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8-07 13: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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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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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市级调查队,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作用,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河北省内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具有多重身份享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二)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启动层级。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

(四)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方法测算补贴标准。SCPI同比涨幅采用当地指数数据,辛集市SCPI采用石家庄市的指数数据,雄安新区、定州市SCPI采用保定市的指数数据。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当地同期城市低保标准测算,全省最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5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按照当地同期农村低保标准测算,全省最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元。各地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标准。    

(六)资金保障。各地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地财政预算安排,也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财政仍按照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县困难群众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给予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执行机制,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认真执行完善后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机制,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确保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适时提请政府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及时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及时搜集掌握有关基础数据,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和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和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四)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对联动机制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困难和问题,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评估,适时提出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建议。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各级责任,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五)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在发放相关补贴时,要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政府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格补贴”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6〕13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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