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规〔2025〕8 号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5 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偿)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25 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2 月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 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加快解决规模以下生猪养殖粪污污染问题,持续改善和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全流域稳定达到Ⅱ类水质考核要求,特制定2025 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偿)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通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偿)政策,加快拆除整治不符合环保要求且无改造条件的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到2026年3 月底前,实现全县流域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污染源头得到有效控制。
二、资金安排
补助(偿)资金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对2026年3 月底前完成清栏并拆除的,县级财政分担补助(偿)资金的75%,县级分担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乡(镇)分担资金由乡(镇)自筹解决。
三、补助(偿)内容
(一)补助(偿)对象。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宁政规〔2023〕2 号)规定可养区内无法升级改造或升级改造不达标的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对宁政规〔2023〕2 号文件规定禁养区范围内、2017 年以来已享受过拆除补助以及2024 年后新建的规下生猪养殖场,不得纳入此次补助(偿)范围,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补助(偿)标准。 对拆除的简易、砖木、砖混三种结构栏舍分别给予120 元/ ㎡ 、260 元/ ㎡ 、320 元/ ㎡ 补助(偿)。其中:2017 年1 月1 日前建设且土地使用有审批的,按上述标准全额补助(偿);2017 年1 月1 日以后新建且土地使用有审批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助(偿);其余情形按上述标准的60%补助(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整治工作核查。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责任领导、经办人及完成时限,建立“一场一档”整治台账。实行包场到户、责任到人机制,每周报送整治进度至县农业农村局。县级核查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组成(见附件3),对完成整治的养殖场开展“四查”工作:一是查栏舍拆除到位情况,二是查粪污清理情况,三是查土地复绿情况,四是查不复养协议签订情况,核查结果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各乡(镇)在完成养殖场整治并经核查组现场核查无误后,可提出补助(偿)资金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共同审核,经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县级分担资金拨付至各乡(镇)。乡(镇)申请材料应包括财政资金申领表、栏舍拆除协议(含不再复养协议)、拆除验收表等。
(三)严格日常监督管理。 一要建立“网格化监管+动态巡查”机制,乡(镇)每月开展全覆盖巡查,重点检查复养反弹、粪污偷排等问题;二要由县级定期组织开展规模以下养殖场整治“回头看”,现场核查拆除、复绿及复耕情况;三要设立举报电话(0598-8713132),对查实的违法复养行为,取消补助(偿)资格并依法追缴已拨付资金。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 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偿)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2024〕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25 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任务安排表
2.宁化县规下生猪养殖场拆除验收表
3.宁化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核查小组
附件1
2025 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任务安排表
序号 乡(镇) 总户数 备注
1 城郊镇 45
2 湖村镇 5
3 泉上镇 17
4 曹坊镇 20
5 方田乡 7
6 济村乡 14
7 石壁镇 14
8 淮土镇 21
9 中沙乡 14
10 水茜镇 29
11 河龙乡 5
12 安远镇 12
13 治平畲族乡 48
合计 251附件2
宁化县规下生猪养殖场拆除验收表
前中后对比照片
验收人姓名 单位 签名乡 镇 验 收 组
县 级 验 收 组
摸底 面积 实际面积
粪污 去向 存栏去向
其中:县级资金 元 补助 金额 自筹资金 元
附件3
宁化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核查小组
核查组一组
组长:吴鑫铭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员:陈 骏 宁化生态环境局干部
张元辉 县农业农村局干部
刘方明 县自然资源局干部
石克碧 县林业局干部
刘锦荣 县住建局干部
负责曹坊镇、治平畲族乡、中沙乡、水茜镇、河龙乡、安远镇等乡(镇)核查工作。
核查组二组
组长:潘立高 宁化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成员:吴艳香 宁化生态环境局干部
余子卿 县农业农村局干部
蔡国泰 县林业局干部
温欢欢 县住建局干部
巫扬鹏 县自然资源局干部
负责城郊镇、湖村镇、泉上镇、济村乡、方田乡、石壁镇、淮土镇等乡(镇)核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