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埇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宿州市埇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3月8日
宿州市埇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规范我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州市埇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以下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故事的应急救援。
(2)超出乡镇、街道、园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或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事发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区政府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批准启动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必要时,指令其他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统一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5)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重大决策。
2.1.1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工作副区长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相关行业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局局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负责快速核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向相关单位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导向,组织协调事故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重大技术攻关,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粮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将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区教育体育局: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校园事故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火灾、溺水等事故宣传。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指导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通信信号保障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警戒保护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财政承担的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资金保障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及赔偿等事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污染物回收和处置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建筑工程及燃气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设备等。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工程建设、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农业机械、畜牧业和水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商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按规定对特种设备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区林业发展中心: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林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道路、排水、污水、环卫等区管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总工会: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调查。
区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市经开区埇桥循环经济示范园、宿徐现代产业园区埇桥园、埇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宿州市绿色家居产业管理办公室:在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现场先期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等相关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有关成员单位应落实本预案需要,编制工作手册,明确具体应急人员工作职责、任务、内容和流程。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1)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专业(或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等信息数据库。
(4)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或上级部门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救援。
(5)组织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街道、园区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及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一般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或指派相关副区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人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部门牵头,按事故类别由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现场医疗急救和环境监测。
(2)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部门牵头,区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导、秩序维护,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工作。
(3)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牵头,应急管理、民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和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4)综合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及其宣传部门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为主,区应急管理、民政、人社、工会、公安、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指导协调保险理赔事宜,参与事故应急调查。
(6)专家组:由区应急部门负责召集,组成现场专家组,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等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2)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3)区政府、区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区应急局牵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5)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区政府、区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区应急局和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区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区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区政府报告;当可能影响邻近区域时,应及时通报邻近区域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区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三级及跨行业领域的预警由区政府负责或指定部门发布,同时将预警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超出本区管辖区域的四、三级预警与相邻县(区)级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二、一级预警由市、省应急管理部门发布。
3.2.3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政府、区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区应急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
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发生事故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区应急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要在现场指挥部授权下,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敏感事故或涉外事故,由区政府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区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3.1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视情及时请求区政府、辖区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支援,并接受统一指挥协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2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区应急局、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局报告。由区政府或区应急局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4.1分级响应和响应分级
突发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事发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由区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时,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险情)信息,分别在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先期处置。
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准确研判本层级响应能力。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启动本预案Ⅳ级响应时,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区长组织指挥协调;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报请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支援。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险情时),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联合指挥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当上一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赶到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时,现场应急人员、应急物质等均由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配,并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4.2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作出如下(不限于)处置,其中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指令进行处置:
(1)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对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应急局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必要时向市政府或市应急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区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发地。
(7)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
(8)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9)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3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定副指挥长任现场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派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工作组、专家组成员,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事故单位的现场指挥部向区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纳入区政府现场指挥部管理。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ƒ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保障。
(2)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4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工作。
(3)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5)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6)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事态扩大,处理力量不足,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请求上一级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扩大应急时,当上一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赶到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时,现场应急人员、应急物质等均由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配,并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应急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后,继续组织应急救援。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研判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事故单位等,在区应急局指导下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金融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1)对一般事故,区政府应组织调查组及时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省、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评估,按照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区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应急局。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局。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对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区公安、消防、卫生、生态环境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发生一般事故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区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区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交通。区交通、公路、城管等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卫生防疫工作,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区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当事故发生单位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区应急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结合公园、广场、人防设施场所的建设改造,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单位应规划确定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警示标识标志。企业单位还应划定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区应急局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区科技局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省、市、区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各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他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埇桥区存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烟花爆竹经营、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建材等工贸重点监管行业,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进行分类,存在的事故如下:
火灾爆炸(包括粉尘爆炸)、中毒窒息(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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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项目 |
名称 |
驻地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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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应急救援队 |
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消防抢险组 |
市经开区埇桥循环经济示范园 |
曾贺 |
15212527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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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贯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义务消防队 |
宿徐现代产业园区埇桥园 |
郭民 |
18005576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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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汉泰化工有限公司义务消防队 |
宿徐现代产业园区埇桥园 |
李泓峰 |
18709813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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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宿州销售分公司应急救援队 |
埇桥区符离镇 |
金海荣 |
1895572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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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 |
宿州海螺水泥矿山兼职救护队 |
埇桥区曹村镇 |
谢仁峰 |
17805577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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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 |
天瑞水泥兼职应急救援队 |
萧县经开区 |
连红钦 |
18755773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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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专业救援队 |
宿州市蓝天救援队 |
埇桥区 |
秦彩民 |
17805577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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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锋锐救援队 |
埇桥区 |
王健林 |
188957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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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危化救援队伍 |
临涣焦化危化救援队 |
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小湖孜 |
师小强 |
19956159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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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宿州油库警消队 |
宿州经开区 |
张俊生 |
139557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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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危化应急救援中粮队 |
市港口路8号 |
李建成 |
1595570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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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化工应急救援队 |
宿州经开区 |
陈万里 |
1395570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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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特食品兼职救援队 |
宿州经开区 |
张柏松 |
156557917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