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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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民规发〔2023〕4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事务管理局,各有关社会组织: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厅党组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4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及自我发展能力,按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7〕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94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宁财〈综〉发〔2017〕21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在乡镇(街道)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由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包括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及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 项目坚持“合法合规、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开透明"基本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工作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并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指导。

 

  第五条 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全区社会组织开展以下社会服务活动:


  (一)民生保障(A类)。支持社会组织为特困、低保、高龄、残障、失能老年人、留守儿童、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困难群体按需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康复护理、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二)社会治理(B类)。支持社会组织在扩大公众参与、提供社区服务、培育社区文化、推动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C类)(仅支持登记类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开展系统能力培训及个性化辅导,指导、组建社区备案类社会组织,协助其健全党建工作、内部治理、发展规划等。


  第六条 申报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登记类社会组织:


  (一)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规范;


  (三)具备申报项目相关的专业工作队伍、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四)所申报的项目内容须在章程业务范围之内。


  (五)无不良信息记录。


  (六)在疫情防控、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具备相应能力和保障条件。


  已建立党组织或评估等级3A以上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备案类社会组织:


  (一)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


  (三)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情况、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安排以及当年申请公益项目资金规模等。


  (二)盖有年检结论印章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登记类社会组织提供),荣誉证书、会计人员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申报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支持范围;


  (二)材料不完备;


  (三)项目社会效益不明显;


  (四)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未参加上一年度年检或年检结论不合格;


  (六)同一项目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


  (七)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八)有其他应该取消申报资格的。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自组织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现场评审环节。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共7-9人,分为行政组和专家组。行政组(3-4人):由民政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4-5人):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财务、法律等专业领域专家学者、中级以上社工师或社会组织行业领域资深人士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工作和公益事业情况,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身体健康,且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按要求全程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评审资格:


  (一)与参评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三)评审专家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同意的。


  第十三条 评委会成员与申报项目社会组织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情形的,应主动回避:(一)与申报项目社会组织存在过劳动关系;


  (二)担任过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的负责人;


  (三)曾为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的实际控制人;


  (四)与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经举报查实或发现申请项目社会组织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委会成员的公正评审,将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通过评审会议现场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提问,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列、资金配套及风险防范应对等方面情况,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综合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分数按照行政组40%、专家组60%权重形成综合评分排名,择优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评审会议全程录像,由纪检部门派员全程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因接受贿赂、挟私报复等原因,存在不公正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议立项名单报厅(局)集体讨论研究审议,市、县(区)民政局需将评审情况及会议研究结果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


  第十八条 会议及审核通过后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对拟立项单位有举报的,一经查实,取消立项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立项协议。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分批次向项目单位拨付。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面、科学、准确、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无票据报销费用,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不得用于基建工程、设施设备购置、软件开发、考察旅游、偿还债务、评比表彰、种植养殖以及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内容实施执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切实履行约定义务,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及调整资金用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应当不定期地对全区各地项目资金使用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执行的项目能力提升辅导、监督检查、中(末)期评估验收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自治区民政厅。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申报社会服务项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有关视频、音频、文字、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开展项目宣传,由福彩公益金支持的项目须规范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或在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民政部门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若有结余的,由使用单位循原划拨渠道缴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终止履行项目内容的,应当及时报告民政部门,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明。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宁民办〔201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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