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释肥料等执行农用化肥铁路运输优惠运价政策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8-07 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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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释肥料等执行农用化肥铁路运输优惠运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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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交通运输厅:

为落实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有关政策,促进农用化肥生产流通,支持农业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缓释肥料等执行农用化肥铁路运输优惠运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8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所在地及所属地方铁路运输企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释肥料等执行农用化肥铁路运输优惠运价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释肥料等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为落实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有关政策,促进农用化肥生产流通,支持农业生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线路继续对农用化肥实行现行优惠运价,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二、增加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等8个新型肥料品种享受铁路优惠运价,《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凡具有农用化肥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经上述铁路运输列入《目录》的农用化肥,均执行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托运农用化肥时,须同时出具托运人和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经持证企业盖章确认,其中“经营范围”一栏应包括“化肥”(或“肥料”)。出口化肥及用于工业生产的化工品不享受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

四、各铁路运输企业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农用化肥,必须严格执行优惠运价。货主采取出具虚假证照等欺诈手段享受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政策,或变更农用化肥用途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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