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10-22 0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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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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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且项目业主如实提供拟建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或说明材料的,可以不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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