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文件
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价格〔2011〕301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提高援疆建设资金的利用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目录》管理(详见附件1)。凡不在《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工程建设单位有权拒付。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要求服务对象接受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也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移下属或指定的企、事业单位变相收费。
对于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双方要坚持“业主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应当遵循“通过协议或合同确定委托、被委托关系,明确服务内容,确定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
二、对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援疆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实行减免各类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措施(详见附件1、2、3)。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减免措施的同时,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对上述建设项目做好服务。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援疆办、援疆前方指挥部等监督相关收费减免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控制在《收费目录》之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对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将依据法律法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严格审批。对设立新的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从严控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分工权限进一步完善现行有关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的政策,明确收费范围、服务内容。对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降低,对不合理收费要坚决取消。
四、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令取消的各类收费。对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供水、供热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乱收费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各地要建立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收费情况报送制度,积极推行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的公示制度,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六、本通知所指工程建设领域收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中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对建设项目行使管理职能、提供相关服务,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建设全过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前期、项目建设过程、项目竣工验收及权属登记为止的各个环节。
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是指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和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兵团受援师)其他产业聚集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援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资金中有支援省市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是指为了解决新疆农村居民和游牧民的住房条件和生产生活问题,实行统一规划、政府补贴、对口支援、社会帮扶、农民自筹等方式新建的与农牧民安居和增收致富的工程项目。
七、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 附件1: | |||||||
| 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 |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减免措施 | ||||
|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 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 | 援疆工程建设项目 | 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 | ||||
| 一、国土部门(6项) | |||||||
| 1 | 土地登记费 |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2 | 耕地开垦费 |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3 | 土地闲置费 |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4 | 土地复垦费 |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5 | 土地管理费 | 土地征迁管理费 |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征地管理费及其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计价房〔2002〕470号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免收 |
| 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免收 | |||
| 临时用地管理费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免收 | |||
| 采挖用地管理费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免收 | |||
| 6 | 证照工本费 |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免收 | |
| 二、建设部门(4项) | |||||||
| 1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价房字[1999]35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2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价房字[1999]35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
| 3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8]823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
| 4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关于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新价非字[1993]108号、《关于石河子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函〔2002〕108号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免收 | |
|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项) | |||||||
| 1 | 特种设备检验费 | 《关于重新制定我区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1739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2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关于调整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34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四、环保部门(1项) | |||||||
| 1 | 噪声超标排污收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计价费〔2004〕30号、《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免收 | |
| 五、水利部门(3项) | |||||||
| 1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0]45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2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0]45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3 | 水资源费 | 《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89号、《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0〕3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六、人防部门(1项) | |||||||
| 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人防办公室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1410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七、测绘部门(1项) | |||||||
| 1 |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八、畜牧部门(2项) | |||||||
| 1 | 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收费 | 《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2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九、林业部门(1项) | |||||||
| 1 | 林地补偿费 |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十、其他部门(1项) | |||||||
| 1 |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 | 《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减免措施 | ||||
|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 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 | 援疆工程建设项目 | 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 | ||||
| 1 | 征地事务技术服务收费 | 《关于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3〕334号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免收 | |
| 2 | 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 | 《关于降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828号、《关于降低伊宁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831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3 | 测绘数字化产品收费 |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4 | 土地交易收费 | 《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0〕1809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5 | 工程交易中心场地及设施服务费 | 《关于规范和调整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832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 《关于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830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7 |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收费 | 《关于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复函》新计价房〔2003〕1028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8 | 建筑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费 | 《建筑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新计价费〔2002〕897号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
| 9 | 信息技术工程质量检验服务收费 | 《关于信息技术工程质量检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230号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
| 10 | 防盗安全门、建筑幕墙检验收费 | 《关于制定防盗安全门(楼宇对讲系统)、建筑幕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字〔2003〕1033号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
| 11 | 安全防范工程检验收费 | 《关于调整安全防范工程检验收费标准问题的函》新计价费字〔2004〕516号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
| 12 | 消防产品检测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 | 《关于印发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9〕1421号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
| 13 |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收费 | 《关于气象系统部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1811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14 |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 | 《关于制定自治区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按标准收取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15 |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 《关于调整我区部分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
| 备注:1.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依托行政事务管理权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特征是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及行业垄断性,一定程度上排斥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活动。2.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提到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是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已含在工程造价中,不属于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取。3.各级住建部门代收的劳动保险费是劳动保障的配套政策,不属于收费项目。 | |||||||
| 附件2: | |||||||
| 工程建设领域政府性基金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减免措施 | ||||
|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 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 | 援疆工程建设项目 | 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 | ||||
| 1 | 土地有偿使用费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233号、《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 | 按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执行 | 按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执行 | 按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执行 | 按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执行 |
| 土地租赁金 | |||||||
|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 |||||||
| 2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 | 按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执行 | 按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执行 | 按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执行 | 按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执行 | |
| 3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4 | 征拨土地补偿费 | 土地补偿费 |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安置补助费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青苗补偿费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新财非税〔2011〕34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6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7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非税[2008]17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
| 8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88号、《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发改医价〔2006〕1731号 | 按标准收取 | 按标准收取 | 减半收取 | 免收 | |
| 附件3: | |||||||
| 工程建设领域收费(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减免措施 | ||||
|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 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 | 援疆工程建设项目 | 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 | ||||
| 1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新价房字〔2000〕3号 | 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从低收取 | 在规定标准的50%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从低收取 | 免收 | |
| 2 |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364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1〕933号 | 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在规定标准的50%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从低收取 | 在规定标准的50%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从低收取 | 免收 | |
| 3 | 节能评估收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参照《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新价房字〔2000〕3号 | 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从低收取 | 在规定标准的50%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从低收取 | 免收 | |
| 4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385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计价房〔2002〕152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1〕933号 | 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按中标价确定,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按中标价确定,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按中标价确定,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在规定标准的70%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按当地同类工程实际勘察设计收费额的50%执行,从低收取 | |
| 5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 《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866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新计价房〔2003〕1016号 | 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在规定标准的70%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从低收取 | 按当地同类工程实际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额的50%执行,从低收取 | |
| 6 |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计价房[2003]3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1〕933号 | 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在规定标准的70%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按当地同类工程实际招标代理收费额的50%执行,从低收取 | |
| 7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7]584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1〕933号 | 采取招投标方式的,按照中标价确定;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采取招投标方式的,按照中标价确定;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采取招投标方式的,按照中标价确定;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在规定标准的80%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 采取招投标方式的,按照中标价确定;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的,按当地同类工程实际监理收费额的50%执行,从低收取 | |
| 8 | 房产测绘收费 | 《关于制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房〔2005〕466号 | 按标准收取 | 在规定标准的50%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从低收取 | 在规定标准的50%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从低收取 | 免收 | |
| 备注: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实行目录管理,所列收费项目只是提出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措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