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公安局阜南县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公发〔2021〕31号
县公安局有关单位、县教育局有关机构、各中心学校、县直学校:
为认真贯彻中央部委领导同志关于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切实维护校园及其周边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人身安全。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加快推动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公通字〔2019〕27号)、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幼儿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指导,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防范建设,现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南县公安局 阜南县教育局
2021年5月14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工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中央部委领导同志关于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切实维护我县校园及其周边治安、交通安全,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人身安全。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加快推动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公通字〔2019〕27号)、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幼儿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决定进一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校园安全防范建设,现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高起点规划校园安全防护建设,最大限度的发挥整体效能。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校园安全风险因素,分类施策,突出重点。围绕“四个100%”(专职保安员配备100%,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达标率100%,封闭化管理达到100%,护学岗建设达到100%)的建设总体目标,全力推进联合护学机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人防、物防、技防系统建设、通报会商机制、隐患排查机制、群防群治体系建设机制,形成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四位一体”校园安全治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校园安保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好专职安保人员,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二)加强校园安防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系统建设,学校要立足实际,设置监控室,建设集中式监控屏幕。一键式紧急报警实现“视频接入、语言通话、报警通畅”等功能正常运转,每月集中开展测试,预防故障发生。
(三)加强校园物防设施建设。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交通信号灯、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者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样式不做统一要求,但是坚固耐用。
(四)加强校园“护学岗”建设。校园“护学岗”是指在校园门口50米范围内设立,主要承担上、放学时段维护周边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等职责的岗点。以公安民警为主导,协辅警、学校保卫干部、保安员、教职员工、“江淮义警”、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的“护学岗”。(建设规范见附件1)
(五)加强校园警务联络室建设。统一字样为“X派出所XX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警务联络室”。样式大小视悬挂位置而定,不作统一要求。校园警务联络室要整洁,室内物品摆放有序。“校园警务联络室”防卫器械种类及配备标准(俗称“八大件”,制成公示版悬挂上墙):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防卫器械要摆放在随手可取的地方(器械架)。
(六)加强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公安部门、教育部门要认真排查梳理涉及教学单位、教职员工、学生等主体的矛盾纠纷线索、苗头,严防因个人、家庭、社会等因素引发极端个人事件。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文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场所、治安乱点的排查整治,及时发现消除治安隐患,切实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七)加强校园安全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法制副校长机制,推动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生命教育、心理教育进校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细化应急处置预案,尤其要落实演练操作,切不可过形式,针对演练中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应急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演练转化为实际工作效果,全面提升师生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学校安全事关家庭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做好这项工作,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公安、教育部门重要职责所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二)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公安部门、教育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工作组,加强警校联动,制动实施方案,推进工作落实,围绕具体环节认真研究谋划,抓好各项措施推进落实。
(三)强化检查验收落实。公安部门、教育部门要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任务盯紧盯牢,及时跟进,不定期检查进展,分析存在问题,适时组织验收。
附件:1.《校园“护学岗”建设工作规范》
2.《校园“护学岗”工作职责》
3.《校园“护学岗”工作制度》
护学岗建设工作规范
一、建立校园“护学岗”政策依据
公安部、教育部《加快推动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公通字〔2019〕27号)、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幼儿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
二、建立校园“护学岗”的目的
健全完善上、放学重点时段和校园周边重要路段“高峰勤务”机制,有效防范暴恐袭击个人端和各类涉校案事件,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三、校园“护学岗”建设工作规范
(一)校园“护学岗”是指在校园门口50米范围内设立,主要承担上、放学时段维护周边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等职责的岗点。
(二)校园“护学岗”设置条件: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设置以公安民警为主导,协辅警、学校保卫干部、保安员、教职员工、“江淮义警”、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的“护学岗”,乡村中、小学幼儿园的“护学岗”,要在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指导督下,以学校为主体,组织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护学工作。
(三)校园“护学岗”工作时间:根据学校实际上学时段,以及“错时放学、弹性离校”等特殊情况,科学确定护学时间,原则上提前15分钟到岗,确保重点高峰时段人员到岗、履职到位。
(四)校园“护学岗”标志牌:在学校门前设置醒目的“护学岗”标志牌,对责任部门、联系电话、护学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建议参照“安全岗”的标准,根据场地情况,可自主选择底部固定式的或使用稳定性高可移动式的)
(五)校园“护学岗”袖标:字样为“护学岗执勤”,红底黄字。
(六)校园“护学岗”工作制度(悬挂上墙):内容附后。
(七)校园“护学岗”工作职责(悬挂上墙):内容附后。
(八)校园“护学岗”警力配置及着装要求:每个“护学岗”固定力量原则上不少于4人,其中民警、辅警不得少于2人。对师生人数多、治安状态较为复杂、主干道或交通繁忙道路沿线学校,要适当增加警力和群防群治力量。同时,可安排巡特警、交警参与护学工作。“护学岗”执勤警力应当按规定着装,携带单警装备,保持警容严整,并根据勤务需要携带武器执勤。保安员应当按规定穿着保安服装,携带防护装备上岗执勤。所有人员应统一佩戴印有“护学岗执勤”字样的红袖标。
(九)校园“护学岗”责任民警公示栏。(悬挂上墙)
(十)学校保卫干部和保安员信息公开栏(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信息)。(悬挂上墙)
(十一)校园“护学岗”值班表(悬挂上墙):由校领导、学校保卫干部、保安员、教职员工组成。
(十二)护学岗签到簿:所有参加护学岗执勤的人员均要签到。
护学岗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优化勤务模式,统筹警力安排,保障“护学岗”所需警力、警车、装备等。
二、加强上、放学时段学校门口车辆、人员疏导,依法查纠、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学校门口及周边交通秩序。
三、在学校大门口50米范围内开展巡查守护,注意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和车辆等,快速妥善处置各类涉校涉生突发案事件。
四、及时接受报警和求助,依法处置校园门口及周边发生的警情和案件,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会同学校加强进出人员、车辆管理,严禁上、放学时段社会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六、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指导督促学校严格执行上、放学时段护学制度,组织学校保卫干部、保安员、教职员工以及家长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参与“护学岗”工作,组织开展“护学岗”人员业务培训。
七、落实属地公安机关交办的护学期间涉校安保任务。
八、处置危及师生安全的其它安全隐患。
护学岗工作制度
一、护学岗执勤警力应当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护学时间段,执勤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岗,实行“签到制”,确保高峰时段人员在岗、履职尽责。不得擅自缺岗、脱岗。
二、护学岗执勤警力应当按规定着装,携带单警装备,保持警容严整;保安员应着2011式保安服,携带防护器械;所有执勤人员应统一佩戴印有“护学岗执勤”字样的红袖标。
三、校园护学岗应设置在校园门口50米范围内适宜位置,并设置醒目的校园“护学岗”标志牌,对责任部门、联系电话、护学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四、治安大队、警务督察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校园护学岗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五、属地派出所所长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辖区校园护学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六、属地派出所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如护学岗警力或学校护学岗人员变动,要相互通报,并及时调整部署。
七、公安机关对护学岗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和群防群治力量,应予表彰奖励。
八、护学岗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履职尽责,因工作懈怠或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实行倒查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