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养老机构运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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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养老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 入住人员权益,促进全县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 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皖民养老字〔2023〕19号)《关 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提升服务质 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2〕263号)《六 安市特困供养机构供养人员生活费支出实施方案》(六民养 2022〕34号)《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机构 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霍政办秘〔2023〕29号)等文 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运营管理

1.做好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要依法办理登记,并应当及 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 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 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备案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县民政部门 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2.确保资产安全。公建民营后的农村敬老院不得借公建 民营之名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各乡镇是农村敬老院的产 权管理主体,应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定期清查盘点,严防国 有资产流失,并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委托合同,加强对 运营方的监管与约束。

3.加强档案管理。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 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要利用

 

乡镇卫生院资源,按照“就近就便、需求服务匹配”等原则, 积极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 档案。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4.规范财务管理。养老机构要规范做账,建立健全财务 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财物收支流程和具体要求,特困人员供 养经费、机构运营补贴、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要分类归账、 分项核算。同时养老机构应将社会老人收支与财政拨付特困 供养经费收支分开管理,不得混淆使用。

5.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养老机构的制度化管理、规 范化运行、标准化服务,各类养老机构要建立落实岗位责任, 落实院务、财务公开制度,做好机构收费价格、接受捐赠、

伙食菜谱的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回应入住人员关于日  常管理、物资使用、经费收支等情况的关切询问。同时养老  机构要如实录入入住人员信息,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人员管  理和膳食上传工作;乡镇对机构录入的信息进行现场审查后, 及时审核并更新平台信息。

 、人员配备

1.机构负责人要求。 院长、副院长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65周岁,超过65周岁仍需聘用的,应经属地乡镇同意,并 报县民政局备案。

2.安全人员要求。 养老机构应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 消防安全员、食品安全员、特种设备操作员等。每个机构至 少配备2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值班人员要 全部熟练操作消防设备。

3.护理人员要求。 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特

 

困人员的配比应不低于1:5、与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配比应不低 1:10。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并持有健康证,具备与 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同时积极参加相关 资格考试,不断提高持证率。

三、权益保障

1.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全日 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等服务。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 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 等级。

2.严格落实待遇要求。根据《霍邱县特困供养机构供养 人员生活费支出实施方案》(霍民养字〔2022〕33号)要求, 落实伙食、零花钱等标准,确保特困供养经费专款专用,不  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 其中特困人员服装根据季节和老人需求及时购置,乡镇要督 促落实。

3.确保机构服务质量。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 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的条件,并配备 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为老年人提 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入住 人员出现生病、受伤、死亡等情况,养老机构应第一时间通 知其监护人,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严禁歧视、侮辱、虐待 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

 

四、安全监管

1. 消防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 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2. 食品安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进一步规范食 品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养老机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 意识,落实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原料采购、 食品存储、餐厨具消毒、加工操作等要求,切实保障老年人 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3. 卫生防疫。 做好公共活动区域及老年人居室日常环 境、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定期清扫老年人房间,整 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定期更换床上用品及窗帘、 清洗消毒卫浴设备等。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 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 施;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 特种设备。 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 记,并定期进行维护。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应及时向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 应急能力。 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开展安全风 险评估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预防危害发生、

 

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惩处措施

养老机构对各级检查反馈的问题未按期限整改的,每一 个问题扣当月2%运营补贴;对反馈问题拒不整改的,中止发 放运营补贴至整改完成;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解除合同 或关停处理。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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