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财政县域结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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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财政县域结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县域结对帮扶资金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成效,根据中央、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县域结对帮扶资金,主要指根据皖办发〔2017〕3号文件精神实施的县域结对帮扶,由帮扶县根据帮扶计划,向我县投入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县域结对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产业、基础设施等项目,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坚决贯彻执行“负面清单”的同时,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现行目标标准。

第四条  帮扶资金到达县财政后,财政部门将资金到达情况告知县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我县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及项目库建设情况拟定匹配项目并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县委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将审定通过的项目批复到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  财政县域结对帮扶资金按照资金拨付流程操作:

(一)指标管理。财政县域结对帮扶资金指标由财政局预算股分配到管理股室,管理股室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绩效设定、项目储备情况将指标分配到项目主管部门。

(二)计划管理。项目主管部门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进行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管理股室及国库股进行用款计划审核后,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支付申请。

(三)支付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依据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及时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账务核算。

第六条  财政县域结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脱贫及监测户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程类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钢架大棚、光伏电站等项目资金按进度拨款。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施工合同,实际开工后,可预拨合同价款的30%,主体完成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拨付,质保金参照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结算总额的3%。

第七条  乡村振兴部门要按照帮扶县的帮扶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充实完善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和资金的对接,加强项目实施的动态监控,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会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财政县域结对帮扶资金支出情况的调度分析,定期上报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

第九条  根据财政县域结对帮扶资金管理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制度体系,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第十条  财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年度帮扶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利用国家或社会审计机构对年度帮扶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社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砀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砀山县财政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砀财〔202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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