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87-200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完整版)

[建设标准 - 给排水] 发表于:2022-08-15 09: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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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87-200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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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明确勘察工作深度和要求,保证勘察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1.0.3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宜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等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勘察工作宜基本满足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深度要求。
1.0.4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宜分为安全评价、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1.0.5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2 符 号

ML——近震震级标度;
Hcr——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m);
Hk——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m);
——抗剪强度摩擦系数;
′——抗剪断强度摩擦系数;
c′——抗剪断强度粘聚力(MPa);
K——渗透系数(cm/s);
q——透水率(Lu);
Rb——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
P——土的细颗粒含量,以质量百分率计(%);
Cu——不均匀系数;
Jcr——临界水力比降;
S——围岩强度应力比;
Kv——岩体完整性系数;
βe——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水利水电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0.2 勘察单位在开展野外工作之前,应收集和分析已有的地质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了解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结合工程设计方案和任务要求,编制工程地质勘察大纲。
勘察大纲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3.0.3 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任务来源、工程概况、勘察阶段、勘察目的和任务。
2 勘察地区的地形地质概况及工作条件。
3 已有地质资料、前阶段勘察成果的主要结论及审查、评估的主要意见。
4 勘察工作依据的规程、规范及有关规定。
5 勘察工作关键技术问题和主要技术措施。
6 勘察内容、技术要求、工作方法和勘探工程布置图。
7 计划工作量和进度安排。
8 资源配置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9 提交成果内容、形式、数量和日期。
3.0.4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应按勘察程序分阶段进行,并应保证勘察周期和勘察工作量。勘察工作过程中,应保持与相关专业的沟通和协调。
3.0.5 勘察工作应根据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地形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各勘察阶段工作的深度要求,综合运用各种勘察手段,合理布置勘察工作,注意运用新技术、新方法。
3.0.6 工程地质勘察应先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在工程地质测绘成果的基础上布置其他勘察工作。
3.0.7 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岩土体的地球物理特性和探测目的选择物探方法。
3.0.8 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水工建筑物类型,选择坑(槽)、孔、硐、井等勘探工程,并应有专门设计或技术要求。
3.0.9 岩土物理力学试验的项目、数量和方法应结合工程特点、岩土体条件、勘察阶段、试验方法的适用性等确定。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选取均应具有地质代表性。
3.0.10 工程地质勘察应重视原位监测及长期观测工作。对需要根据位移(变形)趋势或动态变化作出判断或结论的重要地质现象,应及时布设原位监测或长期观测点(网)。
3.0.11 天然建筑材料的勘察工作应确保各勘察阶段的精度和成果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3.0.12 对重大而复杂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应列专题进行研究。
3.0.13 工程地质勘察应重视分析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环境地质条件的改变及其影响。
3.0.14 勘察工作中的各项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及时整理和分析。
3.0.15 各勘察阶段均应编制并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报告应结合水工建筑物的类型和特点,加强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的综合分析。报告正文可按照本规范有关条款编写,其附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5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6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7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8 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9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质勘察

附录A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附件

附录A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附件

表A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附件表


注:1 “√”表示应提交的附图附件;“+”表示视需要而定的附图附件;“-”表示不需要提交的附图附件。
2 *表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都需要考虑的图件。


附录B 物探方法适用性

附录B 物探方法适用性

表B 物探方法适用性选择表


注:“√”表示主要方法;“+”为辅助方法;“-”为不适用的方法。


附录C 喀斯特渗漏评价

C.0.1 喀斯特渗漏评价应在区域和工程区喀斯特发育规律、水文地质和渗漏条件勘察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可溶岩的层组类型、空间分布和喀斯特化程度、喀斯特发育规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对渗漏的可能性、渗漏量、渗漏对工程的危害和对环境的影响等作出综合评价。


C.0.2 喀斯特渗漏评价应分为水库渗漏(向邻谷或下游河弯)、坝基和绕坝渗漏两类。水库渗漏仅与工程效益和环境有关,坝基和绕坝渗漏还与工程建筑物安全有关。
C.0.3 喀斯特水库渗漏评价可分为不渗漏、溶隙型渗漏、溶隙与管道混合型渗漏和管道型渗漏四类。
1 水库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断为水库不存在喀斯特渗漏:
1)水库周边有可靠的非喀斯特化地层或厚度较大的弱喀斯特化地层封闭。
2)水库与邻谷或与下游河弯地块有可靠的地下水分水岭,且分水岭水位高于水库正常蓄水位。
3)水库与邻谷或与下游河弯地块的地下水分水岭水位略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但分水岭地段喀斯特化程度轻微。
4)邻谷常年地表水或地下水水位高于水库正常设计蓄水位。
2 水库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断为可能存在溶隙型渗漏:
1)河间或河弯地块存在地下水分水岭,地下水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但库内、外无大的喀斯特水系统(泉、暗河)发育,无贯穿河间或河弯地块的地下水位低槽。
2)河间或河弯地块地下水分水岭水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库内、外有喀斯特水系统发育,但地下分水岭地块中部为弱喀斯特化地层。
3 水库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断为可能存在溶隙与管道混合型渗漏或管道型渗漏:
1)可溶岩层通向库外低邻谷或下游支流,可溶岩地层喀斯特化强烈,河间或河弯地块地下水分水岭水位低平且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喀斯特洼地呈线或带状穿越分水岭地段,分水岭一侧或两侧有喀斯特水系统发育。
2)经连通试验或水文测验证实,天然条件下河流向邻谷或下游河弯排泄。
3)悬托型或排泄型河谷,天然条件下存在喀斯特渗漏。
4)库内外有喀斯特水系统发育,系统之间在水库蓄水位以下曾发生过相互袭夺现象,或有对应的成串状喀斯特洼地穿越分水岭地块,经连通试验证实地下水经喀斯特洼地、漏斗、落水洞流向库外。
C.0.4 坝基和绕坝渗漏的主要判别依据有:河谷喀斯特水动力条件,河谷地质结构、可溶岩层空间分布和喀斯特化程度、坝址所处的地貌单元和断裂构造特征。
1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断为坝基和绕坝渗漏轻微:
1)坝址为横向谷,坝基及两岸岩体喀斯特化轻微,补给型喀斯特水动力条件,两岸水力坡降较大。
2)横向谷,坝基及两岸为不纯碳酸盐岩或夹有非喀斯特化地层,且未被断裂构造破坏。
2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断为坝基和绕坝渗漏较严重:
1)坝址河谷宽缓,两岸地下水位低平,或为补排型河谷水动力类型,可溶岩喀斯特化程度较强。
2)坝址上、下游均有喀斯特水系统发育,且顺河向断裂较发育。
3)为悬托型或排泄型喀斯特水动力类型,天然条件下河水补给地下水,河谷及两岸深部喀斯特洞隙较发育。
3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断为坝基和绕坝渗漏问题复杂,可能存在严重的喀斯特渗漏:
1)坝址为纵向谷,可溶岩喀斯特发育,两岸地下水位低平,较大范围内具有统一地下水位,且有良好的水力联系。
2)为悬托型或排泄型喀斯特水动力类型,天然条件下河水补给地下水;河床或两岸存在纵向地下径流或有纵向地下水凹槽,或坝址上游有明显水量漏失现象。
3)坝区有顺河向的断层、裂隙带、层面裂隙或埋藏古河道发育,并有与之相应的喀斯特系统发育。
C.0.5 喀斯特渗漏量估算应根据岩体喀斯特化程度,地下水赋存及运动特征、计算单元内水力联系等情况概化计算模型,用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估算。溶隙型渗漏可采用地下水动力学方法和水量均衡法进行估算,管道型渗漏可采用水力学法和水量均衡法进行估算,管道与溶隙混合型渗漏可分别估算后迭加,此外也可采用数值模拟方法估算。由于喀斯特渗漏量计算的边界条件和参数十分复杂,需对各种计算方法取得的成果进行相互验证,作出合理判断。

C.0.6 喀斯特渗漏处理的范围、深度、措施和标准,应根据渗漏影响程度评价,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1 喀斯特渗漏处理应根据与工程安全的关系、水量损失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区别对待。影响工程安全的渗漏要以满足建筑物渗控要求为原则进行处理;仅有水量损失的渗漏,可视水库库容、河流多年平均流量和水库调节性能等,以不影响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为原则进行处理;具有一定环境效益的渗漏,如补给地下水或泉水,使地下水位升高,泉水流量增加,可发挥环境效益的水库渗漏,在不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可不予处理,但对有次生灾害的渗漏应予以处理。
2 与工程建筑物安全有关的防渗处理应利用隔水层和相对隔水层,提高防渗的可靠性,防止坝基坝肩附近溶洞、溶隙中的充填物在工程运行期发生冲刷破坏,并满足建筑物渗控要求。
3 为减少水库渗漏量进行的防漏处理可分期实施,水库蓄水前应对可能出现严重渗漏的部位进行处理,对可能存在溶隙型渗漏的部位可待蓄水后视渗漏情况确定是否处理。
4 喀斯特防渗处理措施可根据具体条件,宜采用封、堵、围、截、灌等综合防渗措施。防渗帷幕通过溶洞时,应先封堵溶洞,以保证灌浆的可靠性。


附录D 浸没评价

D.0.1 浸没评价按初判、复判两阶段进行。


D.0.2 根据地质测绘结果、拟建水库水位情况或渠道水位情况进行浸没可能性初判。
初判认定的不可能浸没地段不再进行工作。初判认定的可能浸没地段应通过勘探、试验、观测和计算确定浸没范围和浸没程度。
D.0.3 初判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段可判定为不可能浸没地段:
1 库岸或渠道由相对不透水岩土层组成的地段。
2 与水库无直接水力联系的地段:被相对不透水层阻隔,且该相对不透水层顶部高程高于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被有经常水流的溪沟阻隔,且溪沟水位高于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
3 渠道周围地下水位高于渠道设计水位的地段。
D.0.4 初判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段可判定为不可能次生盐渍化地段:
1 处于湿润性气候区,降水量大,径流条件好。
2 地下水矿化度较低。
3 表层黏性土较薄,下部含水层透水性较强,排泄条件较好。
4 排水设施完善。
D.0.5 判别时应确定该地区的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当预测的蓄水后地下水埋深值小于临界值时,该地区应判定为浸没区。

D.0.6 初判时,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可按式(D.0.6)确定:

Hcr=Hk+ΔH (D.0.6)

式中 Hcr——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m);
Hk——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m);
ΔH——安全超高值(m)。对农业区,该值即根系层的厚度;对城镇和居民区,该值取决于建筑物荷载、基础形式、砌置深度。


D.0.7 复判时农作物区的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对可能次生盐渍化地区,应根据地下水矿化度和表部土层性质确定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地下水埋深临界值。
2 对不可能次生盐渍化地区,应根据现有农作物种类确定适于农作物生长的地下水埋深临界值。
3 在确定上述两种地下水埋深临界值时,应对当地农业管理部门、农业科研部门和农民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根据需要开挖试坑验证。
D.0.8 复判时建筑物区的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居住环境标准: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等于表土层的毛管水上升高度。
2 建筑物安全标准:当勘探、试验成果表明现有建筑物地基持力层在饱和状态下强度显著下降导致承载力不足,或沉陷值显著增大超出建筑物的允许值时,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等于该类建筑物的基础砌置深度加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
3 上述两种情况确定建筑物区的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要根据表层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地基持力层情况、冻结层深度以及当地现有建筑物的类型、层数、基础形式和深度等确定,根据需要进行开挖验证。地基持力层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黄土、淤泥、软土、膨胀土等地层,持力层在含水率改变下的变形增大率及强度降低率等。

D.0.9 当复判的浸没区面积较大时,宜按浸没影响程度划分为严重和轻微两种浸没区。


附录E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取值

E.0.1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工程区域内岩土体的成因、物质组成、结构面分布、地应力场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地质资料,掌握岩土体的均质和非均质特性。
2 了解枢纽布置方案、工程建筑类型、工程荷载作用方向及大小,以及对地基、边坡和地下洞室围岩的质量要求等设计意图。
3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应根据有关的试验方法标准,通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直接或间接的方法确定,并应考虑室内、外试验条件与实际工程岩土体的差别等因素的影响。
4 应进行工程地质单元划分和工程岩体分级,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问题进行岩土力学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试验数量以及试验布置。
5 试验成果整理可按相关岩土试验规程进行。抗剪强度参数可采用最小二乘法、优定斜率法或小值平均法,分别按峰值、屈服值、比例极限值、残余强度值、长期强度等进行整理。
6 收集岩土试验样品的原始结构、颗粒成分、矿物成分、含水率、应力状态、试验方法、加载方式等相关资料,并分析试验成果的可信程度。
7 按岩土体类别、岩体质量级别、工程地质单元、区段或层位,可采用数理统计法整理试验成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舍去不合理的离散值。
注:可按极限误差法(样本容量>10)或格拉布斯(Grubbs)法(样本容量≤10)舍去不合理的离散值。
8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应以试验成果为依据,以整理后的试验值作为标准值。
9 根据岩土体岩性、岩相变化、试样代表性、实际工作条件与试验条件的差别,对标准值进行调整,提出地质建议值。
10 设计采用值应由设计、地质、试验三方共同研究确定。对于重要工程以及对参数敏感的工程应做专门研究。


E.0.2 土的物理力学参数标准值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参数的统计宜包括统计组数、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大值平均值、小值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
2 当同一土层的各参数变异系数较大时,应分析土层水平与垂直方向上的变异性。
1)当土层在水平方向上变异性大时,宜分析参数在水平方向上的变化规律,或进行分区(段)。
2)当土层在垂直方向上变异性大时,宜分析参数随深度的变化规律,或进行垂直分带。
3 土的物理性质参数应以试验算术平均值为标准值。
4 地基土的允许承载力可根据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试验)、公式计算确定标准值。
5 地基土渗透系数标准值应根据抽水试验、注(渗)水试验或室内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及排水计算时,应采用抽水试验的小值平均值。
2)水库(渠道)渗漏量、地下洞室涌水量及基坑涌水量计算的渗透系数,应采用抽水试验的大值平均值。
3)用于浸没区预测的渗透系数,应采用试验的平均值。
4)用于供水工程计算时,应采用抽水试验的小值平均值。
5)其他情况下,可根据其用途综合确定。
6 土的压缩模量可从压力-变形曲线上,以建筑物最大荷载下相应的变形关系选取,或按压缩试验的压缩性能,根据其固结程度选定标准值。对于高压缩性软土,宜以试验压缩模量的小值平均值作为标准值。
7 土的抗剪强度标准值可采用直剪试验峰值强度的小值平均值。
8 当采用有效应力进行稳定分析时,地基土的抗剪强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三轴压缩试验测定的抗剪强度,宜采用试验平均值。
2)对黏性土地基,应测定或估算孔隙水压力,以取得有效应力强度。
9 当采用总应力进行稳定分析时,地基土抗剪强度的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排水条件差的黏性土地基,宜采用饱和快剪强度或三轴压缩试验不固结不排水剪切强度;对软土可采用原位十字板剪切强度。
2)对上、下土层透水性较好或采取了排水措施的薄层黏性土地基,宜采用饱和固结快剪强度或三轴压缩试验固结不排水剪切强度。
3)对透水性良好,不易产生孔隙水压力或能自由排水的地基土层,宜采用慢剪强度或三轴压缩试验固结排水剪切强度。
10 当需要进行动力分析时,地基土抗剪强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地基土进行总应力动力分析时,宜采用动三轴压缩试验测定的动强度作为标准值。
2)对于无动力试验的黏性土和紧密砂砾等非地震液化性土,宜采用三轴压缩试验饱和固结不排水剪测定的总强度和有效应力强度中的最小值作为标准值。
3)当需要进行有效应力动力分析时,应测定饱和砂土的地震附加孔隙水压力、地震有效应力强度,可采用静力有效应力强度作为标准值。
11 混凝土坝、闸基础与地基土间的抗剪强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黏性土地基,内摩擦角标准值可采用室内饱和固结快剪试验内摩擦角平均值的90%,凝聚力标准值可采用室内饱和固结快剪试验凝聚力平均值的20%~30%。
2)对砂性土地基,内摩擦角标准值可采用室内饱和固结快剪试验内摩擦角平均值的85%~90%。
3)对软土地基,力学参数标准值宜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结合当地经验确定。抗剪强度指标宜采用室内三轴压缩试验指标,原位测试宜采用十字板剪切试验。
12 对边坡工程,土的抗剪强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滑坡滑动面(带)的抗剪强度宜取样进行岩矿分析、物理力学试验,并结合反算分析确定。对工程有重要影响的滑坡,还应结合原位抗剪试验成果等综合选取。
2)边坡土体抗剪强度宜根据设计工况分别选取饱和固结快剪、快剪强度的小值平均值或取三轴压缩试验的平均值。

E.0.3 规划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坝、闸基础与地基土间的摩擦系数,可结合地质条件根据表E.0.3选用地质建议值。

表E.0.3 坝、闸基础与地基土间摩擦系数地质建议值


E.0.4 岩体(石)的物理力学参数取值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岩体的密度、单轴抗压强度、抗拉强度、点荷载强度、波速等物理力学参数可采用试验成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准值。
2 岩体变形参数取原位试验成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准值。
3 软岩的允许承载力采用载荷试验极限承载力的1/3与比例极限二者的小值作为标准值;无载荷试验成果时,可通过三轴压缩试验确定或按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的1/10~1/5取值。坚硬岩、半坚硬岩可按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折减后取值:坚硬岩取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的1/25~1/20,中硬岩取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的1/20~1/10。
4 混凝土坝基础与基岩间抗剪断强度参数按峰值强度参数的平均值取值,抗剪强度参数按残余强度参数与比例极限强度参数二者的小值作为标准值。
5 岩体抗剪断强度参数按峰值强度平均值取值。抗剪强度参数对于脆性破坏岩体按残余强度与比例极限强度二者的小值作为标准值,对于塑性破坏岩体取屈服强度作为标准值。
6 规划阶段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当试验资料不足时,可根据表E.0.4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地质建议值。

表E.0.4 坝基岩体抗剪断(抗剪)强度参数及变形参数经验值表

注:表中参数限于硬质岩,软质岩应根据软化系数进行折减。


E.0.5 结构面的抗剪断强度参数标准值取值按下列规定进行:
1 硬性结构面抗剪断强度参数按峰值强度平均值取值,抗剪强度参数按残余强度平均值取值作为标准值。
2 软弱结构面抗剪断强度参数按峰值强度小值平均值取值,抗剪强度参数按屈服强度平均值取值作为标准值。
3 规划阶段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当试验资料不足时,可结合地质条件根据表E.0.5提出地质建议值。

表E.0.5 结构面抗剪断(抗剪)强度参数经验取值表

注:1 表中胶结结构面、无充填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参数限于坚硬岩,半坚硬岩、软质岩中结构面应进行折减。
2 胶结结构面、无充填结构面抗剪断(抗剪)强度参数应根据结构面胶结程度和粗糙程度取大值或小值。


附录F 岩土体渗透性分级

附录F 岩土体渗透性分级

表F 岩土体渗透性分级


附录G 土的渗透变形判别

G.0.1 土的渗透变形特征应根据土的颗粒组成、密度和结构状态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1 土的渗透变形宜分为流土、管涌、接触冲刷和接触流失四种类型。
2 黏性土的渗透变形主要是流土和接触流失两种类型。
3 对于重要工程或不易判别渗透变形类型的土,应通过渗透变形试验确定。


G.0.2 土的渗透变形判别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判别土的渗透变型类型。
2 确定流土、管涌的临界水力比降。
3 确定土的允许水力比降。

G.0.3 土的不均匀系数应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 Cu——土的不均匀系数;
d60——小于该粒径的含量占总土重60%的颗粒粒径(mm);
d10——小于该粒径的含量占总土重10%的颗粒粒径(mm)。


G.0.4 细颗粒含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级配不连续的土:颗粒大小分布曲线上至少有一个以上粒组的颗粒含量小于或等于3%的土,称为级配不连续的土。以上述粒组在颗粒大小分布曲线上形成的平缓段的最大粒径和最小粒径的平均值或最小粒径作为粗、细颗粒的区分粒径d,相应于该粒径的颗粒含量为细颗粒含量P。
2 级配连续的土:粗、细颗粒的区分粒径为

式中 d70——小于该粒径的含量占总土重70%的颗粒粒径(mm)。


G.0.5 无黏性土渗透变形类型的判别可采用以下方法:
1 不均匀系数小于等于5的土可判为流土。
2 对于不均匀系数大于5的土可采用下列判别方法:
1)流土:

P≥35% (G.0.5-1)

2)过渡型取决于土的密度、粒级和形状:

25%≤P<35% (G.0.5-2)

3)管涌:

P<25% (G.0.5-3)

3 接触冲刷宜采用下列方法判别:
对双层结构地基,当两层土的不均匀系数均等于或小于10,且符合下式规定的条件时,不会发生接触冲刷。

式中 D10、d10——分别代表较粗和较细一层土的颗粒粒径(mm),小于该粒径的土重占总土重的10%。
4 接触流失宜采用下列方法判别:
对于渗流向上的情况,符合下列条件将不会发生接触流失。
1)不均匀系数等于或小于5的土层:

式中 D15——较粗一层土的颗粒粒径(mm),小于该粒径的土重占总土重的15%;
d85——较细一层土的颗粒粒径(mm),小于该粒径的土重占总土重的85%。
2)不均匀系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层:

式中 D20——较粗一层土的颗粒粒径(mm),小于该粒径的土重占总土重的20%;
d70——较细一层土的颗粒粒径(mm),小于该粒径的土重占总土重的70%。


G.0.6 流土与管涌的临界水力比降宜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 流土型宜采用下式计算:

Jcr=(Gs-1)(1-n) (G.0.6-1)

式中 Jcr——土的临界水力比降;
Gs——土粒比重;
n——土的孔隙率(以小数计)。
2 管涌型或过渡型可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 d5、d20——分别为小于该粒径的含量占总土重的5%和20%的颗粒粒径(mm)。
3 管涌型也可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 K——土的渗透系数(cm/s);
d3——小于该粒径的含量占总土重3%的颗粒粒径(mm)。


G.0.7 无黏性土的允许比降宜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 以土的临界水力比降除以1.5~2.0的安全系数;当渗透稳定对水工建筑物的危害较大时,取2的安全系数;对于特别重要的工程也可用2.5的安全系数。
2 无试验资料时,可根据表G.0.7选用经验值。

表G.0.7 无黏性土允许水力比降

允许
水力比降
渗透变形类型
流土刑 过渡型 管涌型
Cu≤3 3<Cu≤5 Cu≥5 级配连续 级配不连续
J允许 0.25~0.35
0.35~0.50 0.50~0.80 0.25~0.40 0.15~0.25 0.10~0.20

注:本表不适用于渗流出口有反滤层的情况。


附录H 岩体风化带划分

H.0.1 岩体风化带的划分一般应符合表H.0.1的规定。

表H.0.1 岩体风化带划分



H.0.2 碳酸盐岩溶蚀风化带划分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岩、白云质灰岩、灰质白云岩、白云岩等碳酸盐岩,其风化往往具溶蚀风化特点,风化带的划分应符合表H.0.2规定。
2 部分白云岩(因微裂隙极其发育)、灰岩(因特殊结构构造,如豆状、瘤状等),有时具均匀风化特征,当其均匀风化特征明显时,风化带的划分宜按表H.0.1进行。
3 灰岩与泥岩之间的过渡类岩石,随着泥质含量的增加,其风化形式逐渐由溶蚀风化为主向均匀风化过渡,当以溶蚀风化为主时,风化带应按表H.0.2划分,当以均匀风化为主时,风化带按表H.0.1划分。

表H.0.2 碳酸盐岩溶蚀风化带划分



H.0.3 使用表H.0.1和表H.0.2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岩体风化带的划分可适当调整:
1 除弱风化岩体外,当其他风化岩体厚度较大时,也可根据需要进一步划分。
2 选择性风化作用地区,当发育囊状风化、隔层风化、沿裂隙风化等特定形态的风化带时,可根据岩石的风化状态确定其等级。
3 某些特定地区,岩体风化剖面呈非连续性过渡时,分级可缺少一级或二级。


附录J 边坡岩体卸荷带划分

附录J 边坡岩体卸荷带划分

表J 边坡岩体卸荷带划分


附录K 边坡稳定分析技术规定

K.0.1 边坡稳定分析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地形和地貌特征。
2 地层岩性和岩土体结构特征。
3 断层、裂隙和软弱层的展布、产状、充填物质以及结构面的组合与连通率。
4 边坡岩体风化、卸荷深度。
5 各类岩土和潜在滑动面的物理力学参数。
6 岩土体变形监测和地下水观测资料。
7 坡脚淹没、地表水位变幅和坡体透水与排水资料。
8 降雨历时、降雨强度和冻融资料。
9 地震动参数。
10 边坡施工开挖方式、开挖程序、爆破方法、边坡外荷载、坡脚采空和开挖坡的高度与坡度等。


K.0.2 边坡变形破坏应根据表K.0.2进行分类。

表K.0.2 边坡变形破坏分类


K.0.3 当边坡存在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进行稳定分析:
1 坡脚被水淹没或被开挖的新老滑坡或崩塌体。
2 边坡岩体中存在倾向坡外、倾角小于坡角的结构面。
3 边坡岩体中存在两组或两组以上结构面组合的楔形体,其交线倾向坡外、倾角小于边坡角。
4 坡面上出现平行坡向的张裂缝或环形裂缝的边坡。
5 顺坡向卸荷裂隙发育的高陡边坡,表层岩体已发生蠕变的边坡。
6 已发生倾倒变形的高陡边坡。
7 已发生张裂变形的下软上硬的双层结构边坡。
8 分布有巨厚崩坡积物的高陡边坡。
9 其他稳定性可疑的边坡。


K.0.4 边坡稳定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岩体中实测结构面的产状、延伸长度,可进行结构面网络模拟,确定结构面贯通情况或连通率;应用赤平投影方法,确定结构面组合交线产状。
2 根据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对边坡的变形破坏类型作出初步判断。
3 岩质边坡稳定分析可采用刚体极限平衡方法,根据滑动面或潜在滑动面的几何形状,选用合适的公式计算。同倾向多滑动面的岩质边坡宜采用平面斜分条块法和斜分块弧面滑动法,试算出临界滑动面和最小安全系数;均匀的土质边坡可采用滑弧条分法计算。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可进行模型试验和原位监测资料的反分析,验证其稳定性。
4 应选择代表性的地质剖面进行计算,并应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进行校核,综合评定该边坡的稳定安全系数。
5 计算中应考虑地下水压力对边坡稳定性的不利作用。分析水位骤降时的库岸稳定性应计入地下水渗透压力的影响。在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的地区,应计算地震作用力的影响。
6 稳定性计算的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可参照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选取。


附录L 环境水腐蚀性评价

L.0.1 判别环境水的腐蚀性时,应收集流域地区或工程建筑物场地的气候条件、冰冻资料、海拔高程,岩土性质,环境水的补给、排泄、循环、滞留条件和污染情况以及类似条件下工程建筑物的腐蚀情况。


L.0.2 环境水对混凝土的腐蚀性判别,应符合表L.0.2的规定。

表L.0.2 环境水对混凝土腐蚀性判别标准

注:1 本表规定的判别标准所属场地应是不具有干湿交替或冻融交替作用的地区和具有干湿交替或冻融交替作用的半湿润、湿润地区。当所属场地为具有干湿交替或冻融交替作用的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及高程3000m以上的高寒地区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2 混凝土建筑物不应直接接触污染源。有关污染源对混凝土的直接腐蚀作用应专门研究。


L.0.3 环境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判别,应符合表L.0.3的规定。

表L.0.3 环境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判别标准

腐蚀性
判定依据
腐蚀程度 界限指标
Cl-含量(mg/L) 弱腐蚀
中等腐蚀
强腐蚀
100~500
500~5000
>5000

注:1 表中是指干湿交替作用的环境条件。
2 当环境水中同时存在氯化物和硫酸盐时,表中的Cl-含量是指氯化物中的Cl-与硫酸盐折算后的Cl-之和,即Cl-含量=Cl-+SO42-×0.25,单位为mg/L。


L.0.4 环境水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判别,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表L.0.4 环境水对钢结构腐蚀性判别标准

腐蚀性判定依据 腐蚀程度 界限指标
pH值、(Cl-+SO42-)
含量(mg/L)
弱腐蚀
中等腐蚀
强腐蚀
pH值3~11、(Cl-+SO42-)<500
pH值3~11、(Cl-+SO42-)≥500
pH<3、(Cl-+SO42-)任何浓度

注:1 表中是指氧能自由溶入的环境水。
2 本表亦适用于钢管道。
3 如环境水的沉淀物中有褐色絮状物沉淀(铁)、悬浮物中有褐色生物膜、绿色丛块,或有硫化氢臭味,应做铁细菌、硫酸盐还原细菌的检查,查明有无细菌腐蚀。


附录M 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取样与原位测试技术规定

M.0.1 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的取样方法与原位测试方法应视覆盖层物质组成、结构以及地下水位等情况进行选择。


M.0.2 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宜采用金刚石或硬质合金回转钻具、硬质合金钻具干钻、冲击管钻、管靴逆爪取样器等取样方法。采用金刚石或硬质合金回转钻具取样时应选择合适的冲洗液。
M.0.3 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原位测试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和钻孔载荷试验等方法,并应采用多种方法互相验证。

M.0.4 波速测试可选择单孔声波法、孔间穿透声波法、地震测井及孔间穿透地震波速测试等方法,测定砂卵砾石层的纵波、横波。


附录N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

N.0.1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分为初步分类和详细分类。
初步分类适用于规划阶段、可研阶段以及深埋洞室施工之前的围岩工程地质分类,详细分类主要用于初步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围岩工程地质分类。根据分类结果,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并作为确定支护类型的依据,其标准应符合表N.0.1的规定。

表N.0.1 围岩稳定性评价


N.0.2 围岩初步分类以岩石强度、岩体完整程度、岩体结构类型为基本依据,以岩层走向与洞轴线的关系、水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并应符合表N.0.2的规定。

表N.0.2 围岩初步分类


N.0.3 岩质类型的确定,应符合表N.0.3的规定。

表N.0.3 岩质类型划分

岩质类型 硬质岩 软质岩
坚硬岩 中硬岩 较软岩 软岩 极软岩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
强度Rb(MPa)
Rb>60 60≥Rb>30 30≥Rb>15 15≥Rb>5 Rb≤5

N.0.4 岩体完整程度根据结构面组数、结构面间距确定,并应符合表N.0.4的规定。

表N.0.4 岩体完整程度划分


N.0.5 岩体结构类型划分应符合附录U的规定。


N.0.6 对深埋洞室,当可能发生岩爆或塑性变形时,围岩类别宜降低一级。

N.0.7 围岩工程地质详细分类应以控制围岩稳定的岩石强度、岩体完整程度、结构面状态、地下水和主要结构面产状五项因素之和的总评分为基本判据,围岩强度应力比为限定判据,并应符合表N.0.7的规定。

表N.0.7 地下洞室围岩详细分类

注:Ⅱ、Ⅲ、Ⅳ类围岩,当围岩强度应力比小于本表规定时,围岩类别宜相应降低一级。


N.0.8 围岩强度应力比S可根据下式求得:

式中 Rb——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
Kv——岩体完整性系数;
σm——围岩的最大主应力(MPa),当无实测资料时可以自重应力代替。


N.0.9 围岩详细分类中五项因素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石强度的评分应符合表N.0.9-1的规定。

表N.0.9-1 岩石强度评分

岩质类型 硬质岩 软质岩
坚硬岩 中硬岩 较软岩 软岩
饱和单轴抗压强度Rb(MPa) Rb>60 60≥Rb>30 30≥Rb>15 Rb≤15
岩石强度评分A 30~20 20~10 10~5 5~0


注:1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大于100MPa时,岩石强度的评分为30。
2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小于5MPa时,岩石强度的评分为0。

2 岩体完整程度的评分应符合表N.0.9-2的规定。

表N.0.9-2 岩体完整程度评分

注:1 当60MPa≥Rb>30MPa,岩体完整程度与结构面状态评分之和>65时,按65评分。
2 当30MPa≥Rb>15MPa,岩体完整程度与结构而状态评分之和>55时,按55评分。
3 当15MPa≥Rb>5MPa,岩体完整程度与结构面状态评分之和>40时,按40评分。
4 当Rb≤5MPa,岩体完整程度与结构面状态不参加评分。
3 结构面状态的评分应符合表N.0.9-3的规定。

表N.0.9-3 结构面状态评分

注:1 结构面的延伸长度小于3m时,硬质岩、较软岩的结构面状态评分另加3分,软岩加2分;结构面延伸长度大于10m时,硬质岩、较软岩减3分,软岩减2分。
2 结构面状态最低分为0。
4 地下水状态的评分应符合表N.0.9-4的规定。

表N.0.9-4 地下水评分

注:1 基本因素评分T′是前述岩石强度评分A、岩体完整性评分B和结构面状态评分C的和。
2 干燥状态取0分。

5 主要结构面产状的评分应符合表N.0.9-5规定。

表N.0.9-5 主要结构面产状评分

注:按岩体完整程度分级为完整性差、较破碎和破碎的围岩不进行主要结构面产状评分的修正。


N.0.10 对过沟段、极高地应力区(>30MPa)、特殊岩土及喀斯特化岩体的地下洞室围岩稳定性以及地下洞室施工期的临时支护措施需专门研究,对钙(泥)质弱胶结的干燥砂砾石、黄土等土质围岩的稳定性和支护措施需要开展针对性的评价研究。


N.0.11 跨度大于20m的地下洞室围岩的分类除采用本附录的分类外,还宜采用其他有关国家标准综合评定,对国际合作的工程还可采用国际通用的围岩分类进行对比使用。


附录P 土的液化判别

P.0.1 地震时饱和无黏性土和少黏性土的液化破坏,应根据土层的天然结构、颗粒组成、松密程度、地震前和地震时的受力状态、边界条件和排水条件以及地震历时等因素,结合现场勘察和室内试验综合分析判定。


P.0.2 土的地震液化判定工作可分初判和复判两个阶段。初判应排除不会发生地震液化的土层。对初判可能发生液化的土层,应进行复判。

P.0.3 土的地震液化初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层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或以前的土,可判为不液化。
2 土的粒径小于5mm颗粒含量的质量百分率小于或等于30%时,可判为不液化。
3 对粒径小于5mm颗粒含量质量百分率大于30%的土,其中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质量百分率(ρc)相应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0.15g、0.20g、0.30g和0.40g分别不小于16%、17%、18%、19%和20%时,可判为不液化;当黏粒含量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可通过试验确定。
4 工程正常运用后,地下水位以上的非饱和土,可判为不液化。
5 当土层的剪切波速大于式(P.0.3-1)计算的上限剪切波速时,可判为不液化。

式中 Vst——上限剪切波速度(m/s);
KH——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
Z——土层深度(m);
rd——深度折减系数。
6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查取或采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7 深度折减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Z=0~10m,rd=1.0-0.01Z (P.0.3-2)
Z=10~20m,rd=1.1-0.02Z (P.0.3-3)
Z=20~30m,rd=0.9-0.01Z (P.0.3-4)


P.0.4 土的地震液化复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贯入锤击数法。
1)符合下式要求的土应判为液化土:

N<Ncr (P.0.4-1)

式中 N——工程运用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ds(m)深度处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N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2)当标准贯入试验贯入点深度和地下水位在试验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同于工程正常运用时,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应按式(P.0.4-2)进行校正,并应以校正后的标准贯入锤击数N作为复判依据。

式中 N′——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
ds——工程正常运用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
dw——工程正常运用时,地下水位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当地面淹没于水面以下时,dw取0;
d′s——标准贯入试验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
d′w——标准贯入试验时,地下水位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若当时地面淹没于水面以下时,d′w取0。
校正后标准贯入锤击数和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均不进行钻杆长度校正。
3)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应根据下式计算:

式中 ρc——土的黏粒含量质量百分率(%),当ρc<3%时,ρc取3%。
N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ds——当标准贯入点在地面以下5m以内的深度时,应采用5m计算。
4)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0,按表P.0.4-1取值。

表P.0.4-1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近震 6 8 10 13 16
远震 8 10 12 15 18

注:当ds=3m,dw=2m,ρc≤3%时的标准贯入锤击数称为液化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5)公式(P.0.4-3)只适用于标准贯入点地面以下15m以内的深度,大于15m的深度内有饱和砂或饱和少黏性土,需要进行地震液化判别时,可采用其他方法判定。
6)当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地震设防烈度比相应的震中烈度小2度或2度以上时定为远震,否则为近震。
7)测定土的黏粒含量时应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
2 相对密度复判法。当饱和无黏性土(包括砂和粒径大于2mm的砂砾)的相对密度不大于表P.0.4-2中的液化临界相对密度时,可判为可能液化土。

表P.0.4-2 饱和无黏性土的液化临界相对密度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05g 0.10g 0.20g 0.40g

液化临界相对密度(Dr)cr(%)

65 70 75 85

3 相对含水率或液性指数复判法。
1)当饱和少黏性土的相对含水率大于或等于0.9时,或液性指数大于或等于0.75时,可判为可能液化土。
2)相对含水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u——相对含水率(%);
Ws——少黏性土的饱和含水率(%);
WL——少黏性土的液限含水率(%)。
3)液性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IL——液性指数;
WP——少黏性土的塑限含水率(%)。


附录Q 岩爆判别

Q.0.1 岩体同时具备高地应力、岩质硬脆、完整性好~较好、无地下水的洞段,可初步判别为易产生岩爆。


Q.0.2 岩爆分级可按表Q.0.2进行判别。

表Q.0.2 岩爆分级及判别

注:表中Rb为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σm为最大主应力。


附录R 特殊土勘察要点

附录S 膨胀土的判别

S.0.1 膨胀土是一种含有大量亲水性矿物、湿度变化时有较大体积变化、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黏性土。膨胀土的判别分初判和详判。初判是判定场地有无膨胀土,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详判是确定膨胀土的工程特性指标,对场地膨胀土进行膨胀潜势分类及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提出膨胀土处理措施方案。


S.0.2 具有下列特征的土可初判为膨胀土:
1 地层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以前,多分布在二级或二级以上阶地,山前丘陵和盆地边缘。
2 地形平缓,无明显自然陡坎,常见浅层滑坡和地裂。
3 土体裂隙发育,常有光滑面和擦痕,有的裂隙中充填灰白或灰绿色黏土,干时坚硬,遇水软化,自然条件下呈坚硬或硬塑状态。
4 浅部胀缩裂隙中含上层滞水,无统一地下水位,水量较贫且随季节变化明显。
5 新开挖边坡工程易发生坍塌,地基未经处理的建筑物破坏严重,刚性结构较柔性结构严重,建筑物裂缝宽度随季节变化。

S.0.3 膨胀土详判包括膨胀潜势分类和地基胀缩等级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可按表S.0.3-1分为三类。

表S.0.3-1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分类

自由膨胀率δef(%) 膨胀潜势分类
40≤δef<65
65≤δef<90
δef≥90

2 膨胀土地基的胀缩等级可按表S.0.3-2分为三级。

表S.0.3-2 膨胀土地基的胀缩等级

地基分级变形量Sc(mm) 胀缩等级
15≤Sc<35
35≤Sc<70

S.0.4 地基分级变形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的有关规定计算。


附录T 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的判定

T.0.1 黄土湿陷性的判别可分初判和复判两阶段进行。


T.0.2 黄土湿陷性初判宜采用下列标准:
1 根据黄土层地质时代初判:
早更新世Q1黄土不具有湿陷性;
中更新世Q12黄土不具有湿陷性;
中更新世Q22顶部部分黄土具有湿陷性;
上更新世Q3与全新世Q4黄土具有湿陷性。
2 根据典型黄土塬区完整黄土地层剖面初判:
自地表向下第一层黄土(Q3)宜判为强湿陷性或中等湿陷性;第二层黄土(Q2上部)宜判为轻微湿陷性;第三层及以下各层黄土(含古土壤层)可判为无湿陷性。第一层与第二层(Q3-Q2上部)所夹的古土壤层宜判为轻微湿陷性。
3 上更新世Q3黄土,天然含水率超过塑限含水率时,宜判为轻微湿陷性或不具湿陷性。
T.0.3 黄土湿陷性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和现场浸水载荷试验两种。取样与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取样要求:地下水位以上黄土层,应开挖竖井取样;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黄土,可采用钻孔薄壁取土器静压法取样,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要求。
2 试验取样应穿透湿陷性土层。
3 试验压力一般可采用0~300kPa,当基底压力大于300kPa时,宜按实际压力进行湿陷性试验。
4 重要工程除应做室内固结试验外,还应做现场浸水载荷试验,确定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在200kPa压力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

T.0.4 黄土湿陷性的复判,应包括黄土的湿陷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等。判别标准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可根据湿陷系数δs值的大小分为下列三种:
1)当0.015≤δs≤0.03时,湿陷性轻微。
2)当0.03<δs≤0.07时,湿陷性中等。
3)当δs>0.07时,湿陷性强烈。
2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Δzs′或计算值Δzs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Δzs′或计算值Δzs小于或等于70mm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Δzs′或计算值Δzs大于70mm时,应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3)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计算值出现矛盾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
3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值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等按表T.0.4判定。

表T.0.4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注:*当湿陷量的计算值Δs>600m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Δzs>300mm时,可判为Ⅲ级,其他情况可判为Ⅱ级。


T.0.5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psh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当按现场浸水载荷试验结果确定时,应在p-ss(压力与浸水下沉量)曲线上,取其转折点所对应的压力值为湿陷起始压力。当曲线上的转折点不明显时,可取浸水下沉量(ss)与承压板直径(d)或宽度(b)之比值等于0.017所对应的压力值为湿陷起始压力值。
2 当按室内压缩试验结果确定时,在p-δs曲线上宜取δs=0.015所对应的压力值为湿陷起始压力值。
3 对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地基内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时,可按非湿陷性黄土评价。


附录U 岩体结构分类

附录U 岩体结构分类

表U 岩体结构分类


附录V 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

附录V 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

表V 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



注:本分类适用于高度大于70m的混凝土坝。Rb为饱和单轴抗压强度,Vp为声
波纵波波速,Kv为岩体完整性系数,RQD为岩石质量指标。


附录W 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W.0.1 前期勘察阶段可根据岩土体渗透性等级按表W.0.1确定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表W.0.1 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W.0.2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或有勘探平硐时,可按表W.0.2确定外水压力折减系数。当有内水组合时,βe应取小值,无内水组合时,βe应取大值。

表W.0.2 外水压力折减系数经验取值表

注:本表引自《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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