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收费标准 - 工程建设其它费标准] 发表于:2024-06-13 14: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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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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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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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价格[2007]670号 )文库_工程资料_规划纲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资料共享_规划纲要_模版下载

资料库_资料共享_规划纲要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 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 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大牛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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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大牛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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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大牛工程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大牛工程师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文库_模版下载_工作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附件:大牛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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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大牛工程师

1 总 则资料下载_规划纲要_十四五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投资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1;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70%。
1.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的4%~6%向发包人加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工程资料_模版下载_规划纲要

2 矿山采选工程大牛工程师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工程资料_统计公报_十四五

2.2.1 采矿工程大牛工程师

大牛工程师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资料库_工程咨询_县域经济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
2. 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的矿井工程;
3. 立井筒垂深<300m,斜井筒斜长<500m;
4. 矿田地形为I、II类,煤层赋存条件属I、II类,可采煤层2层及以下,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单一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
5. 两种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露天采矿工程;
6. 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山坡与深凹露天矿;
7. 矿石品种单一,斜井,平硐溜井,主、副、风井条数<4条的矿井工程。大牛工程师

I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
2. 低瓦斯、偶见少量岩浆岩、自然发火倾向小的矿井工程;
3. 300m≤立井筒垂深<800m,5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
4. 矿田地形为Ⅲ类及以上,煤层赋存条件属Ⅲ类,煤层结构复杂,可采煤层多于2层,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综合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
5. 有两种矿石品种,主、副、风井条数≥4条,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矿井工程;
6. 两种以上开拓运输方式,多采场的露天矿;
7. 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深凹露天矿;
8. 采金工程。资料下载_统计公报_十四五

II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复杂;
2. 水患严重、有岩浆岩侵入、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工程;
3. 地压大,地温局部偏高,煤尘具爆炸性,高瓦斯矿井,煤层及瓦斯突出的矿井工程;
4. 立井筒垂深>大于8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
5. 开采运输系统复杂,斜井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有复杂的疏干、排水系统及设施;
6. 两种以上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采用充填采矿法或特殊采矿法的各类采矿工程;
7. 铀矿采矿工程。统计公报_工作报告_模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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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选矿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1. 新建筛选厂(车间)工程;
2. 处理易选矿石,单一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II级

1. 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选煤厂工程;
2. 两种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大牛工程师

III级

1. 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选煤厂、水煤浆制备及燃烧应用工程; 2. 两种以上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资料库_文库_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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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工冶炼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大牛工程师

3.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大牛工程师

大牛工程师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工作报告_县域经济_报告模板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1. 一般机械辅机及配套厂工程;
2. 船舶辅机及配套厂,船舶普航仪器厂,吊车道工程;
3. 防化民爆工程、光电工程
4. 文体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金属制品厂工程
5. 针织、服装厂工程;
6. 小型林产加工工程;
7. 小型冷库、屠宰厂、制冰厂,一般农业(粮食)与内贸加工工程;
8. 普通水泥、砖瓦水泥制品厂工程;
9. 一般简单加工及冶炼辅助单体工程和单体附属工程;
10. 小型、技术简单的建筑铝材、铜材加工及配套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II级

1. 试验站(室),试车台,计量检测站,自动化立体和多层仓库工程,动力、空分等站房工程;
2. 造船厂,修船厂,坞修车间,船台滑道,船模试验水池,海洋开发工程设备厂,水声设备及水中兵器厂工程;
3. 坦克装甲车车辆、枪炮工程;
4. 航空装配厂、维修厂、辅机厂,航空、航天试验测试及零部件厂,航天产品部装厂工程;
5. 电子整机及基础产品项目工程,显示器件项目工程;
6. 食品发酵烟草工程,制糖工程,制盐及盐化工工程、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工程、家电及日用机械工程,日用硅酸盐工程;
7. 纺织工程;
8. 林产加工工程;
9. 商物粮加工工程;
10. <2000t/d的水泥生产线,普通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程,特种陶瓷生产线工程,新型建筑材料工程;
11. 焦化、耐火材料、烧结球团及辅助、加工和配套工程,有色、钢铁冶炼等辅助、加工和配套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III级

1. 机械主机制造厂工程;
2. 船舶工业特种涂装车间,干船坞工程;
3. 火炸药及火工品工程、弹箭引信工程;
4. 航空主机厂、航天产品总装厂工程;
5. 微电子产品项目工程、电子特种环境工程、电子系统工程;
6. 核燃料元/组件、铀浓缩、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
7. 制浆造纸工程、日用化工工程;
8.印染工程;
9.≥2000t/d的水泥生产线,浮法玻璃生产线;
10. 有色、钢铁冶炼(含连铸)工程,轧钢工程。大牛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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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油化工工程大牛工程师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工作报告_十四五_模版下载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大牛工程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大牛工程师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1. 油气田井口装置和内部集输管线,油气计量站、接转站等场站、总容积<50000m³ 或品种<5种的独立油库工程;
2. 平原微丘陵地区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中间场站工程;
3. 无机盐、橡胶制品、混配肥工程;
4. 石油化工工程的辅助生产设施和公用工程。大牛工程师

II级

1. 油气田原油脱水转油站、油气水联合处理站、总容积≥50000 m³或品种≥5种的独立油库、天然气处理和轻烃回收厂站、三次采油回注水处理工程;硫磺回收及下游装置、稠油及三次采油联合处理站、油气田天然气液化及提氦、地下储气库;
2. 山区沼泽地带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首站、末站、压气站、调度中心工程;
3. 500万吨/年以下的常减压蒸馏及后加工装置,丁烯氧化脱氢、MTBE、丁二烯抽提、乙腈生产装置工程;
4. 磷肥、农药、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纤工程;
5. 医药工程;
6. 冷冻、脱盐、联合控制室、中高压热力站、环境监测、工业监视、三级污水处理工程。大牛工程师

III级

1. 海上油气田工程;
2. 长输管道的穿跨越工程;
3. 500万吨/年以上的常减压联合蒸馏及二次加工装置,芳烃抽提、芳烃(PX),乙烯、对苯二甲酸等单体原料,合成材料,LPG、LNG低温储存运输设施工程;
4. 合成氨、制酸、制碱、复合肥、火化工、煤化工工程;
5. 核化工、放射性药品工程。资料共享_规划纲要_十四五

大牛工程师

5 水利电力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适用于水利、水电、电力、核能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大牛工程师

5.2.1 水库、水电、电力、核能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水库、水电、电力、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
文库_模版下载_报告模板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1. 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燃气轮机发电工程,50MW及以下供热机组发电工程;
2. 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下的送电、变电工程;
3. 最大坝高<70m,边坡高度<50m,基础处理深度<20m的水库水电工程;
4. 施工明渠导流建筑物与土石围堰;
5. 总装机容量<50MW的水电工程;
6. 单洞长度<1km的隧洞;
7. 无特殊环保要求。工程咨询_十四五_模版下载

II级

1. 单机容量300MW~600MW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单机容量50MW以上供热机组发电工程,新能源发电工程(可再生能源、风电、潮汐等) ;
2. 电压等级330KV的送电、变电工程;
3. 70m≤最大坝高<100m或1000万m3≤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
4. 地下洞室的跨度<15m,50m≤边坡高度<100m ,20 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
5. 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土围堰(最大堰高<20m);
6. 50 MW≤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电工程;
7. 1km≤单洞长度<4km的隧洞;
8. 工程位于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较高的环保要求。大牛工程师

III级

1. 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
2. 换流站工程,电压等级≥500kV送电、变电;
3. 核能工程;
4. 最大坝高≥100 m或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
5. 地下洞室的跨度≥15m,边坡高度≥100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
6. 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土围堰(最大堰高≥20m);
7. 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库水电工程;
8. 长度≥4km的水工隧洞;
9. 工程位于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特殊的环保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大牛工程师

5.2.2 其他水利工程大牛工程师

资料共享_规划纲要_十四五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2
大牛工程师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1. 流量<15m3/s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2. 堤防等级V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3. 灌区田间工程;
4. 水土保持工程。资料库_模版下载_十四五

II级

1. 15m3/s≤流量<25m3/s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2. 引调水工程中的建筑物工程;
3.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4. 堤防等级III、IV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大牛工程师

III级

1. 流量≥25m3/s的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2.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引调水建筑物工程;
3 堤防等级I、II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4. 护岸、防波堤、围堰、人工岛、围垦工程,城镇防洪、河口整治工程。资料下载_资料共享_报告模板

大牛工程师

6 交通运输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大牛工程师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大牛工程师

6.2.1 铁路工程资料库_县域经济_报告模板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大牛工程师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Ⅱ、Ⅲ、Ⅳ级铁路大牛工程师

II级

1. 时速200KM客货共线;
2. Ⅰ级铁路;
3. 货运专线;
4. 独立特大桥;
5. 独立隧道大牛工程师

III级

1. 客运专线;
2. 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模版下载_工作报告_规划纲要

大牛工程师

           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95;
               2.复杂等级Ⅱ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统计公报_工作报告_县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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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模版下载_工程咨询_统计公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大牛工程师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1.三级、四级公路及相应的机电工程;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机电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II级

1.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2.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
3.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III级

1.高速公路工程;
2.城市地铁、轻轨;
3.客(货)运索道工程。工程资料_资料共享_统计公报

大牛工程师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Ⅱ、Ⅲ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为1.1和1.26。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大牛工程师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3
大牛工程师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1.总长<1000m 或单孔跨径<150 m的桥梁
2.长度<1000m的隧道工程
3.人行天桥、涵洞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II级

1.总长≥1000m或150 m≤单孔跨径<250 m的公路桥梁;
2.1000m≤长度<3000 m的隧道工程;
3城市桥梁、分离式立交桥、地下通道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III级

1.主跨≥250m拱桥,单跨≥25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m斜拉桥,≥800m悬索桥;
2.连拱隧道、水底隧道、长度≥3000 m的隧道工程、;
3.城市互通式立交桥。模版下载_规划纲要_模版下载

工程资料_模版下载_规划纲要

6.2.4 水运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资料下载_资料共享_模版下载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1.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码头<1000t级,航道<5000t级;
2. 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码头、航道整治、船闸<100t级;
3.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船坞、舾装码头<3000t级,船台、滑道船体重量<1000t;
4. 各类疏浚、吹填、造陆工程。大牛工程师

II级

1.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1000t级≤码头<10000t级,5000 t级≤航道<30000 t级,护岸、引堤、防波堤等建筑物;
2. 油、气、危险品码头工程<1000t级;
3. 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100t级≤码头<1000t级,
100t级≤航道整治<1000 t级,100t级≤船闸<500t级,升船机<300t级;
4.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3000t级≤船坞、舾装码头<10000t级, 1000t<船台、滑道船体重量<5000t。资料库_工作报告_十四五

III级

1.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码头≥10000t级,航道≥30000 t级;
2. 油、气、危险品码头工程≥1000t级;
3. 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码头、航道整治≥1000t级,船闸≥500t级,升船机≥300t级;
4. 航运(电)枢纽工程;
5.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船坞、舾装码头≥10000t级,船台、滑道船体重量≥5000t;
6.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工程资料_十四五_模版下载

6.2.5 民用机场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大牛工程师
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5
工程资料_统计公报_县域经济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3C及以下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项目单一或规模较小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II级

4C、4D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中等规模工程);大牛工程师

III级

4E及以上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大型综合工程含配套措施)。大牛工程师

大牛工程师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7 建筑市政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大牛工程师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电、电信工程。资料库_统计公报_模版下载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资料下载_资料共享_报告模板

7.2.1 建筑、人防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工作报告_十四五_县域经济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1.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
2.跨度<24m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
3.室外工程及简单的配套用房;
4.高度<70m的高耸构筑物。大牛工程师

II级

1.24m≤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
2.24m≤跨度<36m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
3.高度≥24m的住宅工程;
4.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
5.装饰、装修工程;
6.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
7.70m≤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物。大牛工程师

III级

1.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跨度≥36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
2.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
3.防护级别为四级以上的人防工程;
4.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物。资料下载_模版下载_县域经济

模版下载_工作报告_十四五

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模版下载_十四五_县域经济

资料库_统计公报_规划纲要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1. 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
2. 小区内燃气管道工程;
3. 小区供热管网工程,<2MW的小型换热站工程;
4. 小型垃圾中转站,简易堆肥工程。资料库_工程资料_报告模板

II级

1. 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3m³/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
2. 城市中、低压燃气管网(站),<1000 m³液化气贮灌场(站);
3. 锅炉房,城市供热管理网工程,≥2MW换热站工程;
4. ≥100t/日的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
5.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资料_统计公报_报告模板

III级

1. ≥3m³/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
2. 城市高压燃气管网(站),≥1000 m³液化气贮灌场(站);
3. 垃圾焚烧工程;
4. 海底排污管线,海水取排水、淡化及处理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7.2.3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资料库_工程咨询_统计公报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3
大牛工程师
等级工程特征
I级

1.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 广播2套及以下,电视3套及以下)工程;
2. 中短波发射台(中波单机功率P<1KW,短波单机功率P<50KW)工程;
3.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单机功率P<1KW)工程;
4. 广播电视收测台设备工程;三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大牛工程师

II级

1.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3~5套,电视4~6套)工程;
2. 中短波发射台(中波单机功率1KW≤P<20KW,短波单机功率50KW≤P<150KW)工程;
3.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1KW≤P<10KW,塔高<200m)工程;
4.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工程;二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
5. 电声设备、演播厅、录(播)音馆、摄影棚设备工程;
6. 广播电声卫星地球站、微波站设备工程;
7. 电信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III级

1.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6套以上,电视7套以上)工程;
2. 中短波发射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P≥20KW,短波单机功率P≥150KW)工程;
3.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P≥10KW,塔高≥200m)工程;
4. 一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大牛工程师

大牛工程师

8 农业林业工程大牛工程师

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大牛工程师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大牛工程师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附表一大牛工程师

模版下载_统计公报_模版下载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服务阶段具体服务范围构成备注
勘察阶段

协助发包人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大牛工程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具体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设计阶段

协助发包人编制设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大牛工程师

施工阶段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大牛工程师

保修阶段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附表二大牛工程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大牛工程师
                          单位:万元
大牛工程师
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
150016.5
2100030.1
3300078.1
45000120.8
58000181.0
610000218.6
720000393.4
840000708.2
960000991.4
10800001255.8
111000001507.0
122000002712.5
134000004882.6
146000006835.6
158000008658.4
1610000001039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大牛工程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附表三工程咨询_统计公报_报告模板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作报告_规划纲要_县域经济
工程类型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资料库_十四五_模版下载

 
0.9
1.0
1.1

2.加工冶炼工程
    冶炼工程
    船舶水工工程
    各类加工
    核加工工程大牛工程师

 
0.9
1.0
1.0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核化工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0.9
1.0
1.2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大牛工程师

 
0.9
1.0
1.2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场道、助航灯光工程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资料库_规划纲要_报告模板

 
0.9
1.0
1.1

6.建筑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邮政、电信、广电电视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0.8
1.0
1.0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林业工程大牛工程师

 
0.9
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附表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工程资料_十四五_模版下载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大牛工程师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职级工日费用标准(元)

一、高级专家工程咨询_工作报告_规划纲要

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大牛工程师

600~800

四、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300~600
大牛工程师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大牛工程师

(自补资料)附件:大牛工程师

模版下载_规划纲要_十四五
收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工程资料_工作报告_十四五

    说明:大牛工程师

    1、X1、Y1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表二中计费额的区段值;Y1、Y2为对应于X1、X2的收费基价;X为某区段间的插入值;Y为对应于X由插入法计算而得的收费基价。
    2、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3、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例】若计算得计费额为600万元,计算其收费基价。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表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计费额处于区段值500万元(收费基价为16.5万元)与1000万元(收费基价为30.1万元)之间,则对应于600万元计费额的收费基价:文库_工程资料_资料共享

大牛工程师

大牛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主席令[1997]92号
资料下载_工程资料_统计公报

1997-12-29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牛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模版下载_统计公报_县域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大牛工程师

1997年12月29日文库_模版下载_报告模板

资料下载_规划纲要_模版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工程咨询_统计公报_报告模板
目 录
规划纲要_报告模板_模版下载

    第一章总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大牛工程师

    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模版下载_工程咨询_报告模板

    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模版下载_县域经济_模版下载

    第六章法律责任大牛工程师

    第七章附则大牛工程师

资料库_统计公报_县域经济
第一章 总则
工程咨询_工作报告_县域经济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规划纲要_十四五_模版下载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大牛工程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大牛工程师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大牛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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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工程咨询_资料共享_县域经济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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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资料库_统计公报_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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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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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资料共享_规划纲要_模版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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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资料库_文库_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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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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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1 号
大牛工程师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大牛工程师

总 理  温家宝大牛工程师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大牛工程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第十九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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