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财政涉企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专项补贴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支持服务业发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项目贷款贴息等领域工作的政策性补贴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分配、明晰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发改、经信、商务、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以上简称业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各项政策、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成长型较好的企业项目。
第六条 补贴资金每年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由业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业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业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相关要求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年度申报重点和相关具体要求。
第八条 业务部门经筛选、审查后批复,要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业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对上报的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研究提出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财政部门报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投资计划,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资金安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支持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业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事项)。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是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在项目(事项)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效果评估,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编制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上级发改及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参考各县(区)年度总结评估报告,适时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以及当年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凡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收回已拨资金,将项目单位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外公示曝光。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所在地下一年度此类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专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