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8-07 1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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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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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及有关部门,张家口市能源局: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18〕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冀发改能源〔2022〕23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地热能项目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类

根据地热能开发利用热储层级、技术路线和开采方式,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分为五类:中深层地热能“取热不取水”项目、中深层地热能“取热不耗水、同层回灌”项目、浅层水源热泵项目(取用25℃以上地热水的,参照中深层管理)、浅层地源热泵项目、“直接利用、达标直排”地热项目。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开发企业向县级发改(能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简介(提纲见附件1)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表(附件2)。

(二)市县审核。中深层地热能“取热不耗水、同层回灌”项目、“直接利用、达标直排”项目,由县市两级发改(能源)、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审核;浅层水源热泵项目,由县市两级发改(能源)、水利部门审核(涉及取用25℃以上地热水的项目,还需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中深层地热能“取热不取水”项目、浅层地源热泵项目,由县市两级发改(能源)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县市各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级复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抄送有关部门、企业。

(四)备案办理。三级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内资)备案流程,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并通过平台自行查询、打印备案信息。项目获得备案后,按照原定程序,办理取水证、采矿证、环评、供热手续等。

三、其他事项

(一)明确建设主体。项目备案前应有明确的建设主体,涉及中深层地热取水的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成交获得矿业权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即为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主体,原则上为营利企业法人。

(二)组织联合验收。企业取得备案后,应尽快办理取水证、采矿证、环评、供热等手续,按期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须经县级发改(能源)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验收、纳入监管体系后方可投运。

(三)落实监管责任。项目投产运行后,市县有关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监管属地责任,定期审查项目证件及运行情况,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运行。

(四)强化信息管理。市县发改(能源)部门要对投运项目的有关证件信息及时进行登记汇总(见附件3),定期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组织本地企业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进行项目信息填报,并督促企业及时更新项目状态。

 

附件:1.项目简介编写提纲

        2.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申请表

      3.地热能开发利用信息登记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水利厅         

2022527


文件下载:

               附件1:项目简介编写提纲.doc

               附件2: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申请表.xls

               附件3:地热能开发利用信息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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