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深入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切实做好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控制产能规模。严格落实“四个决不允许”要求,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增钢铁冶炼产能。各地要加强督导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钢铁冶炼项目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项目备案管理。建设钢铁冶炼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完成产能置换等前期手续。搬迁或异地改造的钢铁冶炼项目,由省钢铁煤炭火电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论证。新建成的钢铁冶炼项目由项目备案单位组织验收。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国家、省钢铁冶炼项目备案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加强对相关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钢铁冶炼项目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备案项目监管。各地要对2016年以来备案的钢铁冶炼项目进行梳理核验,并于2021年8月底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已投产、在建、未开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处)。各市及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钢铁冶炼项目动态管理台账,明确专人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并于每季度末将最新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处),重大进展和重大问题要随时报送。要进一步加强对已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契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内不再制定新的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开展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展(发改产业〔2021〕594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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