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工矿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农田建设,水利疏浚和产业调整用地),如:废弃砖瓦窑址、废弃工厂、矿山、废弃水利设施、废弃居住区等。
2、复垦工程标准:
2.1根据废弃场地类型、特点、数量和破坏状况,以及区域所处位置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及复垦方法。必要时,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
2.2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及复垦工程设计书。
2.3各类型土地复垦:
2.3.1非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1.1城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工程施工前,应将所占耕地至少0.2m的表土层取下收集和贮存,一般堆高不超地2m,并有防止贮存期间流失的措施。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应集中定点保存。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废弃物作为充填物,以剩余土方覆盖后恢复为农田。
2.3.1.2村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拆除旧宅基地上残余房屋设施,并挖除地基部分设施。
·覆盖土层0.5m以上。
·平整土地,自然沉实后,复垦为农田。
·废砖瓦场地(坯厂和窑基)宜采用高地取平后填补洼地,或利用边角废弃土坡回填。
·取土过深的场地,在水源条件具备时,宜采取“挖深填浅”的措施,深部可用作养殖水面,浅部用作农田或水田。
2.3.1.3工厂矿山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2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2.1农田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平整土地,尽量利用周围荒山荒坡作为土源,填平废弃沟壑;也可改造旱田为水田或良田。
·平整土地时,保护表土,应将表土和生土分别堆放,并防止流失;恢复为耕地、林地、牧业地时,表土覆盖于地表。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2.3.2.2水利疏浚废弃土地复垦: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整废弃低洼地、河渠、故道等。平整后,顶部覆以表土。
·废弃水利设施也可根据当地条件,用于公共文化、娱乐、体育等设施建筑。其地基设计、施工,按照《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建筑部分执行。
2.3.2.3产业调整废弃土地复垦: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被占用农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保存,并用于整治后地表覆盖。
·清除废弃设施,填平补齐地面,依据当地条件,用于农、林、牧业。
·开挖、加深鱼塘(池)的取土,用来覆盖地表,具体标准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3各类用途土地的复垦工程标准:
2.3.3.1用于农、林、牧业:
原土层结构未被破坏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层容重保持约1.3g/cm3。
·其他条款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2用于建筑:
·对原有建筑及配套设施,在布局合理、地基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合理情况下,尽量再利用。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3其它技术标准:
·依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其它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