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秘〔202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清水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金安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金安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 )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安区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涉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章 收益原则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生态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补贴、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不列入本收益的有: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和上级专项补助等。
第四条 村级扶贫经营性资产收益特指以下两方面:①投资收益。各级各类扶贫资金、衔接资金以资金入股分红形式或以固定资产形式投资各类经营主体的,原则上收益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同时要建立紧密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带动脱贫户、监测户增收,以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依法合规计提折旧。②自营收益。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营的扶贫经营性资产、资金等收益,原则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6%。
第三章 分配原则
第五条 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剩余收益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
第六条 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制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七条 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预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第九条 激励促进发展原则。坚持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村干部激励挂钩,充分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具体奖励挂钩办法另行通知。
第四章 分配范围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主要包括四部分: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②提取公益公积金,③向成员分配收益,④其他。收益分配有结余的,作为未分配收益,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
第十一条 依据农民合作社法,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村级公益事业。公积金优先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公益金主要用于村内必要的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出。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3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分配的收益均为村集体经营性的收入,参与分红的人员必须为本村集体合作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收益不足50万元时,当年不予分红。
第十三条 未设集体股的,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提取20%的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用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已设集体股的,不得另行提取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集体股占比不足20%的部分,可补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村主导产业滚动发展,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确保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第十四条 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提取不高于10%的收益用于特困群众救助,对突发严重困难户、老弱病残或无(弱)劳动能力的给予一定的帮扶救助。
第十五条 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不超过15%的新增经营性收入作为绩效奖励资金,给予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村“两委”干部奖励,进一步激发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以下收益不得用于激励:村集体通过历史积累和简单租赁发包土地、林地、果园、水库、房屋、厂房、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投固报等形式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没有作出贡献而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
第十七条 村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或因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村,不得对当事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和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不纳入收益分配。各级各类扶贫资金、衔接资金及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按中央、省相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第十二、十五条分配范围。
第五章 分配程序
第十九条 财务审计。收益分配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审计,全面清查核实村级集体资产资金、各项投资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清理和核实全年收支,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和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严禁“账外账”和违规支出村集体经济收益。
第二十条 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提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审、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并报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备案。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仍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分配方案确定、审核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环节公开公正、阳光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开展分配。遵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集体成员分配收益—其他”的分配顺序,按照确收益分配方案开展收益分配,按照一年一档留存收益分配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村财乡(镇)管”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会计委托代理、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等制度,依法依规强化集体经济监察审计等监督工作,坚决防止资金的挪用、侵占、流失等情况出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督审计,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做到“六严禁”要求:一是严禁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每年一季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成上一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级备案,组织、农业农村、财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