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在饮食建筑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适用、安全、卫生、经济、节能和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扩建和改建有餐空间的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饮食建筑。不适用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医院和疗养院的营养厨房设计。
103饮方式服务特点划分,饮食建筑可分为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等四类。
10.4饮食建筑按建筑规模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
并应符合表1.0.4-1及表1.0.4-2的规定。
表1.0.4-1餐馆 快餐店 饮品店的建筑规模
建筑规模
建筑面积(m)或用餐区域座位数(座)
特大型
面积>3000或座位数>1000
大型
500<面积<3000或250<座位数≤1000
中型
150<面积<500或75<座位数<250
小型
面积<150或座位数<75
注:表中建筑面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区域的建筑面积,包括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和辅助区域。
表1.0.4-2
食堂的建筑规模
建筑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食堂服务的人数
(人)
人数≤100
100<人数
1000<人数
人数>5000
1000
≤5000
注:食堂按服务的人数划分规模。食堂服务的人数指就餐时段内食堂供餐的全部
就餐者人数。
10.5饮食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和舒适的就餐环境,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高
效、便捷的工作条件。
10.6 饮食建筑设计应因地制宜,与当地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结合,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等的有关规定。
1.0.7饮食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