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 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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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资 源 厅 文 件

宁自然资规发〔2023〕7 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第 33 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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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

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行政审批效率,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41 号)附录所列 34 个矿种和自治区优势矿产资源冶金用石英岩、镁矿(冶镁白云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影响区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勘查开采的行为。

影响区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安全外扩范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影响区,保证建设

项目安全,与影响区外矿产资源开发互不影响。影响区涉及地下开采矿山的项目,影响区不得小于《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 号)确定的围护带范围。影响区涉及露天爆破矿山的项目,影响区不得小于爆破安全距离确定的范围。

第二章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影响区,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上压覆查询系统”查询影响区与矿产资源重叠状况。如影响区内存在已查明的矿产资源或正在实施的财政出资勘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考虑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尽量减少压覆。

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在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或正在实施的财政出资项目勘查区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时,不对未经压覆审批的建设项目留设保护矿柱,相关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条 除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

产资源,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审批。跨行政区的,由涉及的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分别进行初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无需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一)矿山企业在其矿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

(二)影响区压覆煤成(层)气、地热、矿泉水等气体、流体矿产资源。

(三)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登记入库的矿产资源范围或已查明资源量的财政出资勘查区域重叠,但不影响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或仅与其他项目已批复的压覆资源量(范围)重复的。

(四)影响区压覆尚未查明资源量的重要矿产资源探矿权。 第七条

无需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

建设单位在用地审批环节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及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提交项目备案(核准)证明、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压覆状况示意图。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涉及矿业权的,提交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互不影响协议;不涉及矿业权的,提交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承诺书。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提交经“宁夏回族自治区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 3 位及以上地质矿产勘查、矿产开发等专业专家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结论必须明确影响区内资源量、安全论证结果(可不留设保护矿柱),涉及重复压覆的需明确压覆或新增压覆资源量为零。涉及矿业权的,还应提交与矿业权人签订的互不影响协议;不涉及矿业权的,提交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承诺书。

(四)符合第六条第四款情形的,提交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互不影响协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留设保护矿柱) 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时,应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函、经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如涉及矿业权,还应提交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提交材料失实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衔接用地管理

第十条 各地在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应统筹城镇空间布局和重要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安排各类用地。

第十一条 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留设保护矿柱)的单独选址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用地审批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

源审批。

第十二条 特定区域由区域的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在区域设立或调整前统一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宁自然资发〔2019〕324 号)相关规定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报批申请。

特定区域指列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建设区域。

第十三条 特定区域涉及压覆并已整体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不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特定区域涉及压覆但未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 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无需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自行协商并签订压覆协议,报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或第十四条规定的压覆协议备案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分别对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及时更新

储量数据库,并通知矿业权人按规定留设保护矿柱或办理矿业权 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涉及补偿内容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 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137 号),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因建设项目改扩建等原因造成影响区范围、压覆 资源量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第十八条

已批准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新设矿 业权。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矿产资源压覆协议

(参考模板)

甲方:

(项目建设单位) 乙方:

(矿业权人)

甲方新建

项目(项目名称以相关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 为准,以下简称“拟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由

个拐点围成(坐标详见附表 1),面积

km2,用地范围与乙方持有的

采矿权/探矿权(勘查/开采许可证编号:

)范围完全重叠(或部分重叠,重叠 面积

km2,重叠区坐标详见附表 2)。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拟建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拟建项目压覆

采矿权/探矿权

(勘查/开采许可证编号: ),具体压覆范围和压覆资源量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评审备案的《

项目压覆重 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为准。

二、乙方将按照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评审备案的

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留设保护矿 柱,保证甲方拟建项目安全运行。因未留设保护矿柱或保护矿柱留设不规范造成甲方拟建项目损坏或损毁,给甲方、乙方、第三

方带来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甲方严格遵守协议中的建设用地范围,超出本协议约定 的用地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乙方有权要求拆除。

四、具体补偿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双方就压覆补偿事宜协议如下。

五、上述项目或矿业权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上述 约定内容仍然有效。甲方、乙方承诺做好相关责任、义务移交工 作。

六、其他必要的协议内容

七、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矿业权重叠范围拐点坐标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3.建设项目压覆状况示意图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项目与

采矿权/探矿权 互不影响协议

(参考模板)

甲方:

(项目建设单位) 乙方:

(矿业权人)

甲方新建

项目(项目名称以相关部门批复或备案文 件为准,以下简称“拟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由

个拐点围成(坐标详见附表 1),面积

km2,用地范围与乙方持有的

采矿权/探矿权(勘查/开 采许可证编号:

)范围完全重叠(或部分重叠,重叠面积

km2,重叠区坐标详见附表 2)。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双方互不影响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在 采矿权/探矿权(勘查/开采许可证编号: )范围内建设该项目。甲方确保拟建项目建设、维护、运行不影响乙方的正常勘查开采。

二、乙方开采过程中,不针对上述项目留设保护矿柱。

三、依据甲方委托 单位编制的《 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甲方充分知晓上述采矿权/探矿权范围内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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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源勘查开采会引发地表变形,从而可能造成拟建项目损坏或损毁。甲方将自行采取措施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若因乙方正常勘查开采引发地表变形进而造成甲方拟建项目损坏或损毁,给甲方、乙方、第三方带来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严格遵守协议中的建设用地范围,超出本协议约定用地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乙方有权要求拆除。乙方因勘查、开采、抢险救灾等必要用地需求时,甲方应当将用地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调整或拆除,相关费用和损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承诺

项目运营期满或使用结束后(

年月 —

月),及时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环境恢复和生态治理,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承担。

六、上述项目或矿业权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以上 约定内容仍然有效。甲方、乙方承诺做好相关责任、义务移交工 作。

七、其他必要的协议内容

八、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矿业权重叠范围拐点坐标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3.建设项目压覆状况示意图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建设项目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承诺书

(参考模板)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我公司新建

项目(项目名称以相关部门批复或备案文 件为准,以下简称“拟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由

个拐点围成(坐标详见附表 1),面积

km2,用地范围与

矿区范围完全重叠(或部分重叠,重叠面积

km2 ,重叠区坐标详见附表 2)。我公司已委托

单位编制

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经对安全、经济、项目建设必要性的综合评估,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承诺项目建设、维护、运行过程中不影响 矿区的正常勘查开采。如果拟建项目建设、维护、运行过程中影响 到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我公司将无条件立即予以调整或拆除, 造成的损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二、 矿区开采过程中,可不针对我公司上述项目留设保护矿柱,我公司已充分知晓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会引发地表变形, 从而可能造成拟建项目损坏或损毁,我公司将自行采取措施保障 建设项目安全,若因上述矿区正常勘查开采引发地表变形进而造 成本项目损坏或损毁,给本公司、矿区勘查开采方、第三方带来 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三、

矿区在办理矿业权、土地使用登记等手续时,我 公司无条件予以配合。

四、我公司承诺 项目运营期满或使用结束后( 年月— 年 月)及时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环境恢复和生态治理,相关费用我 公司自行承担。

五、上述矿区范围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或本项目所有权、 使用权发生变更,以上承诺内容仍然有效。如本项目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更,我公司承诺做好相关责任、义务移交工作。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矿区重叠范围拐点坐标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3.建设项目压覆状况示意图

项目建设方(盖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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