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8-06 10: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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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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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发改〔2021〕108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结合本市当前实际执行情况,现就接入工程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老建设项目接入工程投资界面调整执行时间的衔接问题

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前,已按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实施方案》执行。

二、关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体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三、关于接入工程费用有关问题

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本市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其中:

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接入工程费用,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规定,纳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接入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供电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的部分,将在下一轮国家调整输配电价时统筹考虑予以疏导;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调整相关规定予以疏导。

按法律法规和本市现行政策规定,由政府承担的接入工程,出资单位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由政府投资建设。

四、关于满足用户合理报装需求有关问题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请城市管理、水务部门根据水电气热领域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结合实际确定用户需求规模,在满足正常合理需要的同时,可采取措施约束过度报装行为。

五、持续推动有关工作落实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总体要求,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市级各部门要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接入工程建设满足用户需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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