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助企纾困基金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助企纾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减少国有资金的损失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规范出资管理。严格落实纾困基金预算管理要求,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年度预算未足额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得安排资金新增基金。
第二条 提升纾困基金管理效能。充分发挥财政扎口管理的职能作用,建立完善基金管理机制和运营架构,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根据协议约定加快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减少资金闲置,从严控制成本。
第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构建纾困基金运营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全面评价基金运营实效,并同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基金良性运作。
第四条 健全退出机制。设立基金应明确存续期限和提前终止条款,对于基金严重偏离目标领域、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等问题严重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应按基金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条款及时退出。
第五条 建立完善报告制度。督促各管理机构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其他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行、政策效果、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重要情况。
第六条 提高纾困基金管理者廉政意识。提高基金管理整体素质,增强战斗力。坚持防范风险关口前移,紧贴业务防控风险。
第七条 设立资金支出监督岗。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制度、印鉴分设和票据管理制度、资金拨付和银行对账制度、银行存款定期报告制度等,为纾困基金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第八条 在资金管理的关键环节严格把关。严格收入管理关,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助企纾困基金。严把支出管理关,严格按照基金用途安排支出,不允许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基金支出项目。严把基金支付审核关,基金使用单位办理支付时必须提交与基金用途有关的发票复印件或合同、协议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同时经主管领导复核、审核后才予以拨付。
第九条 多方协作确保资金管理安全。建立与相关业务科室、各单位和代理银行之间的对账制度,明确对账时限、对账范围、对账内容和对账要求,确保了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