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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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规范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砀山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事故隐患排查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救援建设、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装备及能力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奖励、消防业务经费、消防装备采购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政策导向。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规划和要求;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的管理应该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使用规范、透明、高效。

(三)坚持突出重点。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县财政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政府批准;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5.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县应急管理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县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4.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

5.负责审核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7.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8.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1.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坚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政策导向,符合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规划要求,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支持范围包括:

(一) 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引导;安全生产重大或重点隐患的治理;安全生产工作购买社会化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奖励和对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等。

(二)自然灾害方面:自然灾害的风险防控、处置、评估、救助。

(三)应急管理方面: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队伍慰问等支出;

(四)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其他方面。

(五)消防安全方面:消防业务经费的使用;消防设备的采购;消防知识的科普;消防隐患整改等支出。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委、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点工作,结合往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相关项目支出规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按照《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执行。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相关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相关支出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财政监督

第十  县财政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县应急管理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实施绩效自评,县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财政评价。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向社会公开。

第十  县财政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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