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10-21 1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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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黑龙江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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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依据
为促进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重大事项做出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推动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2基本要求
建立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推动科学发展、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改革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要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出资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执行的必要环节,科学识别、评价、应对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做到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附件
《黑龙江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