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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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人社规字〔2023〕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银川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7日


银川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人社部 发改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2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政府向社会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成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购买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政府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承接主体为乡镇(街道)、村(社区)民生服务中心以及依法成立并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无违法或失信记录。承接主体工作人员中有职业(创业)指导师资质的优先考虑。


  第三条 购买项目主要包括:

1、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包括人力资源调查登记、信息更新等。

2、就业援助服务。包括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开展稳定就业或灵活就业服务,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服务等。

3、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荐服务、跟踪做好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等服务,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4、招聘服务。通过提供现场招聘、网络招聘、校园招聘等方式,搭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向选择平台,更好促进就业。

5、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队伍能力提升服务。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参加基层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组建就业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开展“三进五送”等系列活动,提升基层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

6、其他服务。就业失业问卷调查,就业形势分析报告,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制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项目第三方监管及考评验收等。

  第四条 结合实际,动态制定银川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补助标准等(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 根据我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社会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成果。

  第六条 购买程序如下:

1、制定购买方案。购买主体根据年度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和资金预算,提出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并制定购买方案。

2、确定采购方式。购买方案确定后,根据购买服务的金额,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规,确定采购方式。

3、开展采购活动。依据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依法依规确定中标单位。

4、组织实施活动。购买主体组织中标单位,按照中标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及验收评估工作。


  第七条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从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和银川市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承接主体通过承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取得的收入,可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就业服务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

  第八条 购买主体要根据相关规定监督中标单位做好各项服务内容的实施,服务内容实施完成后,要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估就(创)业人员的就(创)业数量和就(创)业质量,根据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完成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中购买内容为《银川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中涵盖项目,指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服务事项不纳入购买范围。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政府向社会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骗取补助资金或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除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两县一市参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

附件

银川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

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补助标准

备注

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人力资源调查登记、数据更新

认真调查劳动力资源信息,录入指定系统,信息内容完整、真实,更新及时。

首次登记2元/人

3次回访更新登记1.5元/人

 

二、就业援助服务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

根据辖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提供“1311”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

就业1人补助200元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

根据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提供“1311”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

就业1人补助200元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服务

根据零就业家庭信息,提供“1311”就业服务,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

家庭成员就业1人补助200元

 

稳定就业服务

通过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开展岗位对接等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实现稳定就业。

就业1人补助200元

 

灵活就业服务

通过职业介绍、岗位对接等措施,组织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留守妇女、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连续3个月以上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1人补助50元,每人每年补助1次

 

转移就业服务

通过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开展岗位对接等措施,组织农村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六个月及以上的转移就业服务。

转移就业1人补助200元

 

三、创业服务

通过提供创业项目推荐服务,跟踪做好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等工作,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成功创业1人补助200元

 

四、招聘服务

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招聘服务。线下招聘主要分为常规招聘活动、大型综合招聘活动、专场招聘活动;线上招聘主要分为网络招聘活动、“直播带岗”招聘等活动。

大型综合招聘活动,每场次补助不高于12万元;常规招聘活动,每场次补助不高于2.5万元;专场招聘活动,每场次补助不高于3.0万元;线上招聘活动,每场次补助不高于1.8万元;“直播带岗”招聘活动,每场次补助不高于1.2万元。

 

五、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队伍能力提升服务

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参加基层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组建就业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开展“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提升基层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

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具体测算,详见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标公告。

 

六、其他服务

就业失业问卷调查,就业形势分析报告,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制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等项目第三方监管及考评验收等。

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具体测算,详见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标公告。


备注:

1.辖区劳动者,指在相应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劳动者。

2.稳定就业,帮助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或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6个月以上(需提供相应的工资流水证明)。

3.灵活就业,指为劳动者提供相应就业服务,组织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连续3个月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成功创业,指为劳动者提供综合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新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5.符合多项服务标准的,以最高标准补助,不重复补助。

6.补助标准为上限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人群在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标公告中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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