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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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703 信息来源: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1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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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秘〔2023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安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         

 

金安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安全性、时效性和合规性,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213农林水支出科目核算,用于支持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巩固脱贫攻坚衔接成果同乡村振兴、农村综合改革及其他农林水等方面投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拨付是指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资金用款计划后,项目主管部门录入支付数据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主体(或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系统“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

第四条  区财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53 号)的精神,制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结合实际大力推进实质性整合。

第二章  原  则

第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涉农资金支付应严格遵循“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七条  财政涉农资金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封闭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对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八条  财政涉农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制度执行,原则上,资金直付中标方或物资供应方。涉及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系统“一卡通”发放。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报账审核、审批工作的同时,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申请支付。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及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指标,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通知单。

(一)上级直接下达有明确项目类型的资金,财政部门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资金到达情况,项目主管部门立即组织项目立项及实施。

(二)上级财政以“大专项+任务清单”等方式下达且需要进行二次分配到项目的资金,财政部门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资金到达情况,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绩效清单、项目任务清单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需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通知单,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性质、用途,择优选择项目,制定资金方配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一)补贴类资金。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或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类型、资金规模、资金性质,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以及区制定的补助标准,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由补贴对象申请,村初审、乡镇街审核,报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系统“一卡通”打卡发放。

(二)普惠类资金。根据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或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类型、资金规模、资金性质,资金使用范围,项目主管部门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或通过政府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告,告知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凡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单位)按标准据实申报。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有关规定的奖补标准、奖补范围、奖补条件等,对所申报的奖补项目进行验收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下达奖补资金批复。同时,向区财政部门申报资金用款计划。

(三)特惠类资金。根据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或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类型、资金规模、资金性质,资金使用范围,项目主管部门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或通过政府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告,告知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经营主体和乡镇申报的项目,组织进行初步筛选,必要时,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评审,审核确定项目。项目确定后制定项目计划,报经区政府审批后,并进行公示。不得违规行政干预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结算审核。依据审核结果,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资金结算。

在立项时,属于涉企(含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补助类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项目录入财政涉企管理系统,比对通过后方可申报,防止多头、重复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批复(项目资金计划)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合同(协议)等进行项目建设。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时,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施工进度表、竣工验收单、结算审核报告、税务发票等合法有效报账凭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要求,依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报账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结合项目实际实施进度、验收情况以及报账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在项目资金预算指标额度内,审核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的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审核资金用款计划后,录入支付数据,经审核后发送银行进行清算。发放到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系统“一卡通”发放,支付到企业的项目资金需直达经营主体、施工企业(或销售企业)。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二)按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申请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书;

(三)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报账;

(四)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项目支付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五)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同时将项目管理及报账等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存档。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作为财政涉农资金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和资金计划下达,属于乡镇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质量参数和规格把关;

(二)负责本部门直接实施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和材料、物资的采购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书;

(三)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核实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报告;

(五)审核、审批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签署审核、审批意见;

(六)在可用资金指标额度范围内,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并进行财政涉农资金财务核算;

(七)建立、规范项目档案,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的用款计划管理和预算指标控制;

(二)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配合项目竣工验收;

(三)对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财务核算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四)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管理财政涉农资金。

(五)对重点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并将评价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同时作为下年度分配资金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作为审计重点。纪检监察机关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区委巡察机构将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巡察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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