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产业引导基金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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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产业引导基金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为提高产业引导基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的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确保资金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导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条  引导基金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非公开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开展募集工作,同时严格审核意向投资者合规情况,进行全面风险揭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等工作,确保募集行为合规。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监督。引导基金管理人定期向引导基金股东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向股东会提交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报告及审计报告。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引导基金管理人要及时向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依法对引导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条  砀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组织对引导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提高对产业引导基金风险容忍度,对于已履职尽责的基金组建与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准入联审机构、评审决策机构、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不承担相关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按有关规定可以免责的,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应实行尽职免责。

第六条  基金法人机构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县审计局按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条  基金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基金使用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根据基金合伙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县属平台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引导基金股东会提交该季度基金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金股东会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年度基金托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条  引导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须对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引导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在引导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人员不得管理相同投资领域的基金,在该只引导基金注册之前已管理相同投资领域的其他基金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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