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融资担保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基金引导作用,促进砀山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双招双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确保融资基金的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风险控制,按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标准及手段对融资担保客户进行准入风险评价。
第二条 严格流程管理,保前调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资产状况、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分析、反担保手段等。
第三条 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有抵押、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保证等措施。
第四条 加强对反担保项目的前期审核,完善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方法和资信评估指标,包括领导人素质、财务管理评价、发展前景、信誉评价、成长能力、经营能力、偿债能力。
第五条 切实做好日常管理,细化客户管理,完善项目管理,进行保费管理,实行预警提醒。
第六条 落实外部风险管理工作。制定保后风险管理检查方案,深入贷款客户和反担保客户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风险点,及时向单位领导反馈。
第七条 采取补救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担保贷款资金安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形成一个整体,风险管理检查情况及时与主办行沟通,实行互利双赢。
第八条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每一笔业务严格按程序办理,保前调查情况在评审会审批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交叉复核,对内容手续不全、不合规不合法的及时补充完善,复核人需签字以示负责,以后因档案手续出现风险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每月要对所有新发生的担保贷款业务手续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明确责任,及时向主办人反馈情况,并落实奖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