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罗县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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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科发〔2023〕 15 号 签发人:王建虎

关于印发《平罗县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大学生科技特派员:

为加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管理,规范大学生科技特派员日常行为,保护大学生及用人单位权益,平罗县科学技术局修定了《平罗县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平罗县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平罗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1日

平罗县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平罗县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管理,促进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平政发〔2004〕10号《关于批转县科特办、人劳局<关于选派大学生参加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的选聘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平政发〔2004〕10号文件,经平罗县科学技术局按招聘程序选聘的从事科技创业的未就业大学生。

第二条 选派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的条件

(一)选聘对象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有志于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基层工作,有服务乡村的意愿,身体健康;

4.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毕业,且未就业的大学生。

5.凡已参加过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大学生志愿者、创业成才工程、“三支一扶”的大学生,原则上不再纳入选聘范围,但对参加过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且有特殊贡献或特殊需求的可考虑重新聘任。

6.所限专业:农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动植物检疫类、食品类、动物科学类、水产类、汉语言与文秘类 、经济管理类、公共管理类 、法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电子信息与自动化类、机械类、化学化工类、材料学类、环境科学类、 电子商务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开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2.曾被开除学籍的;

3.有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4.现役军人;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报名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三条 选派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的程序

(一)报名: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男女青年均可报名;

(二)审核:由县科学技术局汇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毕业年限、目前身份、是否参加过政府资助的其他公益性岗位救助;

(三)考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科学技术局组织专业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

(四)录用:经考试筛选提出初步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后,填写平罗县第十批大学生科技特派员拟就业双向选择意向表,由县科学技术局审定,确定选派服务企业或创业单位;

(五)监督:本次考试从报名、笔试、面试、成绩公示等环节全程由县派驻第三督导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范围:农业、工业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及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也可自主创业,选派范围由县科学技术局确定。

第五条 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期为两年,具体时段以《平罗县大学生科技特派员聘用合同》明确的期限为准。

第二章 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的义务和待遇

第六条 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任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宣传党的“三农”和科技创新等政策;

(二)围绕农业、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势主导产业的发展,结合本人所学专业,积极学习企业管理,参与企业科研开发、科技管理及服务工作;

(三)鼓励、支持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在农业领域自选项目、自筹资金、自办或联办经济实体进行自主创业。

第七条 大学生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的待遇

(一)创业服务期间,县科学技术局协调用人单位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住宿条件,并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

(二)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在创业期间的生活补助为每月1840元,由县财政承担。用人单位要保证大学生科技特派员两年创业期间给予每月不少于2000元工资的前提下,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与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再行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

(三)选派到农业、工业企业服务的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工作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企业需要,可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留用,也可自主创业,期满后不再发放生活补贴;

(四)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愿意继续参加创业者,经县科学技术局批准,可参与本县创业行动,但参加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不能超过两届;

第八条 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业,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九条 创业服务期间,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创业精神,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工作,认真完成用人单位以及县科技特派员服务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二)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党团关系,服务企业有党团组织的,转入服务企业,没有党团组织的,组织关系转入县科学技术局,并正常参加组织生活。

(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和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县科学技术局、用人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正常休假或请假的,应提前向用人单位、县科学技术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在离开用人单位期间应保持与用人单位、县科学技术局的正常联系。

(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到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县科学技术局报告。

(六)加强自我管理,开展互帮互助、适时组织交流、联谊活动。

(七)创业服务期间,在不影响创业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公务员、事业人员考试、执业资格等考试。

(八)不应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应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第三章 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的管理

平罗县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科学技术局与用人单位共同管理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管理

(一)用人单位要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提供正常的食宿、工作、生活条件,保证大学生科技特派员能顺利开展工作;

(二)在保证大学生科技特派员两年创业期间每月不少于2000元工资的前提下,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与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再行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

(三)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对大学生科技特派员进行管理,并每月为县科特派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考勤、工作表现证明。

(四)用人单位在对大学生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工作中,因不尽责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县科学技术局将进行调整,并不再向该单位派遣大学生科技特派员。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局的管理

县科学技术局对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在创业服务期间实行工作汇报制度。

汇报内容: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单位的主要工作、服务表现及参加的重大科技活动等情况。

(一)月报: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必须在每月20日,向县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并由用人单位出具考勤、工作表现证明。

(二)季报: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在每季度最后一月20日前将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县科学技术局报告。

(三)年报: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在创业服务期满1年后要认真撰写创业服务工作总结并报告县科学技术局。

二、对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实行培训制度

每月20日例会,组织对大学生科技特派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科技创新政策解读,科技型企业申报与认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创新平台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方法等内容。

三、县科学技术局对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实行跟踪管理,以考核促管理,对没有履行合同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一)考核内容: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指政治上坚定,思想上进步,道德上规范;

能:指工作能力的发挥和提高;

勤:指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模范遵守规章制度;

绩:指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取得了好的成绩。

(二)大学生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成绩突出。

合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科技服务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日常行为有损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形象。

(三)考核办法: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月度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年度考核由县科学技术局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进行。主要按以下办法进行:

1、个人总结:科技特派员要结合签订合同的条款内容认真总结(月度)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具体的改进办法。

2、考核组考核:年度考核由县科学技术局人员组成考核组负责大学生特派员的考核工作,大学生特派员要对考核组进行述职。

(四)对于2次月度考核不合格的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县科学技术局告知企业并解除其三方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政策。

(五)县科学技术局通过考核手段,对创业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无进展、无成效者,可停发工资并终止协议,解除聘用;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在聘用期内也可以随时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局批准后自愿退出。

(六)因各种原因解聘的缺额,县科学技术局根据用人单位需求,重新选聘人员补充。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二条 创业服务期间,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岗位安排与专业不符,或因健康、风俗习惯等原因,不能在分配单位工作,经本人申请,县科学技术局同意,可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创业服务期间,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县科学技术局同意,可暂停创业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县科学技术局同意,可返回创业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县科学技术局协助大学生科技特派员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科技特派员创业工作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大学生科技特派员擅离创业服务岗位7天以上,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在创业服务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大学生科技特派员本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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