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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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界政发〔2021〕14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界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11024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界首市人民政府    

202111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界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节约水资源,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成立由市发改、住建、城管、环保、财政、市场监管、水利、高新区等部门组成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组,定期研究解决征收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五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发改、财政和城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四章  征收主体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是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应收任务分解、收入组织上缴、代征单位收缴考核、统筹调度等工作,具体业务由市排水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 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征收。
    城市规划区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所在辖区乡镇政府代征。
      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乡镇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所在辖区乡镇政府代征。
    市高新区各科技园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各科技园管委会代征。
    第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各代征单位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五章  征收缴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征收及委托代征单位应按照市排水管理中心分解的应收金额,及时足额征收上月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如实向市排水管理中心报送上月自备水源及公共供水用水量(排水量)数据;市排水管理中心根据报送数据于5日内分解各征收和委托代征单位应收任务;征收及委托代征单位于次月10日前完成征收工作。
    委托代征单位应于完成征收任务5日内,如实向市排水管理中心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市排水管理中心汇总后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确保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应加强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监管,保证计量设施安装及正常使用,保障报送数据的真实。
    第十七条  连续3个月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取消缴纳义务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不享受市政府奖补政策;对已享受政府奖补政策的缴纳义务人,由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报请市征收工作组研究后,由市财政局从奖补、退税中足额扣除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

第十八条  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的,可以在水费(税务)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的情况下,不使用财政票据。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排水管理中心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征收和委托代征单位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代征手续费,由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相应细则,根据代征单位完成任务情况,按梯次比例支付(不超过征收缴库金额的10%),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的代征手续费按原标准执行。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市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市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污水处理费收入、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根据污水处理费年度预征收情况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决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市水利局应责令其限期安装、更换或者修复,并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长:张林清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志鸿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员:任彦宏  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
         肖殿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卢  萍  市财政局局长
         刘慕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泽涛  市水利局局长      
         田一平  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曹  伟  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小利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刘震波  西城街道主任

         蔡光辉  东城街道主任

         秦海州  颍南街道主任

         魏   东  芦村镇镇长

         肖丹丹  邴集乡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工作)

         胡  锋  新马集镇镇长

         戴海波  光武镇镇长

      申  振  大黄镇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工作)

      李  丽  靳寨乡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工作)

      于新华  田营镇镇长

      曹俊峰  陶庙镇镇长

      宋晓春  任寨乡乡长

      王保鑫  王集镇镇长

      曹陆军  泉阳镇镇长

      许成标  代桥镇镇长

      程广金  舒庄镇镇长

      孙国威  顾集镇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工作)

      温  超  砖集镇镇长

征收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排水管理中心,黄志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业务由范建光同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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