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村幸福院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功能作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休憩、短期托养、助洁助浴、医疗照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农村幸福院内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坚决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 的管护原则,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是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设施管护范围为霍邱县辖区内已建成的农村幸福院设施管护。
第五条 农村幸福院的运营管理方式应当结合本村实际,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可以由村委会自主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开展
社会化运营。
第六条 农村幸福院的运营资金可以采取“村里投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个人出一点” 的方式筹措,积极争取多方资金支持,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第二章 功能配置
第七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室内合理设置厨房、餐厅、娱乐活动室和休息室等功能区,配备厨具、餐具、电视机、棋牌桌、休息床(椅)等设备;室外要有适宜的活动场地。
第八条 各功能区域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老年人使用需要,配备老年人休息床、电视、棋牌桌、音像设备、图书刊物等功能设施和辅助设备。各项设施设备应当适合老年人使用,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无明显尖角、锐边、毛刺。
第九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幸福院,应当配备必要的炊具、餐具、冰箱、碗柜、饮水供应装置、洗漱池等设施设备和相对固定的炊事服务人员,加强厨房卫生和用餐管理。提供的膳食应注重合理搭配,每周拟定适合老年人口味的食谱,并提前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布。
第三章 服务项目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服务根据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和现
实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服务、居家服务和医疗服务。具备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可以拓展短期托养等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基本服务内容:助餐、日间照料、探访关爱、文体娱乐、交流互动、安全健康宣传等。
第十二条 居家服务内容:通过委托服务、购买服务、公益慈善项目、结对帮扶等方式,根据居家老年人的需求,为高龄、独居、失能、经济困难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服务内容:农村幸福院与村卫生室合作,为老年人开展慢性病管理、常见病防治、用药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具备短期托养能力的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申请、村委会审核、签订协议的程序,可以接收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短期入住。优先保障有入住需求和意愿的独居、空巢和留守老年人及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低保对象、特困老年人入住农村幸福院。
第十五条 各行政村民政专干应当依托农村幸福院为周边老年人开展紧急救援、入户关怀、建档立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老年教育和咨询保障等日常为老服务工作,同时建立留守和孤寡、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关爱走访制度,完善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在院内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农村幸福院有关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爱护
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应该建立老年人个人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所含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书、协议书、健康信息、子女或亲属(监护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院内居住照护记录等。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配备与开展服务和运营管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广泛吸收低龄活力老人、志愿者、社工等社会热心人士参与。
第十九条 在农村幸福院内从事医疗、康复、社工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技能业务与安全培训,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强化资料管理。做到账簿设置齐全、科目设立科学合理、凭证真实有效、登账及时规范,严禁挪用、挤占、截留、私分幸福院资金。委托专业化机构运营的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方必须规范会计核算,每年开展年度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村委会、乡镇人民
政府。
第二十一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慈善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对接收的慈善捐赠款(物)单独登记造册,确保专款(物)专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制度。涉及重大维修、置换、改造项目时,应当广泛征求、听取村民及入院老年人的意见建议,并对项目内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做好院内用火、用电、用气日常巡查。
第二十四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流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农村幸福院当在明显位置公布管理人员、举报和投诉热线电话,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镇村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复核,指导幸福院提高管护质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充分依靠农村党组织、村
委会、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党建+农村养老” 、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或村党组织每月开展管护情况自查工作,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幸福院的日常监管和指导,每季度组织对农村幸福院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幸福院设施管护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与运营经费挂钩。县民政局每年组织对农村幸福院管护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故意破坏、损坏农村幸福院管护设施的行为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 1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