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21〕3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5-14 1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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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21〕311号)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以下简称《管理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与《管理意见》一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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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21〕311号)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以下简称《管理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与《管理意见》一并抓好落实。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21〕311号)

一、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产能过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严把项目备案各项工作环节,巩固提升钢铁去产能成果。大牛工程师

二、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钢铁冶炼项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布局规划、产业政策、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依规落实规划用地、能耗指标、生态环境、产能置换等建设条件。钢铁冶炼项目选址应按照《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有关规定,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对确有必要新选址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粗钢产能规模要求。工程资料_资料共享_报告模板

三、科学开展专项论证评估。为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在省域内实施搬迁或异地改造的钢铁冶炼项目,由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解办)组织开展专项论证评估。未经专项论证评估的项目,不得履行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严禁违规开工建设。报告模板_资料共享_县域经济

项目单位须经所在地市级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信息:县域经济_十四五_资料共享

(一)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及股东构成、粗钢产能规模、冶炼装备和设计方案、投资规模等;文库_模版下载_工程资料

(二)项目用地及规划选址意见;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21〕311号)

(三)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分析,项目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及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分析;工程咨询_统计公报_工程资料

(四)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大牛工程师

(五)产能置换公告。大牛工程师

四、严格项目备案管理。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有关要求,项目实行属地原则备案。备案产能以省经信厅产能置换公告方案确定的产能为准。各地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密切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大牛工程师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21〕311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21〕311号)

2021930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2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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