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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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2年5月5日
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本级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直“三区”)筹资投资的项目。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按照如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办公室(简称“市政府项目办”)负责市本级重点项目的综合统筹和协调督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储备计划和筹资方案。
(二)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以及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及概算调整的审批。
(三)市财政局参与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筹资方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负责对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负责所筹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负责5000万元以下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
(四)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承担5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并对未经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抽审。
(五)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主体参与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和筹资方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承担所筹资金的拨付。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新承诺的时限要求,办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审批手续。市统计、消防、人防、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七)市直“三区”管委会和住建、交通、水利等市直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分级分类负责本地、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并加强造价、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议、具体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造价控制、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资产交付、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向市政府项目办报送项目基本建设信息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向统计部门申报项目纳统,并报送投资统计数据。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孝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策划拟建项目,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匡算,提出项目建议。
(二)市政府项目办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建议进行审查,拟定项目清单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简称“滚动储备库”)。
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要尽快实施的项目,直接纳入滚动储备库。
对纳入滚动储备库的项目方可启动项目审批立项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直“三区”管委会、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每年9月底前从滚动储备库中遴选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申报下年度拟建设项目,报市政府项目办汇总。市政府项目办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形成下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续建项目可以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尚未完成初步设计审批,但确需下年度启动建设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一并审议,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后,尽快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五)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由市政府项目办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研究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实行动态调整,分批推进实施,原则上每年分两次下达,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市政府项目办组织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招投标控制价进行投资评审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评审意见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批复,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不得擅自突破。市直“三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由属地制定。
第七条 ;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预算;由政府融资主体安排的项目,由融资主体制定融资方案和计划,还款来源报市政府(市政府项目办)确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一)除国家、省有特殊规定外,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合并审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基本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资规、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节能评估评价等审批手续,并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严禁未批先建和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初步设计方案形成后,市政府项目办组织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造价控制意见,并抄送发改、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造价控制意见优化修改设计及投资概算。
(三)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优化修改完成后,发改部门结合造价控制意见,对概算超过市委、市政府既有决策意见的,应向市政府(市政府项目办)报备后予以批复。
国家和省规定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程序。
第九条 ;初步设计获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择优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或者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择优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市政府项目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并出具招标控制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政府项目办出具的评审意见,形成最后的招标控制价,并予以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能晚于开标前15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市政府项目办每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
第四章 ;项目工程变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擅自决定的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财政性费用。
对于“正负零”或地面以上等建设条件简单、明晰的分部工程,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增加投资规模;对于经批准的负向工程变更,应核减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调整规模由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批复,市政府项目办组织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进行变更审核;项目开工后变更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需要变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可按本章节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变更原因、相关责任及变更预计增减金额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先报项目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划清责任,并审核同意后,再向变更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交通、水利、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交通、水利、信息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变更审批。
变更审批部门应及时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依法采购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变更进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同步抄送发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备案。其中:
(一)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及以上或在中标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出具批复意见。
(二)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在中标合同价5%以上10%以下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项目办审定后出具批复意见。
(三)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50万元及以下或在中标合同价5%及以下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变更批复文件等材料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变更工程量与变更预算金额进行一致性审查后,出具预算变更审核意见书,并向市政府项目办报备。项目单位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超过批准的建设内容及不符合合同协议发生的支出,后期审计机关或政府投资评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或评审。
第十八条 ;因工程变更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完善工程变更程序,再申请概算调整。
各单项工程变更后,其投资累计之和未超过原批复工程概算的,不再履行概算调整手续;其投资累计之和超过原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预算变更审核意见、审计报告等编制概算调整报告,交发改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后期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合同价、竣工决(结)算价等内容和环节造价管理,坚持限额设计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因设计变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单项工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投资增加,应当通过优化设计将项目总投资额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投资概算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对超出10%的,发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或调减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重新编报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设计,项目总造价、各单项工程造价或单位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概算。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程序完成后,市政府项目办组织财政部门对施工图预算开展投资预算评审,评审时应加强与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一致性审查,对突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不予受理。对设计深度不够、设计不完整、无法计算工程价款的,评审时作甩项处理。施工图预算报审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第二十四条 ;实施过程中,遇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概算核定部门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概算核定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意见,出具同意用预备费解决新增概算的函。
(二)对于使用预备费无法解决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概算核定部门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投资概算)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工程变更(含工程变更批复文件、预算变更批复文件)、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