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裕安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裕安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管理监管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养老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和形式
第一条 供养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二条 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分散供养生活保障金由民政救助部门按照当年的救助标准按月打卡发放至其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生活保障金由特困供养机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
第二章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服务管理
第三条 应养尽养。对分散供养人员中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年龄过大和其他不具备分散供养条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变更供养方式,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实现应住尽住、应养尽养。
第四条 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二)督促照料服务人严格按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公布投诉电话,对照料服务人遭到投诉或服务不达标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解除服务关系,情节严重的,侵害特困供养人员权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定期探视巡访制度,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确保不发生冲击道德底线事件。
(四)制定对照料服务人考核办法,每半年对照料服务人员开展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照料服务补助。
第五条 照料主体为照料服务人。
(一)对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不能同住的,每周上门照料服务2次,遇到特困人员身体不适的,每天上门照料1次,并保持电话畅通,及时掌握特困人员的身体、生活状况。
(二)对半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不能同住的,每天至少上门照料1次。
(三)全护理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必须与其同住,实现不了同住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鼓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四)照料服务人在特困供养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推动鼓励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承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职责。
第六条 监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的签订、落实和监管,建立探视巡访制度,定期督查等,明确属地责任。
(二)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的监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探视巡访制度,确定照料服务人,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事项;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照料服务人工作开展情况。
(三)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社会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督作用,在醒目处或公共平台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发现和媒体披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三章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管理
第七条 应住尽住。秉承自愿原则,鼓励分散特困人员进入养老机构集中养护。对失能半失能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75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点关注,动员其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护。
第八条 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无托管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日常运营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工作。
(二)有托管机构的,由托管机构负责对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日常运营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照料主体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一)开展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及时掌握集中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确保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在机构内生命财产安全。对需要就医的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及时联系其监护人,及时就医,监护人联系不上的或监护人拒绝到场的,及时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及时安排就医,不得置之不管。
(三)严格落实院长负责制,制定并完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人员管理、疫情防控等各种规章制度。
(四)加强管理服务人员信息管理和业务培训。管理服务人员信息经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且有爱心、有责任心、品性温和。加强管理服务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条 监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监管,明确属地责任。
(二)区民政部门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的监管督查,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三)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区消防、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针对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资金管理、疫情防控、防养老诈骗及日常服务管理等方面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章 落实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机制。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区财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落实工作,会同区民政部门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区审计部门组织开展对相关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区人社部门建立常态化的供养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合理的待遇保障机制,督促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配合区民政部门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区卫健、区医保、区市场监管、区教体、区住建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6〕61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
(一)对于分散供养,区民政部门制定完善的照料服务规范,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第三方评估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考核评价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考核评价。
(二)对于集中供养,区民政部门制定集中供养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兑现运营补贴,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结果运用。
(一)对于分散供养,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料服务人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区民政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对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益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于集中供养,未托管的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营,区民政及相关部门如督查中发现问题直接与该乡镇年度考核挂钩。
(三)已托管的机构,如督查发现供养机构存在数据造假,骗取运营补贴资金的,发现1例,取消当月运营补贴;发现3例以上,取消全年运营补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