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10-21 17: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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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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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证项目稳步实施、平安推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贯彻“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附件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