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节能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1-22 15: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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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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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部门。各级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审查权限分别负责本系统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