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8-07 15: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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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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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按照国家要求,决定调整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检测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由每人份80元调整为60元,包括检测试剂、耗材、检测服务等费用,各级疾控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鼓励各级疾控机构根据防控疫情需要开展混合检测,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10个样本混合检测最高限价由每样本20元调整为15元,5个样本混合检测,最高限价由每样本30元调整为25元(详见附件)。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完善核酸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95号)《关于规范新冠病毒检测收费的补充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日


附件下载:冀发改公价〔2021〕119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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