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 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和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 的意见、《安徽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 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 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 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小 学、初中、高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四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民办学校应自 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五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方式以及资金来源 符合法定要求,没有虚假、抽逃出资或非法集资等办学行为;学 校正式设立时,应当缴足开办资金、注册资本。
第六条 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 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 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
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第七条 师资队伍
(一)教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资格、学历等符 合国家相关规定。教师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师生比符合相应 规定(高中达标指标≥1:12.5;初中达标指标≥1:13.5;小学达标 指标≥1:19;幼儿园达标指标≥1:15)。
(二)学科教师配备满足课程设置需要,体育与健康、艺术、 心理健康等学科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要求。
(三)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对经 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学校不得录用。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校舍建设符合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校园内及学校周 边环境卫生达标,各类教学生活用房面积、层数、净高等符合现 行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二)学校规模符合相关规定:独立小学、独立初中规模不 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不超过2500人;班额符合相 关规定:幼儿园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 过35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
(三)教育教学、体育、生活等各类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正常 教育教学及生活需要并符合国家体育卫生工作等相关要求。人 防、物防、技防建设等符合相关要求。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 安全、环保,不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 染。各级学校教育装备配备符合教育部发布的学科配备标准。
(四)校车、校服要采取符合国家安全设计要求的正规产品。
第九条 办学地址符合相关要求,未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依法治校
第十条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营利性民办高中使用简称 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且符合规定。学校名称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 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且登记 内容与办学实际相符;没有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办学,没有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现象。
第十二条 学校章程内容规范、完备,章程制定、修订程序 合法;学校规章制度与章程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举办者资质及变更
(一)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资质符合法定要求,拥护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社会组织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自然人举办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义务教育学校没有外资举办、变相 举办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实际控制情况。
(二)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及时报审批部门核准。举 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及时报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十四条 校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 居,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具有良好 师德师风。校长资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校 长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依法 履职,符合学校章程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
成员包括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等5人及以上组成,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 教学经验。其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中 国国籍,且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应报审批 机关备案。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或 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对 学校办学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人员构成符合规 定。人数较少的学校可设立监事。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 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加强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教职工大会 (代表大会)、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建设。 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根据学校章程和制度规定实施 监督并开展活动。
第四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制度建设
(一)依法建立并有效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健全内控制度。
(二)按照规定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健全收退费标 准与制度。
第二十条 收费管理
(一)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 范围及收费标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使
用规定票据,收费周期符合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 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 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健全财务档案,各类账目清楚规范,伙食费等各类资 金专款专用,单独做账,严禁挪用。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
(一)会计机构或人员配置符合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 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 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财务状况稳定,预决算执行、财政性经费使用符合规 定;没有发生举办者抽逃、侵占办学资金,或者通过关联交易等 形式挪用办学经费,造成学校法人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现象。非 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分配办学结余,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规定分 配办学结余。
(二)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 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发放学生奖助学金等。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 易。其他民办学校开展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信息 披露制度。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
(一)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 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负债率
不超过30%。
(二)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 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 会公布。学校中有国有资产的,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章 办学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师德师风监督管理及奖惩制度;教师行为 符合职业规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二十五条 招生管理
(一)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 能对外发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 传资料和信息。
(二)严格执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在规 定的招生范围内,严格按计划招生。严格公民同招纪律,不通过 任何形式提前摸底抢生源。坚决落实免试要求,不组织或与社会 其他机构合作组织以择优、选拔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测试;不违 规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 区、分校的名义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计划、 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三)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坚持阳光分班,严格均衡分班。不 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
(四)民办学校要按照县教育局统一要求规范管理学生学 籍。完成学业的民办学校学生,按相关规定验发相应学历证书。
(五)县教育局负责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学生学籍, 高中及以上学生学籍按管理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六)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 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 只能按招生许可招生,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要配备专(兼)职 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人籍一致,纸电并重, 纸质在先,一生一籍。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
(一)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课程实施符合课程标准。 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严格按照课程标准零 起点教学,做到应教尽教。自主开设课程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备案。
(二)选用教材符合相关要求,与公办学校教材同步,由新 华书店发行,不得自选教材,不得选用境外教材;选用教辅用书 符合相关要求,本着学生自愿征订原则,使用经安徽省中小学教 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同意的教辅用书。
(三)教学开展符合教育规律,教学管理制度报主管部门备 案。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和作业、睡眠、体质监测、 读物进校园、手机管理等“五项管理”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 予以保障。考试评价符合国家要求,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普 通高中阶段要按照新教材、新课程、新高考的要求组织好教学。
(四)组织教育教学的时间安排符合国家规定。
(五)幼儿园严防小学化倾向,禁止使用教材,教师指导用 书须经国家或省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以游戏为基本活 动,将游戏贯穿于教学和生活活动各环节。 一 日活动安排科学、 合理,做到动静交替,户内外交替。除五大领域活动外,每班每 日室内游戏不少于1小时,户外游戏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七条 安全与稳定
( 一)建立安全管理机制
1.建立风险查找机制。按照《学校安全风险点查找指导手 册》,找准、找全安全风险点,分类汇总,逐级上报,建立完整 的风险点清单(台账)。每学期集中开展一次风险点查找工作。
2.建立风险研判机制。根据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对 风险逐一进行研判,按照风险大小由高到低将风险分为红、橙、 黄、蓝四个等级,建立风险清单,报县教育行政部门。
3.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学校是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要 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开展风 险评估,制定或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加大对风险点的 排查频次,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清单(包括问题清单、措施清 单、责任清单)。
4.建立风险责任和处置机制。学校要善于实行风险差异化处 置,重视事故初期处置程序和基本步骤。按照“范围定格、网格 定人、人员定责”的要求,建立网格化责任体系,形成“校园安全 人人有责、事事有责、时时有责、处处有责”的氛围。
(二)危险物品的存储和取用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品储藏 室配备通风设备,危化品标识、标签清晰完整;设有专门的危险 品储藏室或危险品柜,设置双锁,双人保管钥匙,化学品购买、 入库、领用等环节的记录,要有两人及以上签字确认;实验室内 外要有监控覆盖,条件允许的,可以安装室内入侵报警系统。
(三)教学仪器的高温、低温、高电压部位有可靠的安全防 护屏蔽,在危险部位标注明显的危险标志及工作状态指示;妥善 处置实验所产生的“三废”。
(四)落实中小学安全教育相关要求,积极开展防溺水、防 诈骗、防校园欺凌等各类专题教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学校要重视信访稳定工作,对上级机关转交办的信访 事项,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机关。
第六章 师生权益
第二十八条 教师权益
(一)依法依规聘用教师,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 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二)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民办 义务教育学校保证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培训。
(三)民办学校应保障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进修培 训、科研课题申报、评优评先、国际交流、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 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权益
(一)建立学生资助制度和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 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 低于5%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二)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培训、专 项调查,学校按规定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严格规范调查处 理学生欺凌事件。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 面报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四)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五)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七)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 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 动 的 ;
(九)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 责 的 ;
(十)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 钱财的;
(十一)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
(十二)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三)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
职工待遇的;
(十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五)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 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六)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七)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 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八)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 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九)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对照该办 法,由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考核评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原《霍邱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霍政办秘〔2022〕83号)同时废止。

