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文件原文: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文件原文:
第三章第七条 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3、《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
条例原文: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4、《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2号)
《办法》原文:
第九条 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等前期工作后,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查:
(一)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初步设计。
(二)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估意见和专家建议进行批复。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估算总投资10%以上或变更建设地点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5、《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
文件原文:
第三章第七条 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
1、报告适用范围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简称:政府投资项目)
2、报告编制资质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3、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以建设工程为例:
ü 须达到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简述如下:①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②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书中予于论述。不能以方案设计说明替代初步设计说明。
ü 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
ü 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ü 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ü 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
ü 能据以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
4、报告编制资料清单
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编制为例,业主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①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涵盖项目单位名称、简介;②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可接入供电、供水、排水管网等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如有)等;③项目用地情况;④提供相关上位规划文本;⑤其它相关情况说明;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及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⑦其他相关附件(见下“审批条件”)。
三、审批条件与权限
1、审批条件
以建设工程为例,申请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须具备下列条件:
Ø 已取得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Ø 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Ø 已取得土地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
Ø 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和综合管网规划审查意见;
Ø 已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核意见;
Ø 已完成工程勘察(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并取得具有相应勘察质量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Ø 工程项目涉及到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的,已取得合格的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
Ø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审批权限
①水运工程、公路(含场站)建设、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由县级以上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审批。
②除水运工程、公路(含场站)建设、水利基建项目外,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省本级项目初步设计由省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
③除水运工程、公路(含场站)建设、水利基建项目外,省统筹资金安排建设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统筹资金安排补助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④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职能和权限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需提交资料
Ø 项目初步设计报批申请或概算调整报批申请(超出原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需审计中介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
Ø 初步设计文本(报批稿)或概算调整文本(报批稿)
Ø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Ø 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Ø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Ø 涉及新增用地的,需提供用地预算意见
Ø 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部分的资金,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Ø 水利、交通项目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审批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