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10-21 17: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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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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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项目建设产生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党办发〔2010〕19号)精神,特制定《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及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发现、降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化解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19号)的精神,现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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