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应急管理局 砀山县财政局 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砀山县县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园区)、县直救灾物资使用单位:
现将《砀山县县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应急管理局 县 财 政 局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 年 6月27 日
砀山县县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
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能力,高效有序组织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省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砀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级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协作,细化责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完善救灾物资计划、采购、调入、储存、调拨、使用工作程序。
(二)快速高效,优先调运。严格按照《砀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工作相关要求,与交通运输、交警和物资接收地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保证物资运输畅通无阻。
(三)以人为本,精准保障。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 要确保品种齐全、保管良好、供应及时,最大限度保障受灾群众所需。
(四)完善制度,严格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发放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三、职责分工
(一)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1.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
2.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计划。
3.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整、确定县级救灾物资储备。
4.会同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善救灾物资信息平台。
5.根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向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动用指令。
6.每年汛前会同财政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二)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审核年度救灾物资采购预算, 协调筹集紧急救灾物资采购资金。
2.审核下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用。
3.协助做好县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4.协助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三)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1.负责申报年度救灾物资采购、物资储备管理经费预算。
2.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年度采购工作,并通过第三方检验合格后存放到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3.负责做好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储、调运、接收和日常管理等保障工作,按季度收集救灾物资的存储管理情况。
4.根据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动用指令组织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入调拨库制度,实时动态掌握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
6.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管理费用分配方案。
7.承担救灾物资储备库选址、建设工作,做好消防和安保工作。
四、县级救灾物资采购、检验、入库程序
(一)正常采购。
1.物资采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制定县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采购工作。
2.入库准备。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提前做好物资入库准备,内容包括入库地点、入库时间、厂家名称、物资品种、数量、单价、总价、联系人、联系电话。
3、入库抽检。救灾物资运抵仓库后,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入库抽检,现场随机抽样送检,并以检测报告作为入库依据。
4.完成入库。检测合格,由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对物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确认后,送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核后完成入库工作。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入库结果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备存。检测不合格,退回厂家,重新生产,费用由厂家自负。对于抽取用于破坏性检验的物资,不计入库存数量。
(二)紧急采购。
1.当灾情十分严重,库存的救灾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 启动紧急采购。
2.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后的入库准备、抽检及完成入库等相关程序按照正常采购流程。
3.紧急采购完成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在有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救灾物资储备
(一)实行定点储备。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购的救灾物资,实行定点储备, 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储备。
(二)加强日常管理。
1.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每年1月5日前向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度县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库存情况等。
2.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县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3.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装置。
4.县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5.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 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严格报废处理。
1.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县级救灾物资,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经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2.县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由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县级国库。
(四)落实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用。
县财政局审核下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用。专项用于管理储存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仓储维护费、仓库占用费(代储物资)、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运输费等支出。每年年初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8%核定管理经费,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六、救灾物资调拨
县级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一般情况是指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镇(园区)提前调拨县级救灾物资的情况。紧急情况是指灾情发生,受灾镇(园区)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灾工作需要,需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
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形势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通过书面形式向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受灾镇(园区)分别发出动用指令并抄送县财政局。
2.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书面调拨指令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拨,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
3.受灾镇(园区)在收到接收指令后,与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沟通,安排好物资接收和发放使用工作。
4.物资调拨完成后,受灾镇(园区)及时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反馈给县应急管理局。
(二)紧急情况。
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实时情况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电话向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受灾镇(园区)分别发出动用指令。
2.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电话调拨指令后,迅速安排救灾物资储备库进入工作状态。
3.受灾镇(园区)在收到接收电话指令后,与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沟通,做好物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物资调拨完成后,受灾镇(园区)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县应急管理局。
5.县应急管理局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并抄送县财政局。
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对调入的上级救灾物资进行数量 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七、救灾物资使用和回收
(一)物资使用。
1.县级级救灾物资主要面向受灾人员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县级救灾物资调拨后,由救灾物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对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使用单位进行追回或赔偿,同时出具书面报告。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对救灾物资使用单位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严禁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二)物资回收。
县级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目录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救灾物资使用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并由使用单位自行送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2.中央、省、市下达我县救灾物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使用。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砀山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调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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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调拨审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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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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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物资去向 |
保障县公安局“二十大”维稳安保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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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物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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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床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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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凉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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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被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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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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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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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局业务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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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业务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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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 |
储备库值班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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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救灾物资调拨后,由救灾物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对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使用单位进行追回或赔偿,同时出具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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