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东湖省级
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东湖日常管理工作,满足新形势下对城东湖
玉
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
地综合管理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城东湖综合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原则,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及
时制止、查处城东湖内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
行为,提升城东湖综合管理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建立工作机制
(一)使全领导机制。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
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县财政局、县司法
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
水利局、县文旅体育局、县应急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县海事
处、县林业发展中心及城关镇、新店镇、潘集镇、孟集镇、宋店-2
镇、三流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定期会商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
判城东湖治理形势,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措施、补齐短板,协调
解决城东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集中联合执法行动。原
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巡查巡护机制
1.开展属地巡查。属地乡镇主要领导要统筹抓总,成立属地
日常巡查队伍,具体负责辖区沿湖岸线200米、水域100米范围
内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现场制止,在职权范围
内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罚;应由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处罚
的,现场制止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
职责分工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处罚,
相关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闭环管理。
2.加强日常巡查。成立巡查工作专班,由县林业发展中心、
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组成常
态化巡查巡护队伍,重点对湖面进行巡查,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根据工作要求,可实行全天候巡查巡护。
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现场制止、处理;对难以及时处理或不在
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职责分工移交相关行政执
法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处罚,相关部门将处理结果及
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闭环管理。
— 3
3.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
围绕城东湖管理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联合执法行动次数
和力度。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集中联合执法,
形成执法合力,依法查处严重违法案件。针对湖区秋冬季偷捕易
发、高发态势,就重点区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
违法行为,确保城东湖管理秩序稳定。
(四)问题销号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问题台账清单,
逐一对照销号,形成工作闭环。
1.限期交办。巡查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通过县领导小组办公
室交办属地乡镇、有关部门限期办结。
2.跟踪督办。对交办的问题实行“清单+闭环”跟踪督办,对
已经整改销号的问题加强巡查巡护,确保不反弹;对尚未整改到
位的,督促加快整改进度。
3.按期销号。有关责任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并上
报销号。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销号的,要说明理由。
三、职责分工
县政府加强统一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依法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东湖保护管理工作,不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
交由其他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一)县纪委监委:
对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下列违纪违法
行为调查处理:-4
⒈不正确履行部门或属地管理责任,导致破坏城东湖生态环
境行为发生并蔓延的;
2.对交办的问题线索无正当理由不予调查处理,不能按期办
结销号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党 员干部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违
法行为的。
(二)公安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1。
盗窃、损毁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2.阻碍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依法及时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
(三)自然资源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1.占 用保护区内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
土等;
2.违反国上空间规划,擅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四)生态环境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1.在 城东湖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
造成生态破坏的;
2。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3.排 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5
废水的;
4.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农业农村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1.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
捕捞、垂钓的;
2。
在农业生产中不按规定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
3.在 城东湖自然保护区内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新建住宅的。
(六)县水产业发展中心:
积极参与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城东湖湖区渔政管理,承
担渔业管理主体责任。并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不在职
责范围内的应交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
1.未依法取得许可违法开展水生动植物种养殖的;
2.负 责城东湖河蚬国家级水产种质、芡实省级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的巡护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处理;
3.加 强对东湖渔业村渔民的教育管理,禁止渔民在城东湖非
法捕捞。
(七)水利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1。-6
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2。
非法围湖造地的。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旅游活
动的。
(九)应急管理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海事部门:
积极参与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城东湖航道管理。并对下
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不在职责范围内的应交由其他部门进
行处理:
对航道水域内非法船只进行处理。
(十一)林业部门:
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积极参与重大联合执法行动,
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不在职责范围内的应交由其
他部门进行处理:
⒈非法砍伐林木的;
2。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3.开 (围 )垦、填埋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的;
4.擅 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7
(十二)涉城东湖乡镇政府:
加强对本辖区内沿湖岸线200米、水域100米范围内巡查巡
护,参与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并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劝导、制止、处理:
⒈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2.及 时制止自然保护区辖区内非法围垦、围网、放牧、捕捞、
捕猎、种养殖等行为;
3.加 强辖区内群众自用船只管理。
(十三)对破坏城东湖生态环境和管理秩序的其他违法行为,
由上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涉湖乡镇要增强大局意识,
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实行党
政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确
保城东湖综合管理机制落地见效。
(二)加大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
加强对城东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
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防止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及时发现和总结生
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典
型案件要严厉查处,公开曝光。
(三)强化管护措施。加强城东湖管理能力提升,在符合相-8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重点区域进行隔离、
封控,加装视频监控等措施。
(四)加强经费保障。常态化日常巡查和重点时段全天候巡
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一保障。属地乡镇巡查由属地乡镇落实工
作经费。
(五)严格责任追究。压实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
行政执法责任。县政府对综合管理办法落实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附件:涉城东湖有关单位、乡镇属地管理范围及位置图
—9
涉城东湖有关单位、乡镇属地管理
范围及位置图
根据行政区划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城东湖属地管理范围划分
为:县水产业发展中心、新店镇、潘集镇、孟集镇、三流乡、宋
店镇、城关镇等共7个单位,具体范围、坐标如下:
1.县水产业发展中心管护范围:
(1)霍邱县城东湖河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
东至:杨家湾嘴子(E116°24′55″,N32°20′36″),西至:李
庙(E116°21′26″ ,N32°20′25″ )
南至:东黄泊渡(E116°23′21″,N32°17′57″),
北至:赵嘴子向东800米 (E116°22′9″,N32°21′9″
),该 区
域面积1930公顷。
(2)霍邱县城东湖芡实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
东至:城东湖张台子(E116°21′27″,N32°13′16″ )
西至:山洪岗(E116°17′18″,N32°15′5″)
南至:九井提水站(E116°19′18″,N32°12′49″)
北至:腾桥、刘台孜连线中心点(E116°19′25″,N32°16′20″),
该区域面积2000公顷。
(上述坐标依据水产业发展中心总体规划)。
上述总面积3930公顷。
2.新店镇管护范围:自新店镇与潘集镇交界处(39446897
3584652)向 西南至新店与潘集孟集水面交界处(39438914
3572607),向 西至新店与孟集、城关水面交界处(39436480-10
3572771),北 至新店与城关水面交界处(394349993577301),
上述闭合区域面积(水产业发展中心管护面积除外、上述为大地
2000坐标,下 同),总面积3375。75公顷。
3.潘集镇管护面积:自潘集镇与新店镇交界处(39446897
3584652)向 西南至潘集与孟集、新店水面交界处(39438914
3572607),再 向东至潘集与孟集交界处(394421923571191),
上述闭合区域面积(水产中心管护面积除外),总面积322⒏65
公顷。
4.盂 集镇管护面积:自 孟集与潘集交界处(39442192
3571191);向 西至孟集与新店、城关水面交界处(39436480
3572771),再 向
3570060),再 向
西南至孟集与宋店、三流水面交界处(39434652
东南至孟集与三流交界处(394377853562342),
上述闭合区域面积(水产业发展中心管护面积除外),总面积
2217.75公 顷。
5.三 流乡管护面积:自 三流与宋店交界处(39433078
3569597),向 东至三流与宋店、孟集水面交界处(39434653
3570060);再 向东南至三流与孟集水面交界处(39439045
3565602),再 向西南至三流乡、三流村(394367373561858),
上述闭合区域面积(水产业发展中心管护面积除外),总面积
1526.04公 顷。
6。 宋店镇管护面积:自宋店与城关交界处(39434125
3572938),向 东南至宋店与孟集、城关水面交界处(39435765
3571943),再 向
西南至宋店与孟集、三流水面交界处(39434649-11
3570054),再 向
东至宋店与三流交界处(394330783569597),
上述闭合区域面积(县水产业发展中心管护面积除外),总面积
433.75公顷。
7.城 关镇管护面积:自 城关与新店交界处(39434999
3577301),向 南至城关与新店、孟集水面交界处(39436480
3572771),再 向
3571943),再 向
西南至城关与宋店、孟集水面交界处(39435765
西北至城关与宋店交界处(394341253572938),
上述闭合区域面积,总面积518.74公顷。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东湖省级 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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