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执行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8-12 1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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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明确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执行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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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降低环保行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决定对我省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执行时间做出调整。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执行时间调整为2018年6月21日。
由执行时间调整产生的退还电费,相关用电企业无需申请均可获得。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要与退费企业一对一对接,认真组织落实,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退费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解读政策,督促指导电力部门将电价支持政策执行到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