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界政办秘〔2022〕16号
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界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2日
界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建设项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制度。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建筑垃圾。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规划;
(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具体举措;
(四)指导、协调、监督、核批、查处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市住建、发改、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界首市民中心城管局窗口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主管部门制定的申请表(内容包括: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并附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政府房屋征收拆迁公告;
(三)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和施工工期);
(四)施工图纸和其他相关资料;
市城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在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用后,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10辆以上不低于国V污染物排放标准、密闭运输车辆,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开挖车辆和冲洗车辆等设备,驾驶人资格和车辆牌照、证件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能满足停车营运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实行“六统一”管理:统一喷涂放大字样和公司名称;统一安装放大号牌;统一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程监管系统(监管平台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统一停车场地;统一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台账资料;统一节能环保车辆。
第十条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考评细则和办法。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专用场地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须向市城管局申报,经实地勘察后,由市城管局统一调配使用。
市城管局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信息。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垃圾产生单位在申报处置计划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单位名称、管理要求、清运审批部门、时间及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数字城管”管理平台;
(三)距施工工地出入口建有不少于50米的缓冲硬化路面及规范的冲洗设备;
(四)建立进出车辆监管制度,驶出工地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应当冲洗干净;
(五)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房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定点收集、集中转运处置。
第十六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十七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装修垃圾分类堆放;
(三)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第十八条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投放到指定堆放场所;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十九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装修垃圾处置计划。
第二十条 零星的包括居民因装饰、维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清运到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并按规定到市城管部门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