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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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厅文件

宁农规发〔2024〕3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宁夏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是指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动物养殖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四类场所(以下简称“四类场所”)选址涉及的动物卫生风险因素实施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认四类场所选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境内开办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四类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

动物养殖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动物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所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四类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评估内容包括场所之间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

第七条 开办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四类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选址的地理位置图(标注选址地点四至坐标图);

(三)选址周边可能受项目影响点布局图(包括选址轮廓线外3公里范围内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分布及距离,与四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间位置及距离,天然屏障位置及距离的示意图);

(四)场区建设布局平面图(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场区进出口、净道、污道、主导风向、地势情况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组织风险评估组开展选址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实行组长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评估工作采取实地查勘选址周边环境,查阅审核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选址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评分制风险评估组依据《四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评分标准》见附表进行赋分总分为分风险评估得分大于85分(含)的,为动物防疫低风险场所,评估结论为“建议确认”。风险评估得分在70(含)至85分(不含)的,为动物防疫中风险场所,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降低其风险水平的,由风险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后确认”。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风险评估组确认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建议确认”;不落实或无法落实的,不建议确认选址。风险评估得分小于70分(不含)的,为动物防疫高风险场所,评估结论为“不建议确认选址”。

第十一条 评估结束后,风险评估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报告应有“建议确认”、“建议整改后确认”、“不建议确认”的明确表述结论,并作必要的说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意见,作出是否确认选址的决定。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选址的决定作为场所新建选址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据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动物养殖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选址风险评估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仅作为满足场所选址的技术要求有关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具体要求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变更场所地址未按规定重新确认选址风险评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

场所名称畜禽品种场所地址设计规模法人

(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场所

类别□动物养殖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提供材料

清单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选址的地理位置图(标注选址地点四至坐标图);

□3.选址周边可能受项目影响点布局图(包括选址轮廓线外3公里范围内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分布及距离,与四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间位置及距离,天然屏障位置及距离的示意图);

□4.场区建设布局平面图(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场区进出口、净道、污道、主导风向、地势情况等)。本单位自愿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并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人(签名):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1动物养殖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评分表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法人代表畜禽品种序号内 容评估标准评估风险得分备注1场所环境 (82分) 生产区与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距离>500米10分★300—500米4-8分<300米不建议确认2生产区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距离>500米10分禁养区内 不建议确认★300—500米4-8分<300米不建议确认3生产区与其它动物饲养场距离>500米8分★200—500米2-6分<200米0分4生产区与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距离>3000米8分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与畜禽批发市场小于三公里的不建议确认★1000—3000米2-6分<1000米0分5生产区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距离>500米8分★200—500米2-6分<200米0分6生产区与动物诊疗场所距离>200米8分<200米0分7生产区与动物隔离场所距离>3000米8分★1000—3000米2-6分<1000米0分8生产区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距离>3000米8分★1000—3000米2-6分<1000米0分9生产区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距离>500米8分★100—500米2-6分<100米0分10生产区所处地势地势高峻干燥 平坦排水方便6分地势低洼潮湿 盐碱化易积水0分11动物分布 (8分)500米内同类动物饲养情况无同类饲养8分有零星饲养2-6分有密集饲养0分12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情况(10分)近1年3公里内同类动物重大动物疫病情况未发生流行 或已有效控制10分发生流行 且未有效控制0分  合 计 得 分风险评估组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注:1.总分为100分。风险评估得分大于85分(含)的,评估结论为“建议确认”。风险评估得分70(含)至85分(不含)的,能通过改进设施条件降低其风险水平的,由风险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后确认”。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风险评估组确认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建议确认”;不落实或无法落实的,不建议确认选址。风险评估得分小于70分(不含)的,评估结论为“不建议确认选址”。 2.“★”:经现场评估与相关场所间距未得满分,若有天然屏障或通过人工屏障能弥补生物安全距离不足的,可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该项的最高分。人工屏障指在选址场所与相关场所间适当距离处建设围墙、围栏、围网、乔灌林带、沟渠等动物防疫隔断设施。 3.动物饲养场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及场区内相互传染。 

附表2-2动物隔离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评分表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法人代表畜禽品种序号内 容评估标准评估风险得分备注1场所环境 (82分)生产区与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距离>500米10分★300—500米5分<300米不建议确认2生产区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距离>500米10分禁养区内 不建议确认★300—500米5分<300米不建议确认3生产区与其它动物饲养场距离>3000米8分★1000—3000米2-6分<1000米0分4生产区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距离>3000米8分★1000—3000米2-6分<1000米0分5生产区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距离>3000米8分★1000—3000米2-6分<1000米0分6生产区与动物诊疗场所距离>3000米8分★1000—3000米2-6分<1000米0分7生产区与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距离>3000米8分★1000—3000米2-6分<1000米0分8生产区与动物隔离场所距离>3000米8分★1000—3000米2-6分<1000米0分9生产区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距离>500米8分★100—500米2-6分<100米0分10生产区所处地势地势高峻干燥 平坦排水方便6分地势低洼潮湿 盐碱化易积水0分11动物分布 (8分)3000米内动物饲养情况无同类饲养8分有零星饲养3-5分有密集饲养0分12动物疫病发生 流行和控制情况(10分)近1年3公里内同类动物重大动物疫病情况未发生流行 或已有效控制10分发生流行

且未有效控制0分  合 计 得 分风险评估组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注:1.总分为100分。风险评估得分大于85分(含)的,评估结论为“建议确认”。风险评估得分70(含)至85分(不含)的,能通过改进设施条件降低其风险水平的,由风险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后确认”。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风险评估组确认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建议确认”;不落实或无法落实的,不建议确认选址。风险评估得分小于70分(不含)的,评估结论为“不建议确认选址”。 2.“★”:经现场评估与相关场所间距未得满分,若有天然屏障或通过人工屏障能弥补生物安全距离不足的,可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该项的最高分。人工屏障指在选址场所与相关场所间适当距离处建设围墙、围栏、围网、乔灌林带、沟渠等动物防疫隔断设施。 3.动物隔离场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及场区内相互传染。 

附表2-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评分表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法人代表屠宰畜种序号内 容评估标准评估风险得 分备 注1场所环境 (90分)待宰、屠宰区域与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距离>500米10分★300—500米4-8分<300米不建议确认2待宰、屠宰区域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距离>500米10分禁养区内 不建议确认★300—500米4-8分<300米不建议确认3待宰、屠宰区域与动物饲养场距离>500米10分★200—500米4-8分<200米0分4待宰、屠宰区域与动物集贸市场距离>500米10分★200—500米4-8分<200米0分5待宰、屠宰区域与动物诊疗场所距离>200米10分<200米0分6待宰、屠宰区域与动物隔离场所距离>3000米10分★1000—3000米4-8分<1000米0分7待宰、屠宰区域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距离>3000米10分★1000—3000米4-8分<1000米0分8待宰、屠宰区域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距离>200米10分★50—200米3-6分<50米0分9动物分布 (10分)待宰、屠宰区域500米内动物饲养情况无同类饲养10分有零星饲养4-8分有密集饲养0分10动物疫病发生 流行和控制情况(10分)近1年3公里内同类动物重大动物疫病情况未发生流行 或已有效控制10分发生流行 且未有效控制0分  合 计 得 分风险评估组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注:1.总分为100分。风险评估得分大于85分(含)的,评估结论为“建议确认”。风险评估得分70(含)至85分(不含)的,能通过改进设施条件降低其风险水平的,由风险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后确认”。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风险评估组确认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建议确认”;不落实或无法落实的,不建议确认选址。风险评估得分小于70分(不含)的,评估结论为“不建议确认选址”。 2.“★”:经现场评估与相关场所间距未得满分,若有天然屏障或通过人工屏障能弥补生物安全距离不足的,可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该项最高分。人工屏障指在选址场所与相关场所间适当距离处建设围墙、围栏、围网、乔灌林带、沟渠等动物防疫隔断设施。 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出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附表2-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评分表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法人代表畜禽品种序号内 容评估标准评估风险得 分备 注1场所环境 (80分)暂存、无害化处理区域与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距离>500米10分★300—500米4-8分<300米不建议确认2暂存、无害化处理区域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距离>500米10分禁养区内 不建议确认★300—500米4-8分<300米不建议确认3暂存、无害化处理区域与动物养殖场距离>3000米10分★1000—3000米4-8分<1000米0分4暂存、无害化处理区域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距离>3000米10分★1000—3000米4-8分<1000米0分5暂存、无害化处理区域与动物隔离场所距离>3000米10分★1000—3000米4-8分<1000米0分6暂存、无害化处理区域与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10分1000—3000米4-8分<1000米0分7暂存、无害化处理区域与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距离>3000米10分★1000—3000米4-8分<1000米0分8暂存、无害化处理区域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距离>500米10分★100—500米4-8分<100米0分9动物分布 (10分)暂存、无害化处理区域3000米内动物饲养情况无同类饲养10分有零星饲养4-8分有密集饲养0分10动物疫病发生 流行和控制情况(10分)近1年3公里内同类动物重大动物疫病情况未发生流行 或已有效控制10分发生流行 且未有效控制0分  合 计 得 分风险评估组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注:1.总分为100分。风险评估得分大于85分(含)的,评估结论为“建议确认”。风险评估得分70(含)至85分(不含)的,能通过改进设施条件降低其风险水平的,由风险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后确认”。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风险评估组确认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建议确认”;不落实或无法落实的,不建议确认选址。风险评估得分小于70分(不含)的,评估结论为“不建议确认选址”。 2.“★”:经现场评估与相关场所间距未得满分,若有天然屏障或通过人工屏障能弥补生物安全距离不足的,可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该项最高分。人工屏障指在选址场所与相关场所间适当距离处建设围墙、围栏、围网、乔灌林带、沟渠等动物防疫隔断设施。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出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附表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场所类别□动物养殖场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申请场所名称申请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风险评估组意见□建议确认 □建议整改后确认 □不建议确认

整改措施:

申请方确认签名:

风险评估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整改结果

(限需整改时填写)□建议确认 □不建议确认

风险评估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年 月 日评估部门意见□确认通过选址风险评估 □不确认通过选址风险评估

不确认理由:

评估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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