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界政办〔2021〕1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界首市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评办法》已经2021年2月2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9日
界首市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评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设区市及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8〕11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8〕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对《界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督查考核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统称考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考评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考评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相关考评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评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开展;从2020年起,每5年为1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评单位组织开展;期末考评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评单位开展。
第五条 考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任务、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评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由考评单位下达,作为乡镇街道耕地保护任务。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街道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评依据。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评年向考评单位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评单位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考评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及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评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评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按上级考评单位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评单位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评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村(社区、居委会)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和省、市统筹的乡镇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评单位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考评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向各乡镇街道通报,并纳入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期末考评。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本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省、市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考评单位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评单位报送自查报告。考评单位根据情况选取部分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抽查,结合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评单位向各乡、镇、街道通报,纳入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期末考评,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评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期末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和省统筹、补充耕地阜阳市内跨县(市、区)交易、调剂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的有关乡镇街道,考评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耕地保护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考评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考评单位期末考评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评单位。各乡、镇、街道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评单位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结果,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期末考评结果。
第十六条 考评单位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7月底前,将期末考评结果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对认真履行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对耕地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有关单位进行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评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街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评结果列为各乡、镇、街道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评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商务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生态文明建设考评、粮食安全乡长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责任制考评、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8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界首市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界政办〔2007〕14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