅游领域、标准化领域的专家和标准化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5-7人。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对照《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评估计分表》附件对试点地区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第二十四条 现场考核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评估原则及有关事宜。
(二)评估组听取申请地区(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请地区(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现场检验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情况及相关标准实施情况、实施效果。
(五)随机调查公众满意度。
六评估组依据《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评估计分表》附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附件(七)向试点地区(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评估合格的试点地区(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发文公布,命名为“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等),授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证书有效期为5年。
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地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6个月。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评估。仍未通过评估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章 示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示范地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和属地管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地区(单位)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作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已取得相应示范称号的处理。示范称号被取消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根据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地区(单位)进行跟踪管理、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单位),限期整改并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应在全区文化旅游系统宣传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推广试点示范地区(单位)的经验、做法,树立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形象,打造文化旅游服务品牌。
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应及时总结辖区标准化试点成果,推广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示范复核
第二十八条 复核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实施。复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复核对象为已获得“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等)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地区(单位)。
第三十条 示范地区单位在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等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复核自检报告》附件和《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复核申请书》附件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核申请及受理、审核具体程序,参照试点申请及受理、审核程序。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工作。复核工作程序同评估工作程序相同。复核结束后,结论反馈至被复核单位,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提交复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厅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换发“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等)证书。
第三十三条 复核期间如申请地区(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停止复核工作并取消已获得相应示范称号;如申请地区(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复核工作并取消已获得相应示范称号。
第三十四条 参与复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取消其参与复核工作的资格,并将违规情况反馈相关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申请书
2.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申请书
3.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推荐
名单表
4.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评估
申请书
5.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评估
计分表
6.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
7.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复核
自检报告
8.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复核
申请书
附件1
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
申请书
申请市、县(区)名称(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
填 写 说 明
一、基本版式要求
1.申请书一律使用统一样式。使用标准A4纸(210mm×297mm)双面打印,申请书封面及封底格式不变,装订成册。
2.申请书内容采用仿宋四号字体;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宋体小五号字体,位于页脚的外侧。
二、填写要求
1.申请书中所填数据及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数字及各类符号应填写正确、清楚、完整。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需为原件且装订成册),表格不够可加页,内容须为打印版。电子版材料需为Word或PDF文件格式。
申请市、县(区)名称一、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情况和自我评价
二、试点预期实现目标(包括标准体系建立、实施以及实施效果等)
三、申请单位及受理部门意见申请市、县(区)政府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受理部门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终审部门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
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
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
填 写 说 明
一、基本版式要求
1.申请书一律使用统一样式。使用标准A4纸(210mm×297mm)双面打印,申请书封面及封底格式不变,装订成册。
2.申请书内容采用仿宋四号字体;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宋体小五号字体,位于页脚的外侧。
二、填写要求
1.申请书中所填数据及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数字及各类符号应填写正确、清楚、完整。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需为原件且装订成册),表格不够可加页,内容须为打印版。电子版材料需为Word或PDF文件格式。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法人注册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标准化工作机构名称标准化负责
人员姓名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一、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情况和试点应具备条件的符合性
二、试点预期实现目标(包括标准体系建立、实施以及实施效果等)
三、计划工作步骤、时间进度、阶段工作内容(包括宣传培训、标准体系建立、组织实施标准、自查、申请验收等)时间阶段工作内容负责单位及参与单位四、经费保障情况1.经费主要投入方向
2.经费来源
五、申请单位及受理、审核部门意见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县级部门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市级部门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自治区级部门意见(盖章):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3
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
(单位)推荐名单表
填报单位名称(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填 报 日 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试点地区序号申报地区申报单位试点单位序号所在县(区)单位名称
说明:1.本表的填表单位为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本表填写内容为符合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条件的申请市、县(区)和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附件4
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
(单位)评估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
填 写 说 明
一、基本版式要求
1.申请书一律使用统一样式。使用标准A4纸(210mm×297mm)双面打印,申请书封面及封底格式不变,装定成册。
2.申请书内容采用仿宋四号字体;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宋体小五号字体,位于页脚的外侧。
二、填写要求
1.申请书中所填数据及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数字及各类符号应填写正确、清楚、完整。
申请单位须将本申请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经上级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推荐名单表》附件将此表及各单位申请资料统一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3.本申请书一式三份,表格不够可加页。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试点类型□试点地区 □试点单位标准化管理
机构名称标准化负责人
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概述
自查报告概述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县级部门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市级部门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自治区级部门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5
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评估计分表
项目名称: 总分:
项目分项内容和要求评分标准得分备注1.基本要求(10分)1.1
组织管理
(4分)1.1.1领导职责
(2分)明确了标准化试点领导机构及职责,得1分。试点单位或区域主要负责人承担标准化试点建设领导职务的,得1分。1.1.2工作机构
(2分)组建标准化试点工作机构,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物资等工作条件,得1分。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掌握标准化知识与工作方法,至少接受过10学时标准化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明,得1分。1.2
机制建设
(6分)1.2.1管理机制
(2分)将标准化工作及试点建设纳入试点单位或区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促进标准化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得1分。制定较为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办法,建立标准制修订、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化考核奖惩、持续改进等工作机制,并能长期有效运行,得1分。1.2.2经费保障
(2分)为试点工作提供了保障经费,通过文件等形式建立了标准化工作经费长期保障机制,得2分。1.2.3激励政策
(2分)发布了标准化工作激励和奖励机制、政策性文件或主要领导批示的,得2分。2.标准体系(30分)2.1标准
体系要求
(12分)2.1.1体系规范性
(2分)标准体系框架、标准明细表、标准汇总表及编制说明满足GB/T 24421和GB/T 13016、GB/T 13017、GB/T 1.1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或者与本单位、本区域文化和旅游管理及服务涉及事项、流程相适应,得2分。2.1.2体系完整性
(4分)标准体系构成合理、结构完整,覆盖试点建设所涉及的文化和旅游管理和服务全部事项,得2分。标准体系从试点单位或区域实际出发,覆盖了文化和旅游主要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各环节,得2分。2.标准体系(30分)2.1标准
体系要求
(12分)2.1.3体系协调性
(2分)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统一,得1分。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之间协调统一,得1分。2.1.4体系有效性
(4分)标准体系能够体现该试点所涉及的文化和旅游管理和服务事项的特点,体现该单位或区域特点,得2分。标准体系与该单位或区域发展战略以及该试点建设目标任务相协调,能支撑业务发展,得2分。2.2
标准要求
(18分)2.2.1标准规范性
(6分)标准文本格式规范,满足GB/T 1.1要求,标准文本结构合理,标准语言表达准确、严谨、简明、易懂,术语、符号统一,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得6分。2.2.2标准科学性
(6分)标准技术要求合理,指标科学、具有可操作性,得6分。2.2.3标准适用性
(6分)标准内容与文化和旅游组织管理特点相适宜,与文化和旅游管理服务活动、流程相匹配,能反映服务对象的需求,得6分。3.标准实施与改进(30分)3.1宣贯培训(6分)3.1.1宣贯动员
(1分)召开至少1次面向所有参与试点建设的单位或部门的整体宣传动员会,得1分。3.1.2集中培训
(2分)至少组织3次以上集中培训(标准体系策划、标准编制、标准实施阶段各1次),培训工作有记录,培训后有对培训效果的考核,得2分。3.1.3宣传工作
(3分)通过宣传栏、宣传册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营造内部学习和实施标准的环境氛围,得2分。对外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宣传,及时发布试点建设最新进展,引起社会、公众媒体等关注的,得1分。3.2实施监督(18分)3.2.1标准实施
(6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动标准体系中各领域、各环节标准有效实施,得3分。各岗位人员掌握本岗位执行标准知识,得3分。3.标准实施与改进(30分)3.2实施监督(18分)3.2.2过程记录
(6分)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应该形成的记录完整存档,得3分。标准实施记录可追溯,得3分。3.2.3监督检查
(6分)制定了标准实施检查工作计划(或日常检查程序),定期组织监督抽查,实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记录完整,得3分。管理和服务行为符合标准要求,服务质量满足标准要求,得3分。3.3评价改进(6分)3.3.1自我评价
(3分)对标准实施的符合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有评价报告,得3分。3.3.2持续改进
(3分)针对标准实施检查和自我评价等发现的问题实施了持续改进,有持续改进的记录,及时提出并修订标准体系中的标准,得3分。4.建设成效(30分)4.1保障和改善民生(15分)4.1.1服务公开透明(4分)及时向被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时限等质量指标,得4分。4.1.2满意度监测
(8分)组织制定符合自身服务特点的满意度调查表,持续监测满意度的,得2分;邀请第三方机构测评满意度的,得4分。根据满意度测评结果,及时分析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满意度持续提升的,得4分。4.1.3投诉意见处理(3分)建立意见、建议、投诉情况记录,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持续减少或无投诉,得3分。4.2公共服务效能提升(10分)4.2.1提高公共服务效率(5分)有证据表明标准化试点建设后,优化服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得5分。4.2.2降低公共服务成本(5分)有证据表明标准化试点建设后,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公共服务成本的,得5分。
4.3社会管
理和公共
服务创新
(5分)4.3.1文化和旅游管理和服务影响力
提升(3分)试点单位或区域创新了文化和旅游管理和服务模式,有证据表明相关经验在同行业或本区域中予以推广或借鉴的,得1分;在宁夏全区推广、社会影响力提高的,得2分;在全国推广、社会影响力提高的,得3分。4.3.2标准化创新
(2分)试点单位或区域在如下方面取得业绩:
试点单位或区域参与自治区级(含)以上标准化项目;
试点单位或区域主持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试点单位或区域担任了自治区级(含)以上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
试点单位或区域相关人员承担了自治区级(含)以上标准化技术组织委员职务。
每取得一方面业绩加0.5分。专家签字:
注:1.评估组应按照评分标准和实际情况逐项填写评估得分,备注栏里应注明扣分原因。
2.表中应具备而不具备的,不得分;不完善的可酌情扣分;因业务领域不同,确属不需具备的项目,不扣分。
3.评估总得分达80分以上为合格。附件6
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
试 点 名 称
试点地区(单位)
业务指导单位
评 估 日 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
试点名称试点(地区)单位地 址评估时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电话评估专家组人员名单专家组姓 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 话 签 字 组长 小
组
成
员 评估目的
评估依据
评估综述
评估结论
评估专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备注
附件7
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
(单位)复核自检报告
试 点 名 称
试点地区(单位)
业务指导单位
自 检 日 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
试点名称试点地区(单位)地 址标准化管理机构名称标准化负责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试点期限通过评估时间获得“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时间及文件号将试点经验在相关领域内推广情况(含制修订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情况)自 检 报 告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8
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
(单位)复核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
填 写 说 明
一、基本版式要求
1.申请书一律使用统一样式。使用标准A4纸(210mm×297mm)双面打印,申请书封面及封底格式不变,装定成册。
2.申请书内容采用仿宋四号字体;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宋体小五号字体,位于页脚的外侧。
二、填写要求
1.申请书中所填数据及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数字及各类符号应填写正确、清楚、完整。
2.申请单位须将本申请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经上级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同意,统一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复核申请。
3.本申请书一式三份,表格不够可加页。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示范类型□示范地区 □示范单位标准化管理
机构名称标准化负责人
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概述
自查报告概述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县级部门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市级部门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自治区级部门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1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