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的补充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8-12 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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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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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发展改革局、公共服务局,省疾控中心:
2月3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95号),对各级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政策进行了完善。为助力疫情防控,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最高限价管理。调整后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为群众最终负担的最高费用,包括检测试剂、耗材、检测服务等。检测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各级疾控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规范检测收费行为。原执行收费标准(包括核酸检测、抗体检测及混合检测,下同)低于调整后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上调;原执行收费标准高于调整后收费标准的,必须降到调整后收费标准或以下,确保群众核酸检测负担不增加。
三、降低混合检测收费标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省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30元收费;10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20元收费。
四、加强管理与监督。各级疾控机构要积极开展混合检测,提高检测效率,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检测成本,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各级疾控机构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