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10-22 09: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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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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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着力推进富民强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建立和规范重大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长效机制,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0]1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三个攻坚战”和“三项工程”有关维稳工作的通知》(内稳发[2012]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紧密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维护稳定工作总体部署,贯穿重大项目建设执行、实施全过程,科学识别、评价、应对和控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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